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的意见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劳动法意见”。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_
(一)主体范围
1.本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是指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以外的劳动者,只要有用工行为,即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3.事业单位招用除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意见二:事业单位招用的实行聘用制工作人员是指招用的所有人员,都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意见三:以营利为目的的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和企业办的事业单位招用的人员,全部执行《劳动合同法》
4.本法所指的劳动者是指年满16周岁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范围内的公民。
5.用人单位招用外单位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对与其他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请劳动者解除与其他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可以签订书面聘用协议,明确双方的相关权利义务。
7.在校学生自己到用人单位打工的适用非全日制用工规定。
8.用人单位招用转业退伍自主择业军人(按月领取退役金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二)规章制度
10.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民主程序凡是与本法冲突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11.制定、修改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决定规章制度。
12.集团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下属公司执行集团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下属公司仍应履行《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的程序,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下属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公司兼并时,兼并公司的规章制度自动适用于被兼并公司的职工,但
首先应公示或告知被兼并公司的职工,如被兼并公司的职工对兼并公司的规章制度有意见,可以按第《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3款提出意见。
14.公司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对新进员工具有约束力,但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新进员工的义务,若新进员工认为不适当的可以提出意见,与用人单位协商修改完善。
15.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违法、程序违法或者没有公示告知的,都不能作为处理职工的依据。
16.规章制度的公示可以通过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或者张贴等方式。
17.本法第四条中的“工会”是指企业工会,第五条中的“工会”是指企业外工会,第六条中的“工会”既指企业工会也指企业外工会。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18.职工名册的内容应当具备劳动者姓名、身份号码、用工之日、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19.本法第九条中的“其他证件”是指学历证明、技能证书、资格证等与劳动者就业相关的各类证件。
“担保”既指物的担保,也指人的担保。
“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财物,如高档服装费、驾驶员风险金、保证金等。
20.同工同酬。意见一: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并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意见二:是指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量且取得相同的产出的劳动者,其获取劳动报酬的工资分配制度应当是相同的。
21.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实行分段处理原则。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第2个月到第12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从第13个月开始,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间双方都有权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工超过1个月后双方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即使支付了2倍工资,也不能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应按照第39、40、41、44条的规定办理,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须按《劳动合同法》第87条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2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终止条件。(固定期可以约定终止?)
24.连续工作满十年是从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劳动时开始计算。劳动者因组织原因在集团下属的子公司之间流动,或者因业务划转而由一个子公司转
到另一个子公司的,其工作年限连续合并计算为最后一个子公司的工作年限。
25.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不合并计算为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26.劳动者原为用工单位职工,后转为劳务派遣工的,其前后工作年限不合并计算。
意见二: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以及有其他劳动债务纠纷的,前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用工单位的工作年限。
27.由上级公司任命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其上级公司或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工会主席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国家组织部门管理的企业领导人不签订劳动合同。非公有制企业董事长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28.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指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初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29.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提出不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继续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0.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
(一)-
(四)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顺延后,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此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签订。
3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在同一岗位不能再连续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季节性、临时性的用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支付经济补偿金。
32.本法实施以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的劳动合同作为计算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一次。
33.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的,自动续延视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34.《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中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5.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劳动报酬,可以是具体的数额,也可以是双方认可的薪酬制度。
36.劳动合同内容与《劳动合同法》相冲突的,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
无效,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37.本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上”、“三年以上”不包含三个月、一年、三年;“不满一年”、“不满三年”包含一年、三年。
38.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依据第40条第3项和第41条解除劳动合同。
39.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在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下,只要符合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这两种情形之一,都不违法。
40.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福利待遇,约定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不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可以通过民事协议进行约定。
41.本法第二十二条中的“专项培训费用”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超出企业年平均工资50%的费用的经费。培训费认定依据为有货币支付凭证的培训单据,以及培训期支付的工资和差旅费等。~
42.本法第二十四条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43.《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未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的,若发生劳动争议,以书面劳动合同确定的内容为依据。
44.国有企业改制劳动关系处理政策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从2008年开始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2项、第三十三、三十四、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45.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意见一是指用人单位未缴纳和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二是指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46.因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服务期规定追究违约金。
意见二:因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劳动者仍须履行服务期约定,并支付违约金。
47.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三类人员无先后顺序之分。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重新招用人员时,应当履行优先通知被裁减人员的义务,对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48.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的,可以不行使本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49.被鉴定为5-10级的工伤人员,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用人单位除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50.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按劳动者的应发工资计算。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51.客观情况、客观经济情况的含义?
5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劳动合同时,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以代替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的义务的,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支付的工资标准计算。
53.劳动者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ZF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不受12年的限制。
54.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赔偿金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2倍,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了赔偿金后,无须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55.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金分阶段计算。计算本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执行,计算本法实施后的经济补偿年限,按本法规定执行。本法施行之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年限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同时国有企业还要按《关于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
[2001]280号)支付生活补助费。
五、集体合同
56.集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六、劳务派遣
57.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不受本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约束。意见二,受约束
58.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适用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59.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金低于50万元的,《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应增资至50万元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