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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环保〔2010〕56号
关于印发《萧山区重点企业自动监测数据 有效性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科室、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各基层所:
为强化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管理,提高在线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为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加快推进我区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环发〔2010〕45号)和市环保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杭环发〔2010〕258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重点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依据
萧山区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依据《污染源
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审核办法按照省环保厅下达的《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实施细则(试行)》(浙环发〔2010〕45号)和市环保局下达的《关于印发的通知》(杭环发〔2010〕258号)执行,市控以下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参照执行。
二、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原则
(一)有效性审核工作的依法管理原则
1.确保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污染源在线监控管理的规定,强化管理,确保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2.依法查处原则。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规定,自动监控设备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对不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依法查处。对自动监测设备设置假参数、出具假数据、故意损坏在线监测系统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3.限期整改原则。对有效性审核工作中发现的企业监测设备自检核查不合格、比对监测不合格、现场检查不合格及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不合格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的通知,并督促企业按期完成。
(二)基层所辖区管理原则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现场核查省控以上企业由监察大队负责,市控(含)以下企业按照基层所属地管理 的原则,由各基层所负责。
(三)比对监测和现场核查协同推进原则
按照《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细则》(浙环发〔2010〕4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10〕50号)规定的频次和时间要求完成有效性审核,为确保审核工作的科学性和同步性,要求比对监测和现场核查协同进行。
(四)与环保考核、日常管理、环保补助相结合原则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结果遵循与各企业环保目标考核、日常监督检查、总量减排目标、资金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1.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与各企业的减排目标相结合。
2.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结果作为环保部门管理的依据。对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数据(简称有效数据)可作为减排、达标评定、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排污费征收、环境统计等工作的依据。
3.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结果与企业在线监测设施运营费用的环保补助资金相结合。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评定为合格的企业按照污染源在线监测建设和运维资金补助办法给予补助,评定为不合格的不予补助。
三、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组织机构
为推动我区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决定成立萧山区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组,负责全区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
四、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职责分工
(一)污染控制科职责
牵头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办法;负责召集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组会议,做好与上级环保部门相关职能处室的联系沟通。
负责动态完善并公布年度计划减排重点单位名单;负责提出污染源在线监测建设(改造)计划名单;
参与对全区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评定工作。
(二)区环境监察大队职责
牵头组织全区省控以上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现场核查工作;牵头做好企业自动监测设备自检结果的核查工作;牵头对企业监测设备自检核查不合格、比对监测不合格、现场检查不合格及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不合格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的通知,并督促企业按期完成。牵头对自动监测设备设置假参数、出具假数据、故意损坏和不正常使用在线监测系统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配合监测站做好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比对监测工作的现场采样工作。
负责做好与省、市信息中心等对口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根据管理工作需要提出进一步完善监控软件的意见建议。
负责区环境监控中心的日常维护管理,确保监控平台网络正常运行。
参与对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评定工作。
(三)区环境监测站职责
负责做好全区自动监测系统比对监测工作;负责定期汇总
上报企业在线监测比对监测数据,并分析我区污染源在线监测比对监测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负责出具企业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报告,并评价比对结果,将结果及时报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并在取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比对监测报告上报给萧山区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组办公室;
参与对全区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评定工作。
(四)各基层所职责
负责辖区内市控(含)以下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有效性审核现场核查工作,将企业在线监测工作列入日常执法检查的必查项目之一。
参与对全区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评定工作。
五、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程序
我区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的开展由有效性审核工作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召开审核工作会议,省控及以上企业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对上季度的数据进行审核,市控及以下企业每半年进行一次,时间为每年的1月、7月份。各部门的具体工作均按照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杭环发〔2010〕258号)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