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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地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甲供材料、设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DTJS/ZY-AZ-8)总则
1.1 为了加强、规范、统一对“甲供材料、设备”质量的管理行为,保证“甲供材料、设备”质量满足设计、规范、供货合同的要求,依据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地铁工程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地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建设管理的地铁工程和枢纽工程。2 定义
2.1 甲供材料、设备:指天津地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了确保地铁工程质量,通过招投标选定的材料和设备。
2.2 业主:天津地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3 供应商:由地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选定的材料、设备供应商。
2.4 承包商:由地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选定的工程承包商。
2.5 供货合同:供应商与天津地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材料、设备供货合同。3 材料质量保证
3.1 供应商应保证所供材料(主材和辅材)和设备符合合同条款和技术要求的规定,确保材料、设备的质量。并且保证是用质量优良的原材料和良好的生产工艺加工而成的,所有有关的技术规格须与“技术要求”的规定一致。
3.2 供应商应保证不会因在生产、运输过程中的缺陷、错误或原材料选用及制造工艺的缺陷而产生事故。
3.3供应商应保证给予业主在供应商工厂检查其质保体系和生产流程的任一环节提供方便。
3.4 业主应向承包商提供“甲供材料清单”或“设备清单”,作为附件。“甲供材料清单”或“设备清单”中应包括甲供材料、设备的名称、种类、规格、型号、品牌、厂家、数量等。
3.5 承包商不得私自采购材料、设备替代甲供材料、设备,一经发现将追究承包商的责任,并处以5~10万元的罚款。验收与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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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在甲供材料、设备进现场时,供应商应先将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检测报告等呈交承包商;由承包商和驻地监理负责按甲供材料(设备)清单清点(种类、规格、型号、品牌、厂家、数量等)和初验(尺寸、外观等);初验不合格的应立即运出现场,进行更换,否则按供货合同中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处理,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初验合格后,现场办理材料交接手续,承包商和驻地监理在送货签收单上签收盖章确认,不得无故拖延签单,若无故拒签,则在承包商的履约保证金中扣付。
4.2 承包商对每次(批)供应商所提供的材料、设备,在到现场后进行抽样送检或检验,监理按规定进行平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在收货单上签认,作为业主支付货款的依据之一;检验不合格,承包商立即以书面通知业主和供应商,并附上检验单位出具的检验证明。
4.3 供应商收到承包商发来的材料、设备不合格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否则业主按供货合同提出索赔和延迟交货的违约处理,承包商终止保管;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4.4 如多次出现质量检验不合格,影响工程进展或对工程造成潜在危险,业主有权另选替换的材料、设备或更换供货单位,但供应商必须赔偿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或额外支出。
4.5 经现场初验和检验单位检验合格后的甲供材料、设备,由承包商妥善保管。
4.6 承包商按供应商的要求提供合适的储存条件,制定合理的储存方案,以防材料、设备的损坏或丢失。
4.7 因承包商原因发生材料、设备的丢失损坏,由承包商负责赔偿。附则
5.1 本办法由天津地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
5.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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