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94年8月16日台会合字第0940052458号函_中华民国字体设计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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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國內專家學者出席國際學術會議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臺會合字第0940052458號函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補助國內專家學者出席國際學術會

議,發表研究成果,以提高我國學術研究之國際地位,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補助出席國際學術會議者(以下簡稱申請人)須為現任國內研究機構、大專

院校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含參與執行本會專題研究計畫,並擬發表該專題研究計畫成果之博士後研究人員)。

三、申請時應由申請人任職之機構(以下簡稱受補助機構)備函,檢附下列相關

資料及文件,於國際學術會議舉行日六星期前送達本會:

(一)申請書。

(二)會議之正式名稱、學術地位及重要性。

(三)大會正式邀請函及論文被接受發表之證明文件。邀請函及論文接受函

未能檢具者,應註明補送,但補送資料應於會議舉行日三星期前寄達本會。

(四)會議日程及地點。

(五)擬發表之論文(以尚未在期刊及國際性會議發表者為限)。

(六)申請補助之經費。

(七)未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之聲明。

(八)申請人最近五年內研究成果之著作目錄。

申請人已向其他單位申請相同補助者,不得同時向本會重複申請;論文為合著者,每一論文以補助一人發表為限。

四、申請人在同一會計年度內以補助一次為限,同一會計年度獲補助二次者,下

一會計年度暫停受理其申請。

五、申請案由本會依會議地位與重要性、申請人條件及對國內科技發展助益等三

大類審核基準審查;必要時諮詢學門召集人意見,經本會核定後補助。

六、擔任國際重要學術學會理監事或國際知名學術期刊編輯委員等特殊職務,須

出席相關會議,而不發表論文者,亦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不受第四點「申請人在同一會計年度內以補助一次為限」之限制。

七、補助經費為總額補助,其項目如下:

(一)往返機票費用:由國內至會議地點最直接航程之飛機票。機票費按本會

核定之上限金額補助,惟報銷時不得超過本會補助之上限。機票由受補助人於出國前自行墊款購買,以搭乘本國籍之班機為限。但因故無法搭乘本國籍班機者,應填具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經任職機構首長或授權代理人核定後改搭乘外國籍班機。

(二)出國期間之生活費用。

(三)出席會議之註冊費用。

(四)手續費(包括護照費、簽證費及機場服務費)。

(五)保險費(因公赴國外出差人員綜合保險金額新臺幣四佰萬元)。

本會以上各項補助費用,由受補助人於出國時先行墊付。

八、受補助人應於返國後一個月內,經費報銷前,於本會網頁線上系統繳交出席

國際會議報告。

九、經費之報銷及撥付:

(一)受補助人應在本會核定補助總額內,依據「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

定,向受補助機構申請報銷。

(二)報銷程序:

1.受補助機構為補助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之單位:

(1)於每月十日或每季結束當月十日前將上月(季)該機構已執行完畢且

已上線繳交報告之出席國際會議案與前項單據,按本會補助編號

順序,裝訂成冊,妥善保管。並將彙整完畢之收支報告表經該機

構首長及有關人員簽章後併同受補助機構之領據,函送本會歸墊。

(2)有關原始憑證,依據本會「補助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實施要點」

之規定辦理。

2.受補助機構非補助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之單位:各項單據經該機構首長及有關人員簽章後,函送本會核銷歸墊。

十、重度殘障,因行動不便須以輪椅代步出席學術會議者,得補助一名隨行看護

人員之旅費。其旅費之申請及報銷,與出席國際會議申請案一併辦理。

十一、出國經費未報銷歸墊前,本會不受理其出席會議之申請案。

十二、基於推動科技發展,應本會主動邀請出席國際學術會議之現任教學或研究

人員,其補助經費等事項,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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