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搬工区各工种岗位责任制_各工种岗位责任制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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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搬工区

临沂矿业集团

目 录

运输工区区长………………………………………………………………………1 运输工区党支部书记………………………………………………………………3 运输工区副区长……………………………………………………………………5 运输工区技术员……………………………………………………………………7 机电维修工…………………………………………………………………………6 胶带输送机司机……………………………………………………………………7 电焊工………………………………………………………………………………8 气焊工………………………………………………………………………………9 矿车维修工…………………………………………………………………………10 电机车司机…………………………………………………………………………11 斜井信号工…………………………………………………………………………12 主副井信号工………………………………………………………………………13 副井把钩工…………………………………………………………………………13 跟车工………………………………………………………………………………14 皮带机看管工………………………………………………………………………15

运输工区区长

区长是本工区的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工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熟练掌握相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主管矿长领导下,全面主持本工区工作。

第2条 带头认真学习贯彻法律法规和有关运输管理的规定,实现安全生产。

第3条 负责本工区提升运输设备的配臵、使用、维修等工作,负责制定设备管理制度并落实执行。

第4条 负责本工区运输质量标准化工作,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5条 组织好班前会,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班组安全教育。

第6条 对本工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进行监督、管理。第7条 深入现场检查工作,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第8条 按时参加生产调度会、安办会,完成上级部门安排的各项工作。第9条 认真组织完成日检及月度检修工作。

第10条 负责本工区新工人、新转岗人员培训、师徒合同签订,并落实执行。

第11条 负责协调副职之间的工作,统一思想,搞好团结。

第12条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3条 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提高管理水平,尽职尽责,杜绝违章指挥,狠反“三违”。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运输工区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5条 本工区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6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本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区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7条 在本工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区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按情节严重程度给以200~1000元罚

款,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18条 运输工区在工作过程中未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区长应负直接责任,罚款300~500元。

第19条

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按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区长负主要责任,罚款200~300元。

第20条

未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者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区长负直接责任,罚款300~500元。

第21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区长负直接责任,罚款1000~2000元。

第22条

未能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区长负直接责任,罚款300~500元。

第23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及气体不符合规定要求,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区长负直接责任,罚款300~500元。

第24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区长负直接责任,罚款500~1000元。

第25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按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罚款,并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运输工区党支部书记

党支部书记是本工区安全生产和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党支部书记必须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专业知识,胜任本职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学习、贯彻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委的决定和各项任务。

第2条 负责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党的建议和思想政治意见,加强对党员的“三大教育”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按时向支部委员会和党委汇报工作。

第3条 负责全工区的政治思想工作,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团结,发展新党员要有计划,做到专人培养,定期考查并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

第4条 加强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抓好安全重点人员及“三违”人员的排查帮教工作,规范职工的操作行为,协助区长抓好安全生产。

第5条

负责对行政进行监督和对有关规定及制度的贯彻和实施。

第6条 监督区长、副区长、技术员和各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7条 监督检查特殊工种、岗位工种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第8条

监督本区对师徒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9条 搞好文明区队的建设,培养“四有”职工队伍,搞好工会及共青团工作。

第10条 遵纪守法,学好政治理论,钻研业务知识,对好人好事及时进行总结宣传、推广,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

第11条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和矿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政策,深入现场,组织开展好党员身边无事故、无“三违”等活动,协助区长搞好安全生产。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运输工区党支部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3条 本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输工区党支部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本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本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本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运输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并处以50~500元罚款;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

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并处以50~500元罚款;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并处以50~500元罚款。

第15条 未及时安排对职工进行相关的思想教育,从业人员培训,工区党支部书记应负直接责任,罚款300~500元。

第16条 工区师徒合同执行不严格,工区党支部书记应负直接责任,罚款300~500元。

第17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工区党支部书记应负直接责任,罚款1000~2000元。

第18条

在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工区党支部书记应负主要责任,罚款300~500元。

第19条 工区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工区党支部书记应负重要责任,罚款300~500元。

第20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重要责任的,按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罚款,并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运输工区副区长

副区长应协助区长在分管范围内开展相关的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责,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学习贯彻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上级有关机电管理的规定。

第2条 对区长负责,协助区长搞好本工区的安全工作,完成分管范围内的生产任务。

第3条 落实分管范围内的规章制度,抓好分管工作的安全、质量,及时向区长汇报工作,协调分管班组的工作。

第4条 参加设备检修会议,完成分管范围内的检修项目。第5条 深入现场检查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6条 协助书记抓好分管范围内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7条 参加工区安全生产研究会,及时向区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第8条 抓好分工范围内的运输安全质量达标工作,实现矿井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

第9条 尽职尽责,杜绝违章指挥,狠反“三违”。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运输工区副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本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输工区副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本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本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本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运输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运输工区副区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并处以50~500元罚款;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运输工区副区长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并处以50~500元罚款;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运输工区副区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并处以50~500元罚款。

第13条 对承担的提升运输工作按分工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4条 在本矿有关提升运输的措施(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运输工区副区长负重要责任,罚款300~500元。

第15条 未能按照分工及时督促、检查,使得工作不能顺利进行的运输工区副区长负直接责任,罚款300~500元。

第16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运输工区副区长负直接责任,罚款1000~2000元。

第17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运输工区副区长负直接责任,罚款300~500元。

第18条 运输工区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运输工区副区长应负重要责任,罚款300~500元。

第19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重要责任的,按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罚款,并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运输工区技术员

技术员是本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运输技术管理工作。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配合区长、副区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遵照执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结合现场实际编制作业计划、安全措施必须内容齐全、严密,符合有关规定,并负责报批、传达、监督执行。

第3条

负责工区的岗前培训和从业人员考试工作。

第4条 深入现场,对施工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导。第5条 检查提升运输安全设施,及时进行检验,确保灵敏可靠。第6条 参加本工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

第7条 参加矿技术例会及工区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技术建议。第8条 对本工区的安全质量标准进行指导。第9条 调查研究并总结本工区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并推广新知识、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10条 负责搜集本工区各种技术经济指标资料,及时分析完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11条

负责制定本工区设备的更新和技术改造的年度技术规划和长远技术规划。

第12条 根据设备存在的问题和技术要求,汇总月度停产检修项目,制定并上报检修计划,编写施工措施。

第13条 负责上报备品、备件、备用设备的购臵计划的审核,掌握本工区备品、备件的库存情况。

第14条 尽职尽责,杜绝违章指挥,狠反“三违”。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运输工区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 本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输工区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本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本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本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 未按时参加运输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运输工区技术员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并处以50~500元罚款;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

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运输工区技术员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并处以50~500元罚款;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运输工区技术员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并处以50~500元罚款。

第18条 运输工区在组织提升运输的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运输工区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罚款300~500元。

第19条 在编制计划、安全措施中出现明显的技术失误的,运输工区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罚款300~500元。

第2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运输工区技术员要负直接责任,罚款1000~2000元。

第21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运输工区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罚款300~500元。

第22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正规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运输工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罚款300~500元。

第23条

提升运输安全设施不灵敏可靠,运输工区技术员应负主要责任。未及时进行各类提升运输安全设施试验的,运输工区技术员要负直接责任,罚款300~500元。

第24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重要责任的,按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罚款,并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维修工

机电维修工负责本岗安全工作,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和设备完好标准,保证设备完好,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一、岗位责任制

第1条 负责机电设备日常维修和故障处理。

第2条 严负责工作面设备的完好和标准化工作,杜绝失爆。第3条 机电设备的各种保护装臵齐全并正常使用。第4条

检修时要按照规程、措施操作,确保安全。

第5条 严格按标准吊挂工作范围内风、水管及电缆,开关上架。第6条 做好各种检查记录工作。

第7条 熟悉本工作面灾害预防措施和避灾撤离路线。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维修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生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的。

(三)拒不执行本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本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9条 本矿发生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维修工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因违章作业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本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本矿事故的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拒绝提供有关的措施和文件的。

第10条 机电维修工在生产过程中,拒不执行规程和有关的技术措施的,并罚款100~200元。

第11条 未严格执行工作范围内设备完好制度,无证上岗的罚款200元,有证但未随身持证上岗的罚款100元。

第12条 错误操作导致他人受伤或机械设备损坏严重的,罚款1000元。第1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本人故意或授意相关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的,罚款1000元。

第14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重要责任的,按规定给予罚款,并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9

胶带输送机司机

胶带机司机是本岗位的安全负责人,对胶带机的正常开停运转负责。胶带机司机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胶带机司机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会使用自救器,熟知避灾路线。

第2条 认真学习并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条款规定。执行《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等各种规章制度。

第3条 能够熟练地进行胶带机的运行操作,存在问题要及时汇报处理。第4条 认真巡回检查,掌握胶带机的运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汇报处理。当出现影响安全的情况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和扩大,并汇报工区和有关部门。

第5条 配合维修人员搞好设备的日常检修和停产检修,作好检修后的试运转。

第6条 按规定及时认真填写各种记录,杜绝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字迹要清洁,不得出格或漏填。

第7条 负责岗位卫生,及时清理浮煤及杂物,杂物不得混入煤中。第8条 爱护消防设施,会使用灭火器材。

第9条 做到“三知、四会”,积极参加有关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胶带输送机司机警告处分,并罚款100~500元;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生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的。

(三)拒不执行本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本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1条 本矿发生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100~500元;并依法给予胶带输送机司机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因违章作业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本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本矿事故的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拒绝提供有关的措施和文件的。

第12条 胶带输送机司机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及本矿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罚款50~100元。

第13条 未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及有关规章制度的,罚款100元;无证上岗的罚款200元,有证但未随身持证上岗的罚款100元。

第14条 未按规定及时认真填写各种记录,罚款50~100元。

第15条 不服从生产调度,而未完成煤炭运输任务的,罚款100元。第16条 错误操作导致他人受伤或机械设备损坏严重的,罚款1000元。第17条 不爱护岗位卫生,未能及时清理浮煤及杂物的,罚款50元。

第18条 不遵守劳动纪律,空岗、串岗、睡岗的,罚款50~100元。第19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重要责任的,按规定给予罚款,并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电焊工

电焊工是本岗位的安全负责人,对本岗位的安全负责。电焊工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工区(车间)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生产所需焊接机件的加工工作,持证上岗。

第2条 熟练掌握各种焊接技能,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第3条 熟悉电焊机的工作原理,保证电焊机的完好状态。电焊机要使用专用闸刀,不得与其他设备混用,严禁超载运行。

第4条 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未取得电焊工操作合格证的,不得进行电焊作业。

第5条 坚守本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遵守劳动纪律及矿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搞好设备及环境卫生,杜绝“三违”。

二、责任追究

第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电焊工警告处分,并罚款100~500元;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生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的。

(三)拒不执行本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本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7条 本矿发生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100~500元;并依法给予电焊工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因违章作业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本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本矿事故的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拒绝提供有关的措施和文件的。

第8条 电焊工在检查与检修过程中,违反国家及本矿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罚款50~100元。

第9条 无证上岗的罚款200元,有证但未随身持证上岗的罚款100元。第10条 电焊作业时,未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的,罚款50~100元。

第11条 井下作业时,无技术措施或未按照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操作的,罚款50~100元。错误操作导致他人受伤或机械设备损坏严重的,罚款1000~3000元。

第12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重要责任的,按规定给予罚款,并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气焊工

气焊工是本岗位的安全负责人,对本岗位的安全负责。气焊工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工区(车间)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生产所需焊接、切割机件的加工工作。

第2条 熟悉掌握各种焊接、切割技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第3条 熟悉焊接、切割的工作原理,保证乙炔和氧气瓶的安全使用。第4条 工作中须戴好个人应有的防护用品,并爱护设备及割具等。第5条 非气焊工不得进行气焊作业。第6条 坚守本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遵守劳动纪律及矿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搞好设备及环境卫生,杜绝“三违”。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气焊工警告处分,并罚款100~500元;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生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的。

(三)拒不执行本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本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8条 本矿发生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100~500元;并依法给予气焊工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因违章作业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本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本矿事故的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拒绝提供有关的措施和文件的。

第9条 气焊工在检查与检修过程中,违反国家及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罚款50~100元。

第10条 无证上岗的罚款200元,有证但未随身持证上岗的罚款100元。第11条 气焊作业时,未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的,罚款50~100元。

第12条 井下作业时,无技术措施或未按照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操作的,罚款50~100元,错误操作导致他人受伤或机械设备损坏严重的,罚款1000~3000元。

第13条 因乙炔和氧气瓶的不安全使用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14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重要责任的,按规定给予罚款,并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矿车维修工

矿车维修工是本岗位的安全负责人,负责全矿矿车、材料车、平板车的全面管理和维修工作。矿车维修工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全矿矿车、材料车、平板车的全面管理和维修工作。

第2条 负责对全矿各类矿车的编号、登记工作,做到帐、卡、物三对口。第3条 负责对全矿矿车的维修、检查工作,保证矿车合格率达到规定标准,坚持旬检、月检。

第4条 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掌握全矿各类矿车的使用及技术状况。并做到合理调配。

第5条 积极开展技术业务学习,掌握过硬的维修技能及其严格的质量标准。

第6条 认真填写维护、检查、检修矿车的各种记录。

第7条 搞好本工作室内的环境卫生,做到文明生产,并严格执行矿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杜绝“三违”。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车维修工警告处分,并罚款100~500元;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生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的。

(三)拒不执行本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本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9条 本矿发生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100~500元;并依法给予矿车维修工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因违章作业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本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本矿事故的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拒绝提供有关的措施和文件的。

第10条 矿车维修工在检查与检修过程中,违反国家及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罚款50~100元。

第11条 未坚持进行矿车的旬检和月检工作的;矿车合格率达到规定标准的,罚款50~100元

第12条 未及时、认真填写矿车的检查和检修记录的,罚款50~100元。第13条 未做好矿车的编号、登记工作,帐、卡、物不相符的,罚款50~100元。

第14条 错误操作导致他人受伤或机械设备损坏严重的,罚款1000~3000元。

第15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重要责任的,按规定给予罚款,并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电机车司机

电机车司机是本岗位的安全负责人,对电机车的正常运转和煤炭的运输工作负责。电机车司机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电机车司机必须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确保安全运行,完成运输任务。

第2条 电机车司机必须爱护设备,严格执行《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熟悉其结构、性能、技术特征、操作方法、运输线路和信号等情况。

第3条 必须按规定的数量拉车,严禁超负荷运行。第4条 认真执行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正确操作。第5条 电机车司机应做到“五不”:班前不喝酒;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任意交给他人开车;运行中集中精力,不打嗑睡;不准非工作人员上车。

第6条 听从调度,发现线路隐患及时汇报。第7条 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电机车司机警告处分,并罚款100~500元;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生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的。

(三)拒不执行本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本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9条 本矿发生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100~500元;并依法给予电机车司机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因违章作业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本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本矿事故的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拒绝提供有关的措施和文件的。

第10条 电机车司机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及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罚款50~100元。

第11条 未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无证或未持证上岗的,罚款100元。

第12条 开车前未对机车的完好性进行检查的,罚款50~100元。第13条 不服从生产调度,而未完成煤炭运输任务的,罚款100元。第14条 未按照矿有关规定拉车的,不正确操作的,罚款50~100元。第15条 发现线路隐患未及时处理和汇报有关部门的,罚款50~100元。第16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重要责任的,按规定给予罚款,并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斜井信号工

斜井信把工是本岗位的安全责任人,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执行煤矿三大规程有关规定,确保安全提升。第2条 持证上岗,严禁酒后上岗。

第3条 信把工必须熟悉有关设施及该系统的工作原理,并按规定信号和把钩程序进行作业。

第4条 信把工负责斜巷“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的执行,负责安全设施的管理,必须正确使用各种保险设施。

第5条 严格劳动纪律,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睡岗,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

第6条 信把工应加强自保、互保意识,杜绝“三违”。第7条 负责本岗点的卫生清理工作,做到文明生产。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斜井信把工警告处分,并罚款100~500元;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生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的。

(三)拒不执行本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本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9条 本矿发生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100~500元;并依法给予斜井信把工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因违章作业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本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本矿事故的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拒绝提供有关的措施和文件的。

第10条 斜井信把工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及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罚款50~100元。

第11条 未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及有关规章制度的,罚款100元。无证上岗的罚款200元,有证但未随身持证上岗的罚款100元。

第12条 未认真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的,罚款100元。第13条 未按规定信号和把钩程序进行作业的;不正确使用各种安全设施的;发信号前,未认真检查矿车的连接及装载情况的罚款50~100元,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罚款50~3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14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重要责任的,按规定给予罚款,并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主副井信号工

主副井信号工是本岗位的安全负责人,对立井的正常提升负责,负责煤炭和矸石及人员提升的信号工作。主副井信号工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信号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第2条 信号工对信号系统及操车设备应做到“三知、四会”,即知设备结构、知设备性能、知安全设施的作用原理;会操作、会维修、会保养、会排除故障。确保正常运转,并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3条 遵章守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工作要做到不睡岗、不脱岗、不串岗及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4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同时向工区及调度室汇报。

第5条 上岗前必须保证充足的睡眠,工作时精力要集中,严禁违章操作,错发信号,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二、责任追究

第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副井信号工警告处分,并罚款100~500元;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生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的。

(三)拒不执行本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本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7条 本矿发生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100~500元;并依法给予主、副井信号工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因违章作业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本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本矿事故的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拒绝提供有关的措施和文件的。

第8条 主、副井信号工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及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罚款50~100元。

第9条 未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及有关规章制度的,罚款100元。无证上岗的罚款200元,有证但未随身持证上岗的罚款100元。

第10条 不遵守劳动纪律,空岗、睡岗、串岗的,罚款100元。第11条 不正常操作的,罚款100元。

第12条 未按规定及时认真填写各种记录,罚款100元。

第13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重要责任的,按规定给予罚款,并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副井把钩工

副井把钩工是本岗位的安全负责人,对副井的正常提升负责,负责人员入井检身和矿车装载的检查工作。副井把钩工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把钩工必须经专业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2条 必须熟悉《煤矿安全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掌握所使用设备的正确操作方法,按照《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3条 必须熟悉设备及安全设施的原理及结构。在绞车运行期间必须精力集中,随时注意观察设备及安全设施的情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

第4条 注意不准非工作人员在井口棚内逗留,严禁任何人在井口往井下扒瞧。严禁任何人从罐下通过。

第5条 人员下井前要做好检身工作,运送物料时要检查物料的装载情况,确保安全运行。

第6条 每班工作结束后,必须现场交接班,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副井把钩工警告处分,并罚款100~500元;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生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的。

(三)拒不执行本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本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8条 本矿发生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100~500元;并依法给予副井把钩工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因违章作业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本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本矿事故的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拒绝提供有关的措施和文件的。

第9条 副井把钩工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及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罚款50~100元。

第10条 未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及有关规章制度的,罚款100元。无证上岗的罚款200元,有证但未随身持证上岗的罚款100元。

第11条 错误操作导致他人受伤或机械设备损坏严重的,罚款1000元。第12条 开车前未按规定及时检查装载情况及未做好人员检身工作的,罚款100元。

第13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重要责任的,按规定给予罚款,并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跟车工

跟车工是本岗位的安全负责人,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跟车工必须经专业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2条 必须熟悉机车的基本构造和保护装臵的原理以及《煤矿安全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掌握各种信号的正确使用办法。按照《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3条 机车运行前要检查车辆的连接及装载情况,运行时要注意观察轨道及道路上人员的情况,发现异常立即向司机发出警告,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4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工作结束后,必须现场交接班,并履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岗。

二、责任追究

第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跟车工警告处分,并罚款100~500元;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生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的。

(三)拒不执行本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本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6条 本矿发生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100~500元;并依法给予跟车工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因违章作业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本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本矿事故的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拒绝提供有关的措施和文件的。

第7条 跟车工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及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罚款50~100元。

第8条 未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及有关规章制度的,罚款100元。第9条 开车前未按规定检查矿车装载情况及线路情况的,罚款100元。第10条 车辆运行时,未认真检查线路情况的,罚款50~100元。

第11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重要责任的,按规定给予罚款,并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皮带机尾看管工

皮带尾看管工是本岗位的安全负责人,对皮带的正常运转负责,负责皮带尾的看管和卫生清理工作。皮带尾看管工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遵章守纪,工作要精力集中,做到不睡岗、不脱岗、不串岗及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2条 随时注意观察皮带的运行情况,发现皮带跑偏严重或其它异常现象时,要打点与皮带司机联系停机,或拉急停开关紧急停机。事故处理完毕后,方可恢复开皮带。

第3条 及时清理皮带机尾及清扫器上的积煤,保持工作场所的清洁卫生,实现文明运转。

第4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工作结束后,必须现场交接班,并履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岗。

二、责任追究

第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皮带机尾看管工警告处分,并罚款100~500元;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生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的。

(三)拒不执行本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本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6条 本矿发生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100~500元;并依法给予皮带机尾看管工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因违章作业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本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本矿事故的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拒绝提供有关的措施和文件的。

第7条 皮带机尾看管工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及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罚款50~100元。

第8条 未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及有关规章制度的,罚款100元。第9条 皮带尾卫生不清洁的,罚款50元

第10条 皮带开动前未检查皮带运行情况而出现问题的,皮带开动时未认真进行巡回检查的,罚款100元。

第11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重要责任的,按规定给予罚款,并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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