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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部印章管理办法
一、印章需经院领导批准由院办颁发与更换,指定专人保管;停止使用的印章一律交院办封存或监督销毁。
二、印章应在门诊服务中心内使用,不得携带外出。若特殊情况需将印章带出,须经经门诊部门主任书面批准,批准记录留存备查。携带人应确保印章安全,使用时由印章保管人亲自到场监印。
三、本印章未经批准不得交他人代管;印章用毕应存加锁柜内,保证安全,要经常清洗,保持字体清晰。
四、本印章盖范围:用于住院病人诊断证明盖章;门诊病人诊断证明盖章;办理麻醉卡需要开具的诊断证明。
五、诊断证明需具有资质的医师开具,并在印章管理人员处签字留样,盖章人员认真核实。
六、坚决杜绝在空白纸上盖章。
七、用于请病假的诊断证明书时限规定:一般疾病开具3-7天,原则上控制在半月以内,特殊情况需要报门诊部主任审批,必要时须经报院办批准;盖章执行人须签字。
八、印章需经院领导批准由院办颁发与更换,指定专人保管;停止使用的印章一律交院办封存或监督销毁。
门诊部印章管理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