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物理研究所对因私出境人员管理的补充规定_大气物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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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物理研究所对因私出境人员管理的补充规定

气发所字[2002]65号

根据近期国家有关护照管理办法的变化以及研究所各类人员持因私护照出境的实际情况,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对办理各类持因私护照出境人员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需办理赴境外各类学术交流(包括访问学者、合作研究)、进修及攻读博士学位等六个月及以上人员,不再办理因公护照,由组织人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境手续。

二、持因私护照出境一个月及以上人员,在出境前十天需到组织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三、研究所在岗出境人员需遵守研究所有关规定,如需延长在境外期限,需提前15天向所属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在得到研究所的同意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四、擅自出境或未得到研究所同意逾期超过30天者,由组织人事处为其办理自动离职各项事务。

组织人事处联系电话:62007569、62007582

联系人:程新金、任晰

电子信箱地址:xjcheng@mail.iap.ac.cn

ncd@mail.iap.ac.cn

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

2002年5月23日

关于对长期公派出国及因私出境人员的管理规定

(2000)气所字第198号

为进一步做好出国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及院发人教字(1999)0415号和(2000)0215号以及际办字(1998)0941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具体情况,对长期出国和因私出境人员做如下规定:

一、出国人员

本规定所称出国人员系指:访问学者(包括博士后研究)、合作研究、进修及攻读博士学位(含联合培养博士生)。在国外停留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为长期出国。六个月以下的为短期出国。

二、出国人员分类

(一)公派留学人员

1.国家公费:

系指由中国政府提供全额资助或由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境)外机构签订的涉及留学方面的合作协议(项目)所提供的资助,列入教育部公

费出国留学计划的留学人员。

主管部门:教育部。

2.院公费:

系指由中国科学院提供全额资助或由中国科学院与有关国(境)外机构签订的涉及留学方面的合作协议(项目)所提供的资助,列入中国科学院公费出国留学计划的留学人员。

主管部门: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选派项目:(1)留学基金项目

(2)短期项目

(3)一般项目

(4)成组配套项目

(5)赴俄攻读博士学位项目

(6)联合培养博士生项目

(7)王宽诚教育基金会奖贷学金项目

3.单位公派

系指由我所自筹资金提供全额资助或由我所与国(境)外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项目)所提供的资助,列入我所公费出国(境)留学或进行合作研究计划的留学人员。

主管部门:大气物理研究所

(二)公派出国人员

系指院、所与国(境)外机构签订学术交流与合作协议,经费由对方资助的出国人员。

主管部门:院国际合作局

(三)自费出国人员

由个人直接与国外有关机构联系并获得资助(奖学金)的自费赴国外进行访问、合作研究、攻读学位的留学人员。

(四)自费探亲

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费赴国(境)外探望亲朋好友的人员。

三、出国人员的有关待遇

(一)国家、院、单位公费出国留学人员按照国家、院有关规定在批准期内发给职务工资、标准津贴和基本津贴,其他停发。如公费留学人员在国外获得资助,从获资助的下一个月起本人工资全部停发。

(二)获国外资助的长期出国人员,国际旅费及其他出国费用一律自负,国内工资自出国下月起停发。

(三)自费出国探亲、访友、旅游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凡符合国务院有关职工探亲假规定的,在标准探亲假内基本工资照发,其他人员均按事假规定办理,从出境的下月起国内工资全部停发。

四、工龄计算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费公派出国人员在批准期内可计算工龄,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可计算工龄。

自费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不计算工龄。

五、根据院发人教字(1999)0415号文件精神对公费留学期限在半年以上者实行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和交纳“保证金”制度:留学期限在半年以上(含半年)者应交保证金15,000元人民币;留学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者应交保证金30,000元人民币。

保证金由所计财处收取,留学人员按期回国并按规定履行义务,计财处将保证金(包括利息)退还本人,如违反协议将按协议有关条款处理。对获国外资助的公派出国人员收取暂置费,半年以上(含半年)者收取15,000元,一年以上(含一年)者收取30,000元人民币,由计财处收取,如按期回国则连本带息退还本人,否则不予退还。

六、聘用合同期限未满的出国(境)人员按“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合同制实施细则”中有关条款,向研究所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赔偿金。

七、对因私出境人员(含获国外资助以合作方式派出人员)办理出境手续时需收取的费用:

1.办理出国审查:每份100元;

2.出国公证证明:每份50元;

3.在国外期间本人所持护照到期延长或更换护照:手续费1000元。

4.联系出国学习需复印在校成绩单:每份50元。

以上费用由所计财处收取。

八、出国留学延期和出国逾期不归的规定

(一)对国家公费、院公费、中国科学院王宽诚教育基金会贷学金、单位公派(获国外资助的公派人员)在原批准出国年限期满后,可以申请延期,申请延长期不超过半年,未经批准自行延期或超过批准延长期未归,视为自动离职。

(二)对国家公派、院公派出国攻读学位的留学人员按以下规定办理:

1.国内大学本科毕业,出国直接攻读博士学位,按国家对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外学习期最多五年。

2.国内硕士研究生毕业,出国攻读博士学位,按照国家对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外学习期最多三年。

以上人员逾期视为自动离职。如果由于特殊原因(如伤病等不可预见因素)五年或三年内不能按期获得学位,需延期者,必须提前半年向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所领导研究批准后方可延期,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

(三)经批准自费出国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大学专科的出国留学人员,根据国家对自费出国人员的有关规定,出国后的下月起按自动离职对待。自费留学人员在规定(最多五年)的留学期限内按期回国工作,我所将采取双向选择的办法协助安排工作。

(四)经批准自费出国探亲人员,在国外探亲期间按国家、院有关规定执行,批准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归人员视为自动离职。

(五)长期出国已接近退休年龄的同志,必须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五年前回所工作,方可到期办理退休手续,取得退休职工待遇,否则按自动离职办理。

九、出国留学期限超过半年(含半年)人员,其与研究所签订的岗位合同自行解除,身份合同保留至批准期限止。

十、以上各类人员自动离职后根据个人要求,人事档案可存放在所人才站管理,也可转出大气所在其他有关单位存放。所占公有住房按行政后勤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今后如要回国回所工作,可与所里取得联系,研究所将遵照国家、院、所的方针政策,即:“来去自由,双向选择”的原则,尽力协助办理有关事务。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之前的出国人员与我所签订的协议,继续有效。

十二、本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大气物理研究所

200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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