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任管理办法_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0:36:0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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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企业安全主任管理,推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全区安全主任队伍打造成企业安全生产的中坚力量,政府安全监管的重要助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南山区推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山区行政管辖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主任,是指具备一定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技能,受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取得安全主任资格证书(含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人员。

第二章

安全主任的聘用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以下规定配备安全主任:

(一)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矿山、建筑、港口码头、船舶维修企业、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必须聘任不少于一名专职安全主任;其他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聘任不少于一名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主任,或者委托安全生产技术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二)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含300人)至500人以下的矿山、建筑、港口码头、船舶维修企业、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必须聘任不少于二名专职安全主任;其他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原则上聘任不少于一名专职安全主任。

(三)从业人员500人至10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不少于从业人员人数的千分之四的比例聘任不少于二名专职安全主任;从业人员超过1000人的一般生产经营单位,超过部分按不少于从业人员人数的千分之二的比例加聘安全主任。

(四)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含1000人)的矿山、建筑、港口码头、船舶维修企业、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从业人员1500人以上(含1500人)的其它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原则上聘任不少于一名高级安全主任。

在聘用的安全主任中,原则上中级以上安全主任的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依法可以聘请兼职安全主任的较小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原则上应单独聘请兼职安全主任,但确有困难的,同一工业区、街(路)等相对独立区域内的5家以内的企业(从业人员总人数不得超过300人),可以共同聘请不少于一名专职安全主任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支持安全主任工作,提供和创造必需的工作条件,保证其工作的正常开展,保证安全主任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积极研究解决安全主任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安全主任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履职情况等确定安全主任的地位和待遇,原则上安全主任的地位和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的中层管理人员。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以任免文件、聘书、劳动合同等形式聘用安全主任,确保安全主任从事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

安全主任的职责、权利及义务

第七条安全主任的工作职责是:

(一)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考核;

(三)制定或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落实;

(四)组织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参加现场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负责组织或者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

(六)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证照和资料;

(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职业中毒的预防工作和职业病的防治措施;

(八)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九)按规定监督检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正确佩带、使用情况;

(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

(十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各类安全生产档案;

(十二)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八条安全主任行使如下权利:

(一)参加聘用单位安全生产会议;

(二)查阅了解聘用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和工艺技术等档案资料;

(三)审核聘用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报告,监督聘用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及资金落实、使用情况;

(四)进入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有危及职工人身安全和重大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职工暂停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对重大事故隐患,有权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对排查发现的隐患,企业不整改的,有权直接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五)参与聘用单位重大危险源评估,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性建设项目、技术改革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

(六)参与聘用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并对聘用单位组织调查的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第九条安全主任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一)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水平;

(二)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以权谋私和营私舞弊;

(三)向受聘单位负责人或安全生产责任人汇报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按期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四)督促企业负责人及时报告事故,对企业迟报、漏报、瞒报的,应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

(五)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

安全主任的管理

第十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成立安全主任管理机构,负责全区安全主任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全区安全主任管理工作;

(二)指导街道安监部门开展安全主任备案工作;

(三)辖区安全主任再培训、再教育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四)全区安全主任考核、奖励、处罚工作;

(五)安全主任业务交流、提高、互动工作的组织和开展;

(六)对被委托协助开展安全主任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的社团组织、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协调解决与安全主任履职有关的纠纷;

(八)向上级有关部门反馈、上报安全主任管理工作,提出安全主任管理工作意见和建议;

(九)其他与安全主任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十一条区安全主任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相关社团组织或安全中介机构协助开展安全主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实行全区安全主任备案登记管理制度。

安全主任备案是指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证》或《广东省安全主任资格证书》、《深圳市安全主任资格证书》的人员,受生产经营单位聘用后,由单位向辖区街道安监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第十三条备案登记工作由企业主动申请,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安全主任备案登记申请表;

(二)《深圳市安全主任资格证书》或《广东省安全主任资格证书》、《注册安全工程师证》;

(三)企业聘用安全主任文件、聘书、劳动合同;

(四)安全主任近期大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第十四条新聘用安全主任的企业须在聘任安全主任之日起30日内向辖区街道安监部门备案登记;本文件生效之前,已聘用安全主任的企业应在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辖区街道安监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安全主任被解聘或离职的,企业应在解聘之前或安全主任离职之前向辖区街道安监部门报告,并最迟在前任安全主任离职后30日内聘任安全主任并重新进行备案。

街道安监部门经审查符合相关聘用条件和规定的应予以备案,并出具《南山区安全主任备案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聘用条件和规定的应向企业说明理由。对街道安监部门不予备案的,企业应按要求完善手续,并重新提请备案。

街道安监部门应按照“一企一档”的原则,建立本辖区安全主任档案。

第十五条实行安全主任工作报告制度。

企业聘用的安全主任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每月10日前向所属街道安监部门报告上月工作情况;每年1月10日前向所属街道安监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工作报告应包含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情况、其他工作情况。其中每月排查生产安全隐患不少于2条(确实未排查出安全隐患的,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不少于2条,以下同);由多家企业共同聘请的安全主任每月至少上报其中2家以上企业的安全隐患;企业有多名安全主任的,应分别报表。

安全主任工作月报所报生产安全隐患,必须列明隐患状态,尚未整改完毕的,须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责任人员,并通过连续报、循环报、动态报的形式上报,直到隐患整改完毕。

街道安监部门负责汇总辖区企业安全主任工作情况,于每月15日前报区安全主任管理机构。

第五章

安全主任培训

第十六条由区安全主任管理机构委托相关社团组织或中介服务机构分行业、分类别进行再教育、再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企业安全主任必须按区安全主任管理机构要求参加再教育、再培训并参加培训考核。未按要求参加再教育、再培训或再教育、再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备案登记资格。

第十八条区安全主任管理机构应适时开展安全主任业务交流、业务竞赛、专题研讨、交叉检查、现场观摩、讲座培训等活动,提高安全主任工作水平和能力。

第六章

考核与责任

第十九条由区安全主任管理机构每年牵头组织街道安监部门对备案登记在册的安全主任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励和处罚。

考核细则由区安全主任管理机构负责制定。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红黄牌警示、公开曝光:

(一)不按规定配备安全主任的;

(二)不按规定对聘用的安全主任进行备案登记,经督促仍不备案的;

(三)不支持安全主任工作、未保证安全主任正常工作条件、刁难、阻挠安全主任正常工作等,经查证属实的;

(四)对安全主任发现、报告的安全隐患,不予整改的;

(五)其他违反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安全主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视情况建议企业予以调岗、解聘或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安全主任资格证书:

(一)无故不参加安全主任再教育、再培训工作的;

(二)年终考核不合格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重大责任的;

(四)企业反映无履职能力、不履职、履职效果特别差的;

(五)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严重失职,需吊销资格证书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南山区企业安全主任注册登记申请表.doc

附件2:南山区企业安全主任月工作报表.doc

附件3:南山区企业安全主任年度工作报表.doc

南山区安全主任备案登记证明

你单位年月日就安全主任提请备案登记,经审查,符合安全主任备案登记条件,特准予备案登记。望你单位按照《南山区安全主任管理办法》加强管理,保证其待遇、地位,保证其开展工作所必需条件。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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