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中的“责任”具体指的是什么责任?_主体责任指的是什么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0:39:5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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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中的“责任”具体指的是什么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双方关系是否符合劳动法的本质特征,应当从是否具有经济上、组织上和人格上的从属性进行考查,综合考虑双方是否具有主体资格、用 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劳动过程中是否需要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是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等因素。本案中,招用徐某并对其日常劳动进行组织管理并发放相应劳动报酬的主体均不是某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系受某公司委托或者派遣,因此在此意义上来讲,徐某与某公司之 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特征。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 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通过上述特別规定,在建筑企业和 劳动者之间拟制了一种劳动关系的存在,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广大劳动者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获取劳动报酬、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劳动法上的基本权利。而《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二倍工资,则是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一定意义上具有惩罚性赔偿的性质。在为了保护劳动 者权益而拟制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再由对招用、管理、发放报酬均不知情的拟制用人单位承担惩罚性的支付义务,显然有失公允,也不符合上述法律和规章的立法本 意和立法精神。因此,徐某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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