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市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_矿业秩序整顿工作总结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0:45:4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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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票市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和朝阳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推动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等规定,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全面使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推动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顿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企业和个人。

三、工作重点和内容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国土资源、公安、安监、工商、环保等部门要对勘查、开采的企业进行逐个排查,严厉打击持勘查许可证进行采矿的违法行为。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勘查许可证进行勘查的,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不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部门要

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的以及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罚。对无证、吊销或注销矿权的企业,公安机关要停止其火工器材供应,供电部门要停止供电,其他有关部门要吊销或者注销相关证照。对拒不执行、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司法机关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二)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对越界勘查、越界采矿的,要责令其退回到批准的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要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探矿权人不按勘查设计施工,采矿权人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予以关闭,由原发证机关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要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司法机关要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厉查处以承包、租赁等方式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国土资源、安监、工商等部门要认真核查探矿权、采矿权人与实际探、采经营者是否一致;核查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工商营业执照的登记主体是否一致;核查矿山企业取

得采矿权后是否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等情形;核查企业性质是否发生变化,核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是否以承包、租赁或通过股权代替矿权,以回避矿业权转让,逃避上缴各种税费和监管等非法行为。凡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探矿权、采矿权主体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对转让方依法进行处罚的同时,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

(四)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环保、林业、国土资源、水务等部门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对在各类保护区内的禁采区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坚决予以关闭。特别是对严重污染环境、严重破坏林木等自然植被或因采矿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要予以严厉查处。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治理或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要对采矿权人进行处罚。

(五)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企业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环保、林业、水务、安监等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改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

(六)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的黑恶势力。公安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中发现的涉黑、涉恶案件和无证野蛮开采案件要依法查处,严

厉打击,对涉案人员要依法严惩。

四、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和实施步骤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北票市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谢卫东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树睿,副市长嵇景存,副市长万树清担任,成员由监察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环保局、水务局、工商局、安监局、煤监局、财政局、供电分公司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王明英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职责分工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的工作原则,全面开展矿山企业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办、严厉打击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中发现的涉黑、涉恶案件;加强对矿产经营中的涉税犯罪案件的依法查办;对无证勘查开采、不按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惩处;对无证、吊销或注销矿权的企业,停止其火工器材的供应。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承担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日常工作;查处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矿山企业矿业开采、勘查等各项措施的落实。

水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水资源进行监督检查,对因采矿、选矿造成水土流失、严重污染水资源或破坏河道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关闭。

林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已施工的矿产开发者,或因其采矿等经营活动造成严重破坏林木等自然植被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其停产整顿、补办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并限期整改,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关闭。

工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市场主体资格是否具备,检查登记主体是否按核准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对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对企业性质组成形式、承包、合资、入股等进行监管,坚决打击通过股权代替矿权,以回避矿业权转让,逃避上缴各种税费和监管等非法行为;对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及时扣押非法采矿设备和工具;对无证、已被吊销或注销矿权的企业,不予发放营业执照,或及时吊销、注销营业执照;对选(洗)矿厂进行综合清理整顿,凡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责令企业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和各类保护区内的禁采区进行保护,加大监管力度,参与选(洗)矿厂综合清理整顿,对认定为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选(洗)矿厂和矿山坚决予以关闭。

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

准入制度,对不符合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的,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做好非煤矿山企业的“三同时”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对暂扣和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发现事故隐患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及时将名单提供给公安、工商和供电部门。

煤炭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检查煤矿生产许可证,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生产中凡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达不到标准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全面提高煤炭开发利用水平。

供电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无证、被吊销或注销矿权的矿山企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严厉打击乱采滥挖私自使用动力电源行为。

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矿业资源开发属地化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取缔无证非法采矿、选矿;清理整顿以承包荒山、荒滩等形式违法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或非法出卖矿产资源的行为。

(三)实施步骤

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从2011年9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1、排查阶段(2011年9月1日—9月30日)。各乡镇、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治理整顿任务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对矿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市矿业秩序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2、整治阶段(2011年10月1日—11月30日)。对排查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领导批示、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的重点问题,要进行专项整治。对无证勘查开采的,要予以取缔;对符合立案批准的,要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验收阶段(2011年12月1日—12月31日)。市政府组成督查组对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进行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此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是贯彻落实国家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具体行动,有利于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有利于矿山整合、项目做大做强,提高整体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各乡镇、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督促辖区内各矿山企业认真做好治理整顿工作,市政府督查室要定期进行检查各部门、各乡镇整顿情况。

(二)加强领导,搞好配合。各乡镇、各职能部门要从全市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各部门要建立沟通机制,特别是在查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工作中,公安、国土资源、林业、供电等部门要相互

配合,分工协作,形成打击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工作合力。

(三)严格执法,注重实效。各乡镇及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法,加大对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快案件办理,注重质量,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不徇私情。针对各项整顿和规范任务,要逐项、逐矿予以落实,该取缔的取缔,该没收的没收,该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立足长远,建立长效机制。各乡镇、各职能部门要做到集中整顿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分析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研究解决办法,探索建立长效机制,有效监管矿权人综合勘查、开发,综合利用、恢复治理生态环境等工作,确保矿产资源的依法保护、有序开发、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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