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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江 大 学 文 件 长大校发﹝2015﹞6号
关于印发
《长江大学教学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长江大学教学奖励实施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江大学 2015年1月4日
长江大学教学奖励实施办法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表彰和奖励在教学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先进集体,不断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奖励的对象包括全校承担各种教学任务的教师、从事教学管理的管理人员和先进集体,重点奖励长期在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的主讲教师和实践教学环节(含实验、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的指导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
第二条 教学奖励的奖项设置分为教学工作突出贡献奖、教学名师、教学质量优秀奖、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奖、教学成果奖、教学管理奖。
第三条 教学奖励的评选时间、范围及条件。
(一)教学工作突出贡献奖
设立校长奖教基金,对在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师个人和集体,学校授予教学工作突出贡献奖。教学工作突出贡献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每年表彰一次。授予条件如下:
1.获得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代表学校参加全国青年教师教学竞赛获二等奖及以上的教师个人或集体学校授予教学工作突出贡献特等奖。
2.获得湖北省教学名师,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获批国家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代表学校参加全国青年教师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