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预算管理办法(修订)_江苏师范大学校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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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师范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201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强化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科学配置办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江苏省省属院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批准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经济状况的综合反映,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构成。

第三条 学校预算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进行预算管理。

第四条 学校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 学校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办法和制度,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积极组织收入,统筹安排支出,组织预算实施,监督预算执行,分析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六条 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学校预算编制的方针、原则和总体方案;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和实施校预算具体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大额资金预算调整需经校常委会研究决定);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学校财务部门拟定的年度预算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形成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决策的草案。

第七条 学校法人对学校预算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财务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的编报及预算执行负有直接责任。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和各业务主管部门是学校预算管理的执行部门。计划财务处具体负责编制学校预算草案及预算调整草案,预算指标的分配,预算的执行和控制,编制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报告学校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程序、内容

第九条 学校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效益优先”的总原则。具体原则包括:

1.全面性原则:学校预算要体现综合预算的要求,所有应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年度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全面反映各项事业计划和任务的需要。

2.稳妥性原则:学校预算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收入预算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要统筹兼顾。要优先保证基本支出,安排项目支出要量力而行,严格控制预算风险。

3.效益性原则:学校预算要协调好规模、结构、质量、效益之间的关系,坚持勤俭办学,反对铺张浪费,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重点性原则:学校预算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学校总体规划和长远发展,着力加强内涵建设,优先保证重点工作需要。

第十条 预算编制程序

1.计划财务处根据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的预算编制政策和学校事业发展计划提出学校年度预算编制要求。

2.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根据业务工作开展情况申报所需预算。

3.计划财务处汇总并提出学校总体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重大支出项目需经过可行性分析论证程序后申报预算。

4.计划财务处对经费使用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申报预算初步审核后,报校长审查,形成初步方案。

5.召开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修订预算草案。

6.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学校年度预算,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预算安排情况。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内容

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

收入预算

1.财政补助收入:主要指学校从省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财政教育拨款,财政科研拨款,财政其他拨款。

2.事业收入,主要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

3.上级补助收入,主要指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4.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主要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5.经营收入:主要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6.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二)支出预算

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两部分。

基本支出预算包括:

1.工资福利支出:主要指学校支付给在职教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各项津贴、奖金等),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障费。

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主要指学校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

3.商品和服务支出:主要指学校购买商品和劳务的支出。

项目支出预算是学校为完成特定的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编制项目支出预算要对备选项目进行分类、排序、可行性论证和效益分析,严格遴选。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年度预算指标经批复下达,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各项收入,不得截留、挪用和拖欠。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预算指标管理责任制度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审批制度,自觉遵守财经法纪,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按预算安排的内容、额度和进度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内容,突破预算。

第十五条 相关支出预算的执行要符合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

第五章 预算调整

第十六条 预算调整是指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政策的变动,临时事项的发生和预算差异分析等原因,需要对后期的预算数据、支出范围及内容进行调整或增减,以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合理配置资源。

第十七条 预算调整包括总额调整和局部调整。

总额调整是学校对原定预算收支总额的调整,追加的支出要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减少收入时,要压缩相应的支出。审批程序同编制年度预算审批程序一致。

局部调整是在收支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对部分预算的调整,包括追加、缩减预算,预算科目调整等。

第十八条 各单位需要进行预算调整时,应当将预算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审查后,对于必须进行调整的项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上报审议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六章 决算

决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 年度终了,计划财务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年终清理、转账、结账并编制会计决算报告。决算报告的编制要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条 决算报告须提交党委常委会审查批准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学校的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七章 预算绩效考核

第二十二条 预算绩效考核的内容

1.制度建设、管理措施评价。主要包括各单位预算编制、执行调整过程中的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等方面。

2.资金使用情况评价。主要包括资金的申请、使用范围、使用金额、使用进度、使用的合理合规等方面。

3.资金使用效益评价。主要包括预期目标完成情况、完成的质量、及时性和项目完成后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 预算绩效考核办法

1.学校组织预算绩效考核工作。

2.年终计划财务处按单位分项目统计出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并上报学校。

3.各单位向学校汇报预算管理措施及制度建设情况、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4.学校根据预算实际执行情况与预算目标相对照,对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5.根据考评结果,对绩效优良的单位进行表扬,对绩效差劣的单位予以警示,并与下年度经费分配挂钩。

6.学校将预算绩效考核项目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监督。

第八章 预算监督

第二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定期检查分析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分管校领导,对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监察、审计、计财处定期、不定期对学校预算收支项目、预决算报告、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原《徐州师范大学预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江苏师范大学大额资金审批办法

(2014年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额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大额资金业务是指单笔规定金额以上大额预借款、大额资金支付、提取大额备用金和银行账户间大额转账等。包括基建工程款、设备购置费、图书购置费、业务费、科研经费、学科建设经费、学生经费、单位基金等所有经费。

第三条 大额资金支付业务审批权限

(一)大额资金支付审批额度

大额资金支付,是指单笔付款中达到以下规定金额:

基建工程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设备购置费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图书购置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单位基金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其他5万元以上(含5万元)。

若学校专项经费的大额资金支付审批有低于以上金额的规定,以专项经费的文件规定为准。

(二)大额资金支付审批流程

办理大额资金支付业务时,按照各类经费支付的管理规定,先由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基建工程和其他招标类项目须经校审计部门审计审核),再由分管相关业务的校领导签批。

第四条 提取大额备用金和银行账户间大额转账业务审批权限

学校财务部门从银行提取大额备用金和银行账户间大额转账,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一)提取大额备用金

5万元(含5万元)~20万元,由计财处相关业务科科长审批;

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100万元,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二)银行账户间大额转账

5万元以上(含5万元)银行账户之间的大额转账业务由计财处相关业务科长、分管处长、处长共同签批。

第五条 大额资金的日常监控

学校财务部门按照上级要求,建立大额资金监控系统,对大额资金的流动进行及时监控。财务、审计部门对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实行“双签”制度。学校审计部门加强对大额资金使用的审计,各主管部门加强对大额资金使用的监管。

第六条 校办企业、校控股企业和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大额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徐州师范大学大额资金审批办法》(徐师大财〔2011〕4号)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江苏师范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

(2014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暂付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上级有关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暂付款的借款人作为学校经济活动债务人,须为学校在编在职的教职工。学校不对学生、临时工、合同工、集体工及校外单位、校外人员借款。

第三条 暂付款仅限于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有关公用性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借款挪作个人私用,也不得将借款挪作与预支理由不同的用途,违者将根据事实和情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条 签字批准借款的单位财务负责人对款项的借出、使用、还款负有监督责任,对违反本规定借款予以签批的,承担追回责任。

第五条 暂付款办理程序

1.办理借款须填写由财务部门统一发放的借款单,用复写纸套写,内容包括经费项目、预支理由、预支数额、还款日期、借款单位、借款人姓名、批准人签字、借款人签字;如办理转账或汇款业务,除填写上述内容外,还应填写收款单位全称、银行账号及开户银行名称。

2.暂付款审批权限须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大额资金借款按《江苏师范大学大额资金审批办法(2014年修订)》执行。

3.暂付款支付须符合货币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应由银行转账结算的不得支付现金。

第六条 暂付款的报账结算时限

1.国内差旅费或实习费借款,在出差或实习返校后30日内报账结算。

2.出国访问的差旅费借款,在归国回校后30日内报账结算。

3.预借图书、仪器、设备、材料、办公用品等货款,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时间结算报账。无合同约定的,市内货款须自借款15日内报账结算;国内异地货款须自借款2个月内报账结算。

4.国外货款报账结算时间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6个月。

5.预借的工程款,已签订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其他工程暂付款必须在3个月内报账结算。

6.本办法未提及的其他暂付款报账结算时限为3个月。

7.确属特殊原因不能在借款期限内办理还款手续的,必须在到期前3日内书面申请延期报账结算。书面申请须由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金额5万元以下的经计划财务处处长批准,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经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批准。

第七条 在职人员攻读学历、学位及进修,不予借款。

第八条 对不按规定办理暂付款报账结算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坚持“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各类暂付款在规定时间内未报销或偿还,又无正当理由的,财务部门不再办理其相关经费项目的借款。单位有三笔以上(含三笔)暂付款逾期不报账结算的,暂停办理所有经费的借款业务。

2.到期未还款结账的,从次月起财务部门将从借款人的工资、津贴中逐月扣除所欠款项。

第九条 对假冒他人之名或伪造审批人签名借款者,取消其再借款资格,并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教职工因各种原因离校,欠款不清的,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定期向借款人所在单位公布借款逾期未报账结算人员的借款信息。

第十二条 校办企业、校控股企业和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各类暂付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徐州师范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徐师大财〔2011〕5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江苏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7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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