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校章程专题_学校章程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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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中心小学章程

(试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管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以促进人全面发展的教育观念、学生为主体的教学观念、法德治校的管理观念、服务育人的职业观念和经营学校的办学观念武装全体教职工,以科学的发展观统筹指导学校工作,走常规立校、法德治校、质量兴校、科研强校之路,创造和谐的育人氛围和安全、健康、发展的育人环境,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以人为本,办学以教师为本的方针,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校训:明德博学健身唯美

办学理念:尊重学生 关爱学生 不放弃一个学生

校风:团结 奋进 求实 创新

教风:踏实 严谨 创新 进取

学风:乐学 静思 自主 合作

文化特色:传承民间艺术 剪出精彩人生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五条学校校长由县教育局任命,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行政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策权。校长接受县教育局的领导,对县教育局负责,统一领导学校行政工作。校内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校长有最后决策权。

(二)人事权。校长有权按程序任免校内中层行政干部,报县教育局批复备案;校长有权根据有关政策选聘教职工,拒绝接受不宜来校工作的人员。

(三)奖惩权: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四)财经权。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的财

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依法管理。

第七条校长的职责: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接受上级的检查、指导。稳步提高教育质量。

(二)制订学校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召开行政班子会议,研究、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指导、总结各部门的行政工作。指导学校团总支、少先队工作。

(三)校长应率先垂范、严于律己、清正廉洁。坚持民主集中制,团结一班人,依靠全体教职员工,不断提高教职员工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调动教职员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通过合法途径,增加学校收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福利待遇。

(五)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指导校级家长委员会,协同校外教育机构,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有机结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六)定期向上级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听取教代会的建议和要求,接受、处理教代会提案。

第八条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

(二)对学校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研究,参与决策。

(三)协助上级党委行政管理校级干部,协同校长培养、任免中层干部,加强对学校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主要职权包括: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罚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布实施。

(三)讨论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立每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的制度,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第十条学校建立校内教职工、学生申诉制度,设立调解纠纷的群众性组织。第十一条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第十二条学校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分层负责。

(一)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参加学校行政会议,组成学校决策中心。

(二)副校长由校长提名或征求校长意见,由县教育局考察后任命。副校长受校长委托,按校长的分工,负责管理学校行政某几方面的工作,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一般问题,重大问题向校长请示汇报,接受校长领导,对校长负责。

(三)学校教育科研处、德育处、总务处、办公室等部门负责处理本部门的工作,并对其主管校长负责。

第十四条学校下辖单位有幼儿园、六所村级小学等单位。

幼儿园设园长1人,由成教专干担任,负责完小及各村小幼儿班管理。村级小学设点长1人,负责村级小学的管理。下辖单位的负责人由校长聘任。

第三章教师、职工

第十五条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第十六条教师应以教书育人为己任,全面关心每个学生的健康成长,不得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无权私自接受或拒收学生。勤奋工作,努力完成好教育教学教研教改任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教师应不断进取,努力提高政治思想觉悟,职业道德和文化业务水平及教育教学能力,掌握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以适应教育的现代化需要。

第十八条教师的聘任和奖惩:

(一)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对持有《教师资格证》的人员,由校长综合考核,择优聘任。聘期一般一次三年。

(二)聘任期间,学校按有关工资政策,付足应得报酬,享受学校教师的福利待遇。教师不得从事第二职业,不得停薪留职。

(三)聘任期间,教师应服从工作分配,如有意见,须经正当途径反映。仍未调整,应接受分配、安心工作,不得消极怠工。教师不接受聘任,报县教育局作出处理,学校不再作工作安排。

(四)每年度对教师进行综合考核。“优秀”者给予表彰奖励,按政策优先晋升工资、晋升教师职务;“合格”者,按政策定期晋升工资,晋升教师职务;“不合格”者,暂停一次晋升工资,缓期一年晋升教师职务。情节严重者,低聘或解聘教师职务。

(五)教师的一般奖惩(先进、嘉奖,记过、警告处分的)学校有权决定,报县教育局审查批准。受记过、警告处分而未改的,当年考核不得评为“合格”或“优秀”。

(六)教师在教育教学教研教改等方面,成绩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者,学校向县教育局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推荐评审县级及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教育创新劳动能手、骨干教师及其他荣誉称号。重大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向县教育局报批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合格”或“优秀”。

(七)在教职工配备不足情况下,经请示县教育局后,学校校长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代课教师和代职工人。

(八)职员、工人、代课代职人员比照教师情况处理。

第四章学生

第十九条经招生或转学取得本校学籍者,即为本校学生。

第二十条学校按县政府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保证招生范围的适龄儿童全部入学,学生中途转出,必须由学校开出转学证,注销学籍。

第二十一条本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按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要求,在德、智、体等方面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

第二十二条学校每年对学生进行一次全面的身体检查,采取措施防止疫病流行,保护学生视力。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绝对保证学生人身安全。

学校每年度评比一次“三好学生”,每学月评选一次“文明学生”、“学习标兵”,抓好体育传统项目,举办一次全校性学生运动会,举办一次学生文艺节目汇演,对在德、智、体等几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学生,均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予以资助,不让其辍学。第二十四条学生学完九年义务教育阶段课程,按初中毕业生升学及分流办法,送入高一级学校继续学习。

第五章教育教学

第二十五条学校要努力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一)班会、团队活动对学生进行爱国、立身、待人的教育和安全健康教育,从小德抓起,从细节着手,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安全健康意识。各科教学均要有机渗透思想品德教育内容。

(二)班主任指导班级家长委员会(五至七人),形成“三结合”教育网络,开展有效的班级教育活动。

(三)学校每年度评选表彰奖励一批优秀班主任、优秀中队辅导员、优秀团干部和优秀家长代表,召开一次德育经验交流会。

第二十六条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积极进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一)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编写的课时计划,按课标要求组织教学工作。

(二)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认真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考试,社会实践等各个教学环节,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教学功能。

(三)在教学中,要加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传授和训练,培养学生的能力,发展智力和特长,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四)学校每年举办一至二次教学竞赛、教学经验论文交流活动,对参赛教师予以鼓励,对竞赛取得优秀成绩者予以奖励。

(五)学校鼓励教师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实验活动,对确认取得一定成效的教研、实验人员,学校予以奖励。对取得突出教研教改成绩者,学校报县教育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财务后勤

第二十七条国家财政拨款经费是学校经费主要来源。学校要求县教育局该拨的办学经费应及时足额到位。学校依法筹措和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款。

第二十八条学校在保证正常教学的前提下,依法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以广辟学校财源,弥补办学经费的不足,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学校按照上级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标准收取教材费、作业本费和公寓住宿费。学校不自立收费项目,不自定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学校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严格经费开支审批制度,健全财务手续。坚持节约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一条学校健全校产管理制度,坚持用物管物的原则,提高财产为教育教学服务的效益。

第三十二条坚持后勤工作为教学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后勤人员在工作中要坚持教育性,讲求办事效率。一年中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学校予以奖励。特别突出的,报县教育局表彰。

第三十三条后勤部门要做好全校的安全卫生、治保工作,消除危房,防止火灾、失窃和破坏事故的发生,防止师生食源性疾患发生和流行性传染病暴发。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县教育局批准。第三十五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制定的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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