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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房屋拆迁管理费等四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计价格(2002)167号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各地、州、市物价局(计委)、财政局,省建设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各省要逐项核定并降低政府部门收取的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均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计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收费标准,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35%收取。
二、降低现行的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
(一)昆明市的盘龙、五华、西山、官渡四区按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1.4‰收取;昆明下辖的其它县(市、区)、玉溪市红塔区、曲靖市麒麟区、楚雄市、大理市按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1.75‰收取;全省其它县(市、区)按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2‰收取。质量监督单位依照规定对已实施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的,按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5--1‰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二)原省物价局《关于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云价费发[1992]294号)附件“云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表”中第10项关于“直接承担的工程质量监测收费”按照建安工作量,大城市按不超过2%。收费、中城市按不超过2.5‰收费、小城市按不超过3‰收费的规定内容,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