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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大育龄群众的一封信
全乡育龄群众:你们好!你们辛苦了!
人口和计划生育是一项基本国策。国家、省、市和正安县先后颁发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遵义市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试行办法》和《正安县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实施办法》,制定了具体的生育政策,明确了公民法定义务,具体政策规定是:
一、生育政策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生育二胎,申请再生育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办理《计划生育证》。
农村适用的生育二孩的条件:
(一)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结婚5年以上,因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经治愈要求生育的;
(四)一方或者双方是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
(五)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
(六)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
(七)男到独生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的。
二、证件办理
1、生殖保健服务证办理。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应当在孕期内凭《结婚证》和相关证件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生殖保健服务。
2、《二孩生育证》的审批。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二孩生育证。申请办理二孩生育证时应提交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婚育证明,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已收养子女的,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只生育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或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夭折后不再生育的,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经本人申请,所在村委会核实,由乡人民政府申报,须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子女年龄应当在十四周岁以内,或母亲年龄在四十九周岁以内。
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流出的成年育龄妇女,应当凭本人身份证到户籍地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且在到达现居住地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
三、优先优惠政策
1、对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给予一次性100元至500元的奖励费,并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当月起,每月发给5元以上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主动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另一次性给予1000元以上的奖励费。
2、对独女户和二女绝育户的子女,参加高考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大专院校)统招录取入学的,由市人民政府分别奖励3000元和2000元的助学金。
3、对二女户主动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给予一次性不低于300元的奖励。
4、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避孕药具和生殖健康体检。
5、对独女户、二女绝育户家庭的子女参加中考,在县内高中(包括职中)录取时给予加20分的照顾;在市内学校录取时按照《遵义市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试行办法》的规定给予加10分照顾;参加高考录取时按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6、对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的未婚子女死亡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补助。独子户和二女户的夫妻,从年满60周岁的当年起,每人每年领取奖励扶助金720元。
7、独女户的夫妻,从年满60周岁的当年起,每人每年领取奖励扶助金1200元。
8、对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的夫妻,因病住院治疗自付医疗费超过2000元的部分,给予50%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5000元。
9、对已婚育龄妇女自觉落实出生缺陷干预措施后,所生婴儿经县、市两级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机构鉴定有脑膨出、无脑儿、脊柱裂、脑积水等明显缺陷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至5000元补助。
10、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居住的房屋属危房或人均建筑面积少于20平方米的,新建房屋可向户籍所在地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人民政府核准后给予3000元至5000元的建房补助。
四、违法生育法律责任
对不符合省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上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3021)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1、对符合条件,未提出申请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给予300-500元罚款;
2、对夫妇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基数的2-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12100-18100元);
3、对不符合条件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基数的2至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12100-18100元);对不符合条件生育两个子女的,按照基数的4至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24200-30200元);
4、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孩子女的,并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基数的0.5至1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5、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的,比照非婚生育处理。
五、流动人口的权利和义务
1、流动人口享有与常住人口同管理、同服务的权利。
2、外出流动人口在到达现居住地一个月内告之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的义务。
3、外出流动人口婚育情况发生变动时应在七天内告之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的义务。
4、外出已婚育龄妇女应在每年的3、6、9、12月的10日前在现居住地的计生服务部门参加妇(孕)检 并寄回有效妇(孕)检证明的义务。
5、外出流动人口的在家亲属有协助村民委员会抓好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六、大事记
1、计划生育立法以来,已累计查处计划生育违法案件1900余件,共计征收社会抚养费1520万元;非婚生育最高征收社会抚养费25000元;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5件,执行金额46.8万元。
2、今年5-9月份,全省正在开展集中整治活动,全省上下集中人力、物力、财力,采取超常规措施,全面扫清手术库存,我乡5月份共计完成各类节育手术200余例,各村重新修订了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充实增加了“三代”(代管孩子、代看房子、代管土地山林)人员的包保责任,对长期全家外出逃避计划生育的家庭,将土地、山林等由村委会收回另行发包,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其财产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处理等责任追究的内容。同时也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对夫妇双方均达法定结婚年龄,未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10月1日以来生育一女孩的免征社会抚养费;对夫妇双方或一方未达法定结婚年龄,2010年10月1日以来生育一女孩的减半征社会抚养费和帮助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等关爱女孩的惠民政策。
3、贵州省委、省政府对当前工作又提出了新的要求。于2011年6月30日出台了《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听党的话,跟政府走历来是你们的优良传统,舍小家顾大家历来是您的高尚品格。我们希望大家能够给予计划生育工作更多的理解和支持,使我乡的计划生育工作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走上健康发展之路,使人口出生进入良性循环,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奉献出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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