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未婚先孕者的权利保护问题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在先权利保护制度刍议”。
漫谈未婚先孕者的权利保护问题
【案例】
话说之前有做人事的朋友问我这样一个问题:某女职员(上海户籍)未婚先孕,临近分娩,是否得放其产假,工资怎么算?
【分析】
关于问题一,当时答曰:该女职员是人否?是妇女否?是怀孕待产的妇女否?是,是,是,那好,放假,90天产假放足,这是怀孕待产妇女的人权问题。
关于问题二,我当时绝对是被呛住了。拿这个问题骚扰了众家师兄朋友,搜了很多论文,得出以下结论:不用另行支付产假工资,除非其可申领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月工资标准(该差额部分需单位补足)。
1、关于城镇生育保险费的缴纳
在上海,用人单位为本市城镇户籍女职员每月按缴费基数的0.5%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无需支付),这部分基金用于支付女职工的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2、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
(1)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若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动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则按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发。
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2009年起最低标准按2892元计发)计发月生育生活津贴。
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但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生育生活津贴与本人正常情况下出勤月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补足发放。
(2)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补助金,亦即生育生活津贴与生育补助金只可取其一。鉴于两者差额甚大,一般人都会选择领取生育生活津贴吧,除非从未工作过的神人...【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以申请领取3个月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标准与其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同。
而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但不得高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2009年为960元/月),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从2009年4月1日起,本市城镇居民由每人每月4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25元,农村居民由每人每年32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400元)。】
3、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标准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3)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失业妇女因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药费、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以上的部分,仍可申领医疗补助金。
4、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申领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2)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3)属于计划内生育;
(4)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5、申领程序(一般为生产或流产后3个月内,至区、县社保中心办理)
(1)生育妇女本人身份证及本人实名制的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3)生育妇女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或《独生子女证》。
6、小结
从上述申领条件之3)及申领程序之3)可知,上述津贴、补贴是一种“奖励”。就未婚先孕来讲,其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不能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续费、住院费、药费等医疗费补贴以及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观点】
对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方可申领津贴补贴的政策,我深表怀疑。
一、从法理角度看:尽了缴纳义务,却享受不到权利?
既然申领的前提之一是缴纳了社保,那么在生育时应当一视同仁地给予支持,而不是自说自话地拿了未婚先孕者的社保金却剥夺了其生育期间的保障。这难道不是从实质上侵犯了未婚先孕妇女的权利,违反了“人人平等”的法理精神?匪夷所思。打个不恰当的比方:某人买了国债,某日跟邻居因琐事打了一架,结果国家说,打架滋事扰乱社会治安、影响国家经济有序正常发展,故而买的国债权当捐款了,利息呢因为犯了错而不给了。
鉴于目前国家提倡优生优育且人均可获津贴补贴远多于缴纳金额,则可约定仅第一次生育可享受,这样既可以做到“人人平等”,也不至于因为超生超育而增加国家财政负担。
二、从社会学角度看:过分遏制不利于社会风气的净化和社会只需的稳定
目前来讲,中华民族广大女性的性开放程度远未达成西方国家的层次,未婚先孕者多为旁人所不齿,就其本人而言也是需遮掩行事的。作为女性,对此不可避免地产生同情心理,一个正常智商的女人,若非真心喜爱一个男子,是断然不会给自己添麻烦而未婚生子的,因为这意味着在旁人指指点点甚至众叛亲离下独自生养孩子、渡过余生。所以,需要谴责的是不负责任的当事男性而非女性,纵然未婚先孕的女性或许过于意气用事了。
我不是说要国家政策上去鼓励这种先上车后买票(或者逃票了)的行为,但不能在不予支持的大前提下还去加大打击的力度,从政策上引导社会群众带着有色眼睛去看这一群人,毕竟她们将来面临的困难并非常人所能接受。我要说,虽不理智,但我很佩服她们的勇气,她们原本可以更爱自己一些,但因为种种原因(其中不乏母爱天性)而背负起了自己的十字架。(所以,在跟朋友解答时,我加了句,虽可在法律上免责不付,但希望单位多少给予人道方面的支持,算作病假或者请工会发动秘密捐款。)
国家法律、政策的这种明显导向型,并不能从实质上遏制未婚先孕的事情发生,却很有可能激增恶性的堕胎行为,甚至使原本已无助的孕妇们从可悲变得凄惨,若扛受不住心理和经济的双重打击,那么,生命将极其脆弱易折。完全没有必要掐住溺水挣扎着的人的脖子。
三、从伦理学角度看:想要个孩子就必须先找个丈夫?
似乎现代社会把家庭模式化了,爸爸+妈妈(+小孩)=(完整的)家。父母是主干,而小孩是家的衍生品,是完整的家的必需品。人人都有为人父母或者说繁衍的权利,但现在的情况是想要小孩?先结婚!总觉得有些不顺,牵强牵强。突然想到同事的一句笑话:“要不是想生小孩,我才不结婚呢。”
我想说,法律、政策上应当做的是,引导大家有这样的想法:生育繁衍是人之权利(除非有遗传性疾病的),但咱们国家人口众多,所以人均配置可以生育一个孩子,多了罚款(因
为挤占了别人的生存资源),不生也行;纳税人享有纳税人的权利,所以,谁交了保险金,谁就有份儿拿生育津贴和补贴;不交保险没钱拿,生多了自己做好心理准备,养不过来是自己受苦。
【漫谈】
由未婚先孕想到了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问题。
婚姻家庭继承法强调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权利。这在婚姻家庭领域如此,在整个社会领域原也该如此。可现在呢,且不说非婚生子女来到这个世界后得不到基本的人格权保护(且这种保护的缺失是由法律法规、政策等所倡导的,比如出生证明的“父不详”,比如户口政策),就连出生之前也面临种种的非一般待遇。
由于立法、政策方面的这种倾向性,使得非婚生子女成了一种“原罪”,是违反政策而出生,他们的出生被打上“不被欢迎”的烙印,可能因为母亲迫于压力而丧失被爱的权利甚至出生的权利。真真是“输在了起跑线”上,因为父、母的原因自一开始就享受不到本应有的人之权利,这样再如何去谈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护问题?
【法条】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简化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程序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