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_云南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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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云安监管〔2008〕92号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许可证延期

换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延期换证工作,根

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

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8〕54号)等有关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的判定,仍以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名称及附带说明为准。化学品的名

称及说明与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名称及附带说明不一致的,应不视为危险化学品。以使用

和销售为目的,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稀释的活动,应视同危险

化学品使用或经营话动,约入危险化学品使用或经营许可范畴。

二、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申请廷期换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发证机

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原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五)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材料;

(六)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存依据和安全费用提取凭证;

(七)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成品油企业还须提交商务部门发放的《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

书》;

(八)州(市)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未发生伤亡事故证明;

(九)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提交评价报告:

1、经营剧毒品的;

2、发生死亡事故的;

3、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

4、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

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申请廷期换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

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廷期换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原核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五)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材料;

(六)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存依据和安全费用提取凭证;

(七)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记录及修订完善的应急预案;

(八)州(市)安全监管部门出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未发生伤亡事故证明;

(九)提交规划行政许可证明或符合《城乡规划法》的书面承诺;

(十)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在有效期内进行改建、扩建的,应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

五、申办程序

(一)由申请延期的单位向所在地州(市)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村料,州(市)安全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

内出具相关证明后,报省安全监管局受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和安

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二)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安全监管部门认为齐备,无异议。并且在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内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日常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未发生伤亡事

故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审查。

六、其他事项

(一)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廷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颁发机

关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办的,省安全监管局将公告予以注销。对逾期不办理有关手续,继续进行危险化

学品生产(经营)的,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于不具备安全条件,不予颁发(或廷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按照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中依法

予以关闭有关问题的通知》(安委办〔2008〕17号)要求,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三)为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开展,督促企业持续改进其安全生产工作。凡通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

位安全标准化考核,被评为安全标准化一级或二级的达标企业,在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可

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四)鉴于我省首轮发证工作已经结束,需要进一步对行政许可工作进行整顿规范,凡省内从事危险化学

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原则上暂不再受理新办证。原《云南省安全生产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云安监管

〔2008〕58号)委托10个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许可的发证审查工

作,不再委托。由省、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划、审批公告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照《危险化学品建

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8号令)办理,具体实施意见另行下发。

(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和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完善安全条件,积极排查

治理事故隐患。严格许可手续,从安全评价报告出具之日起,1年内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需重新进行

评价。对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与企业现状不符;存在虚假欺骗行为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不予办理

有关廷期手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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