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搬迁,是否一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劳动者经济补偿金问题”。
用人单位搬迁,是否一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实务中,存在大量用人单位因厂址搬迁而引发支付不愿意随厂搬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从而加重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搬迁,是否一定支付不愿意更换工作地点的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笔者认为不一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的合同解除权,即出现该两条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所以用人单位也可以选择不解除劳动合同,而要求劳动者服从单位合理安排。
劳动者如果不愿意随厂搬迁,则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那么,遇到上述情况,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关键在于劳动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需要结合以下几点综合判断:
一、《劳动合同》中是否有“工作地点不能变动”“变动工作地点需协商一致”等确定了唯一工作地点的约定?
若《劳动合同》中有上述的约定,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固定了劳动者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自愿对自己的管理权利进行限制,是有效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搬迁后,用人单位在事实上履行不能,故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厂房旧址与搬迁的新址地理位置距离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旧址、新址的地理位置也是衡量劳动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标准之一,若两处位置相隔不远,劳动者通过交通车、公交车等在合理的时间内能够到达新址上班,属于合 理工作地点变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服从安排,到新址上班,发函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属于自动辞职,依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搬迁的用人单位是否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提供了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
如果用人单位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约定,采取开通交通车、修建职工宿舍、发放交通补贴等方式向劳动者提供工作便利与工作环境,在地理位置合理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搬迁安排。
转自:重庆劳动工伤维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