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_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0:43:3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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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黄泽冰100301021510法学2班

证人不愿意出庭,出庭率低一直是困扰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一大顽疾。之前,司法机关和相关人员对证人出庭只能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去尽力争取。公开数据显示,全国法院一审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不超过10%,二审案件的证人出庭率不到5%。许多案件在初查和侦查阶段证人不愿作证的现象也相当普遍。本次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作为重点解决的问题。此次修改,将近九分之一的条文涉及证人制度,由此可见,我们国家对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制度的高度重视。

证人出庭作证一直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诉讼法》对庭审方式规定所要求的,它对于诉讼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增强诉讼活动的透明度、保障诉讼司法公正有着巨大的意义。但现实社会中,证人没有出庭作证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困饶着诉讼活动的顺利和公正。

新《刑事诉讼法》完善证人出庭制度的亮点与存在的问题:

一、通过立法确立强制证人作证制度

本次新《刑事诉讼法》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完善,并且明文规定,相关证人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作证。并且明确了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作证的惩罚措施。这是我国首次在《刑事诉讼法》中以条文的形式确立强制出庭作

证制度。新刑诉法188条第1款“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对需要出庭作证的证人进行例外排除,体现并保留了人性之合理精神,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此外,为了符合我们民族“亲亲相隐”的传统思想和体现人权保护的理念,本次立法还免除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强制到庭作证义务,这实际上是规定了“免证权”,这种规定也是与国际上很多国家的法律理念相一致的。但另一方面,关于证人权利问题。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人保护范围较窄,并且其未对如何保证这些保护措施的实现作出具体规定。同时,新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证人因出庭作证而遭普到了现实的打击、报复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的补偿以及证人如何即刻领取出庭作证费用问题作出规定。虽然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制度进行了大篇幅的修改,细化了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强化了证人不出庭的后果及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但限于立法的粗疏,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要落实到位,还需要相关实施细则与配套规范的出台,通过细化立法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规定,促进和保障证人出庭作证。新修订的刑诉法对证人出庭作证进行了改进,但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因为其条纹的饿粗糙性仍然无法满足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助谁来处,发放方式和具体标准均当进行细化。

二、增加了警察在必要时出庭作证

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警察也要出庭作证,但由于对警察出庭作证的规定还很原则,警察出庭作证在程序和证据两个方

面都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一般情况下,警察出庭作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当警察在日常生活中碰巧看到了犯罪情况的发生,依法履行职务并把犯罪嫌疑人抓住了,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了警察应当出庭作证:第二种情况是,当控辩双方针对某项在讯问中取得的证据存在异议,被告人认为是“刑讯逼供”获得的,此时侦查人员就要拿出证据来证明其并未进行“刑讯逼供”,如果侦查人员就此证据说不清楚,无法证明其是合法得来的,那么这个证据就会被视为“非法证据”,从而不被采用。此规定将极大地约束侦查人员的行为,对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应出庭不出庭是否影响相关证据的证据能力或证明力。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3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规定通过否定相关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可以促使鉴定人出庭作证,同时保障被告人对证据进行交叉询问的权利。对其他证人,尤其是警察证人应出庭而没有出庭的,却没有这样的要求。

我认为,对警察应出庭作证而不出庭的,也应设置一定的不利后果。可以区分警察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证和对办案中获知的案件情况作证两种情形,分别进行规定。具体而言,警察需要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证的,如果经法庭通知其拒不出庭,则不能认定相应收集证据的侦查行为合法,相应的证据则丧失证据能力;警察需要对办案中获知的案件情况出庭作证的,如果经法庭通知后该警察拒不出庭作

证,一般不导致相关证据失去证据能力。但在法庭对相应的证据进行质证时,被告人一方可能对该证据的某些方面或某些环节进行质疑,这时公诉人很可能不能作出合理的说明,这就会影响该证据的可信度和证明力。对此,建议可以规定为:法庭对此类证据必须严格审查,证据疑点不能合理说明或排除的,该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关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问题

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对于准确定罪量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鉴定人出庭作证对于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证诉讼顺利进行不可或缺。当今世界刑事诉讼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均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我国原刑事诉讼法并未对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以及拒不出庭作证的后果作出明确规定。新《刑事诉讼法》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吸收了原有法律、法规的合理之处,规定了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鉴定人可以不出庭作证情形规定得较笼统,没有明确其不到庭作证的情形,这样造成了实际操作中的困难。如何解决好鉴定人经法院依法通知后仍不出庭作证的问题,我认为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以保证鉴定人出庭作证:

一、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在确保鉴定意见合法、公正的基础上提高鉴定人出庭作证率。公诉部门在对案件审查时,应当转变执法理念,摈弃盲目依赖、甚至迷信鉴定意见,视鉴定意见为最终判断的错误思想。加强对司法鉴定意见的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对鉴定主体不合格、鉴定程序存在瑕疵、鉴定文书不合格等程序违法的鉴定意见依法进行补救或者排除;对与案件事实无关联、鉴定的检材、样本不符合要求、鉴定事项不当、违反科学原理等实体错误的鉴定意见依法予以排除。

二、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保障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对特定案件中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保护问题作了规定,检察机关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采取有效措施将法律落实到位,保证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解除其后顾之忧。同时鉴定机构是盈利性的中介机构,经济因素是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之一,在经济上予以适当补偿同样有助于鉴定人出庭作证率的提高,在此可以借鉴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制度的规定,对鉴定人出庭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给予补助。

虽然,现在我国的证人不出庭作证现象很严重,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阻碍了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但是我相信,只要我们全社会一起努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健全我们的法律制度,在将来,这种现象一定能够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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