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信息标志管理办法(定稿)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公司标志管理办法”。
DB33052
3安吉县地方标准规范
DB330523/T 37-2011 DB330523/T 37-201
1中国美丽乡村公共信息标志管理办法
201101发布 2012-01-01实施
安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0523/T 37-2011
前言
本标准根据GB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安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彭永之 华歆雨 本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国美丽乡村公共信息标志管理办法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美丽乡村公共设施、公共服务场所标志标识等公共信息标志的制作、设置、规划及监督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美丽乡村建设。2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 公共信息标志
是指以图形、色彩和必要的文字、字母等或者其组合,表示所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的用途和方位,提示和指导人们行为的标志物。2.2 公共信息标志设置
是指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张贴、设立、放置、安装公共信息标志。3 基本原则
在中国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和建设,将其纳入中国美丽乡村发展规划,使美丽乡村公共信息标志的制作、设置既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又能体现美丽乡村的特点、个性,设置更加科学、合理,方便公众生活,提高美丽乡村文明程度监督管理分工
4.1安吉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本县美丽乡村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美丽乡村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4.2安吉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公共信息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4.3公安、交通、旅游、民政、建设、市政公用、市容、园林、卫生、邮政等行政主管部 门和本县行政区域内电力、电信、金融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本系统、本行业公 共信息标志标准的实施。
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5.1 贯彻实施公共信息标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5.2 制定、修改《安吉县美丽乡村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实施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5.4 宣传、贯彻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和相关工作; 5.5 指导、检查公共信息标志设置和维护情况;
5.6 指导、监督市质量技术监督标准化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查询服务工作; 5.7 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公共信息标志违法行为。5.8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县中国美丽乡村建设实际,制定和修改《目 录》。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和修改《目录》,应当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6标志的制作
6.1公共信息标志产品的制作和销售必须符合《目录》所列标准的规定。
6.2尚未制定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可以自行制作公共信息标志,并报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6.3鼓励自行制作公共信息标志采用国际标准。7标志的规划设置 7.1 标志设置规划原则
7.1.1设置公共信息标志应当遵循“需要、适用、规范”的原则,有利于在公共场所指导人们有序活动,有利于提高美丽乡村文明程度。
7.1.2设置公共信息标志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的原则。7.2规划设置要求 7.2.1规划要求
7.2.1.1美丽乡村公共信息标志设置规划应当委托专业部门制定,规划实施前应广泛征求涉及规划区域居民的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7.2.1.2美丽乡村新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公共信息标志作为附属设施纳入工程预算,并将公共信息标志设置的标准化情况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内容。7.2.2设置要求
7.2.2.1车站、码头、乡村道路、停车场、宾馆(饭店)、医院、体育场(馆)、会议中心、展览馆、博物馆、娱乐场所、商场、公园、旅游景区(点)、便民服务中心、居民居住点、公共厕所等,以及其他需要设置公共信息标志的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其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设置公共信息标志。
7.2.2.2设置公共信息标志应当符合《目录》所列标准的规定,做到安全、醒目和协调。7.2.2.3设置广告设施,不得影响公共信息标志的使用效果。7.3 维护保养
设置单位(管理单位)应当对其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进行检查、维护。公共信息标志出现损坏、脱落时,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新,保持公共信息标志的完好、整洁。
附件:安吉县美丽乡村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实施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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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美丽乡村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实施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