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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多次发生事故应定何罪作者 上虞市公安局顾君灿
【摘要】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且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何某的作案过程完全符合最高院司法解释具备的情形。所以对何某的危险驾驶行为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本案经上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何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关键词】 危险驾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情简介】2012年12月12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何春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桂B•W0267号比亚迪轿车,从上虞市百官街道星宇新村46幢楼下出发,驶往百官街道梁家山村。比亚迪轿车刚启动,就碰撞停在路边的皖K•3L809货车,何春杨明知酒后辨认和控制能力减弱的情况下,持放任态度,未停车继续驾驶,行驶至星宇新村42幢时,撞坏被害人马岳镇所开小店门墙,肇事后何春杨不听劝阻,仍继续驾车,行驶到车辆通行繁忙的三环线上,途经三环线华维小学地段时,碰撞同方向靠右行驶连火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造成三人受伤、二车损坏的后果,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何春杨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04mg/ml。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何某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何某主观上是一种故意犯罪,即明知道自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且自己处于一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会对不特定的人和财产造成危险的结果,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客观方面实施了醉酒后实施了驾车行为且多次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并且造成了车辆和人员的损失,侵害了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安全。本案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何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理由是:何某在道路上行驶,经酒精测试已经达到醉酒标准。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列入危险驾驶的方式,构成危险驾驶罪,侵犯的客体也是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结果也是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结果。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是:
首先,何某主观上应是间接故意,而不是过失行为。当然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是直接故意。但何某对危害的结果系放任的态度,也就是说,多次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结果并不是过失行为造成的,而是何某间接故意造成结果,且在第一次发生交通事故时,未停车采取的是逃跑,对第二次的事故也是逃跑,第三次发生的交通事故后,自己的车辆无法行驶才停车的,这也说明何某的主观出于故意。
其次,何某危险驾驶的行为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客观要件,何某危险驾驶行为完全具有与放火、爆炸相当的具体公共危险。何某未经正规驾驶学校培训,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资格,法律是不允许其上道路行驶的,何某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加上何某又是严重的醉酒状态,酒精测试值超过标准2.5倍,其辨认和控制行为的能力大大减弱,何某的危险驾驶行为对道路上的不特定的人的生命和财产有相当大的危险性。且何某的驾驶行为也已造成的重大的损失。
第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指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且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何某的作案过程完全符合最高院司法解释具备的情形。所以对何某的危险驾驶行为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案件处理结果】本案经上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何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判决。(2013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