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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校危机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08-3-1 来源:教师·理论研究 作者:张可辉
摘要:如何有效地进行危机管理是高校现代管理的一个新课题,本文从危机管理理念、法律规范、管理体系、教育培训等方面指出了我国高校危机管理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我国高校自身特点,探讨了高校危机管理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高校;危机管理;机制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已成功实现由精英化转向大众化,并处于快速发展时期,随着高校内外环境的变化,高校的发展面临许多不确定因素,各种危机事件时有发生。但是,我国高校危机管理实践与研究起步较晚,高校危机管理意识普遍淡薄,危机管理体系不完善,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体系。所以,正确认识我国高校危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探讨有效进行危机管理的对策是十分重要和有意义的。
一、目前我国高校危机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危机管理理念缺失
目前,我国高校危机管理中还存在着许多理念上的空缺,首先表现为危机意识淡薄,这同整个国家国民普遍缺乏危机意识、灾难意识紧密相关,学校教育、管理中极少涉及危机管理问题,高校各层次人员缺乏高校危机管理主题的系统培训,只能从自身的实践中获得一些零散的管理经验来应对可能出现的危机。其次,在危机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上还普遍存在偏差。主要表现在:①认为只有政府和大型企业才需要危机管理。大多高校管理者只重视日常教学,忽视危机管理,甚至存在侥幸心理,误认为危机管理是政府和大型企业的事情,从而没有做相应的准备措施,危机管理意识仍未觉醒;②认为危机管理是在危机出现时才需要进行管理。由于传统观念上,人们把危机管理的重点放在危机后的救济,因而高校经常出现把危机管理当成应急处理,到了危机出现才临时抱佛脚,以至于危机出现后缺乏解决危机的能力;③认为危机管理只能是被动管理。虽然对高校发生危机事件的可能性和后果影响的严重性认识较充分,但仍是被动地去接受信息,不能根据可能发生危机事件的有关信息,准确识别和科学判断,对可能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危机事件及时采取措施和行动计划,一味等待政府指令或行政通知。
(二)危机管理体系不完善
1.缺乏专门的常设危机管理机构
我国大多数学校缺乏专门的常设危机管理机构,学校的危机管理主要体现为一种应急管理,惯用的做法是当危机出现后,成立一个临时的应对危机的工作小组或指挥部,带有很强的临时色彩。这些临时组织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危机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2.缺乏制度化的危机应对机制
首先,高校普遍缺少危机预防机制,这就导致高校无法预测潜伏的危机,无法制定全面科学的危机预防方案。相应地在危机管理时就会出现慌乱的局面,往往成本也很高。其次,高校普遍缺乏长效的危机应对机制,导致高校无法及时、有效地控制危机的进一步扩展和蔓延,往往是“仓促应战”,凭经验处理已发生的危机,很难在应对危机过程中掌握主动权,造成人力、物力、形象、声誉等方面成本加大,损害高校的发展。第三,高校普遍缺乏危机总结机制。目前我国高校对危机当中的得与失未能及时地总结处理,导致高校难以提高预防、应对危机的能力和技巧,并有可能失去新的发展机遇。
3.信息披露机制亟待建立
以SARS为例,政府一开始是隐瞒疫情的实际扩散情况、感染人数和感染区域,学生并不知道“非典”到底是什么性质的疾病,应该怎样防止感染,感染后又怎样避免传染给他人。当大家突然得知某校封校停课,某宿舍被划定为隔离区时,便纷纷选择离校,反而造成病菌扩散,感染几率加大。同样,还有很多危机因学生而产生,如学生罢课罢餐、集体游行、自杀,却因学校管理者不能及时通过各种形式与学生沟通化解矛盾,无法赢得学生的信任,使矛盾升级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暴力事件。对危机信息的缓报、漏报、错报影响了科学的决策,错失了有效预防、控制危机的有利时机。
4.系统联动失效
总结近年来我国危机管理工作实践,实际情况是,在校园危机管理中,全国乃至各地教育主管部门至今缺乏具有联合决策功能的综合体系和综合协调部门,也没有建立起处理不同危机事件之间的综合协调机制。[1]在一个开放的社会中,进行学校危机管理,缺乏社会力量的参与、内外机构的协作与部门联合、网络资源的共享,必然导致压力加重、处置的效率降低,加大政府和学校救治危机的成本。
5.心理干预不到位
在高校危机管理体系中加强心理干预机制的研究,能使受到校园危机极大影响的相关人员,所受到的心理创伤得到及时平复,高校秩序和形象也可以尽快得以恢复。而这方面的严重不足正是我国高校在危机管理中普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首先,高校习惯用意识形态灌输、思想政治教育等方式代替心理干预工作,没有专门机构来负责校园危机心理干预工作。其次,从事专门的心理干预人员均由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兼任,没有受过专业培训。此外,从专门的心理干预资金来看,高校通常将预算投入到学校教学楼、办公楼等硬件设施建设上,或者放在后勤建设等事务上,很少将一部分预算正式纳入危机心理干预机制的建设中。
(三)危机教育缺乏
首先,危机意识教育缺乏。危机意识是危机预防的起点,危机意识教育就是在危机事件发生前,为使相关人员对危机事件的发生保持一种时刻的警惕,需要对其进行的相关教育与培训(续致信网上一页内容)活动,培养强烈的危机意识可以有效减少危机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但在我国高校中,大多数学校没有对教师员工和学生进行危机意识教育,导致在危机中学生不知所措,不能自救;员工们面临危机容易反应过激,无法作出理性的思考,毫无应对危机的应急能力;管理人员则往往低估问题的严重性,不善预料问题的复杂性,或是遇到问题反应过度。
其次,危机培训教育缺乏。危机训练的目的主要是想通过这种训练的过程,培养组织成员的分析与思考能力,并从中学习及培养独立判断的能力,以便在危机的情境下能作出创造性的决策,能以弹性的行动来解决危机。生活在充满变数的大千世界,学生难免要面对自然灾害和各种社会无形危机的威胁,在危机中我们应该注意什么,能做些什么,如何尽快脱离险境或排除险境,这些知识正是学校应该传授的危机教育内容。但是,高校注重的是课堂专业知识的教授,长期忽视了对学生进行这类应对危机知识的培训。
再次,危机实践教育缺乏。危机应对能力是实践性很强的能力,需要全校师生在日常生活或特殊培训中提升和锤炼。虽然现在一些学校已开设素质拓展课程和训练项目,如开设军事训练、形体训练、手工制作,开展演讲赛和辩论赛等,但学生学习目的局限于修得实践学分,学校教授的范围局限于课堂,学校教育的方式古老而单调,其教育的内容缺乏与现实生活密切相关的应急能力培训。显然,不能有效提高学生的生存能力和应对能力。
(四)危机管理立法不健全
我国是法制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任何行为都必须在法律的保障下才具有合法性,也才能够更好地行使管理和服务的职能。虽然国家宪法有危机事态处理的规定,并先后又制订了
一些有关处理公共紧急事件的法律,但这些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依赖于各级政府现有行政机构,分部门、分灾种的单一灾情的救援体制,而且大多限于自然灾害领域,这种危机管理体制已不能充分解决现代社会可能出现的高频度、多领域、复合性的危机事件。因此,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缺乏一部完整和统一的危机管理的法律。校园危机管理更是无法可依。教育管理者在处理校园危机时只能靠学校惯有的一些规章制度(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管理者只能依靠个人的社会经验作出决策。
由于国家尚无专门针对校园危机管理的立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教育法》等只是粗略界定和处理校园犯罪与治安问题,对于校园危机事件,没有具体、系统地规定学校或学生应否承担责任或承担何种责任,赔偿认定也不明确。学校一旦发生管教冲突、学校伤害和老师侵害学生人身权利等危机事件,学校、个人及责任人应该各自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学校和教师分别承担哪些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如涉及伤亡事故的补偿问题,依据什么认定赔偿责任和处理标准等,在法律上都还没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