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_子女姓氏的法律规定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0:35:0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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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子女姓氏的法律规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1-08-14 【生效日期】1981-08-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

(1981年8月14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1〕民复字2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纠纷处理问题的来函收悉。

据来文所述,陈森芳(男方)与傅家顺于1979年10月经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陈昊彬(当年七岁)判归傅家顺抚养,由陈森芳每月负担抚养费十二元。现因傅家顺变更了陈昊彬的姓名而引起纠纷。

我们基本同意你院意见。傅家顺在离婚后,未征得陈森芳同意,单方面决定将陈昊彬的姓名改变傅伟继,这种做法是不当的。现在陈森芳既不同意给陈昊彬更改姓名,应说服傅家顺恢复儿子原来姓名。但 婚姻法第 十六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认为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思想是不对的。因此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是违反 婚姻法的。如陈森芳坚持拒付抚养费,应按 婚姻法第 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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