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第二胎_第一批生二胎的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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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修订计划生育条例规定8种人可生二胎

2008年11月29日 11:58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陈枫 通讯员李燕 选稿:张海盈

东方网11月29日消息:近日,“广东拟取消二胎4年间隔期”的消息引起广泛关注。不少读者纷纷来电咨询:这是否意味着生育政策要大大放宽了?

昨天,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在明年1月1日起实施。本报记者特邀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张枫对新条例进行解读,及时释疑解惑。张枫明确指出,我省现行的基本生育政策没有改变,只是在个别方面作了微调,稳定低生育水平依然是当前人口计生工作的首要任务。

一问:“二胎政策”有哪些调整?

解释:取消二胎间隔,再婚、病残儿家庭有微调

针对社会最关注的“生二胎”问题,张枫介绍说,本次修订《条例》,对我省现行生育政策进行了微调:

第一,取消了生育间隔期的规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可以再生育的不再要求间隔4周年才批准生育;

第二,对再婚生育的条件作了适当放宽。对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没有生育过的,经申请、审批后可再生育一胎。

第三,对生育病残儿的夫妻再生育的条件作了适当放宽。对第一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但所生子女均为残疾儿的,以及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的,经医学鉴定后可申请、审批再生育一胎。

二问:人口形势会不会“雪上加霜”?

解释:预计年增三四万人,影响不大

为什么要作出微调?张枫解释说,这是贯彻以人为本,重视民生,基于我省的实际情况作出的。

比如取消“二胎间隔”,主要是考虑到根据我省目前人口发展的形势,依靠生育间隔期以错开生育高峰的历史任务已经完成,但其副作用日益凸现。为了保证群众按间隔期生育,基层的工作量占计生工作总量的近一半,因违反间隔受处罚的群众也占到计生处罚的一半,基层干部疲于应付,群众因受罚也心存怨气,影响了计生工作的和谐开展。更重要的是,有些已婚育龄妇女在间隔期内发生意外怀孕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妇女身心健康造成损害,因此决定取消,此前已经报国务院批准。

有人担心,当前广东已经是人口过亿的“全国第一人口大省”,人口计生形势相当严峻,取消二胎间隔会不会“雪上加霜”?张枫分析,按照估算,预计这一政策调整会在三年内出现暂时的“拥挤效应”,每年新生儿增加三四万人,此后就步入正常轨道,这对广东人口总形势影响不大。

三问:几时能拿到独生子女奖励金?

解释:省政府明年底前制订具体办法

不少退休职工提出,按照原条例规定,他们退休时可从单位拿到几千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但企业往往以经营困难为由拒绝发放。他们问:几时能真正拿到奖励金?能否由政府出钱?

张枫坦承,这一规定在具体执行中落实确有困难,全省的兑现率不到三成。为了妥善解决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欠公平、奖励不能兑现等问题,本次《条例》作出两处修订:一是为保持公平性,将奖励的对象扩展到“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二是具体的奖励金解决办法授权由省政府“在本次修订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另行规定”。新条例将在明年1月1日起实施,也就是说,省政府将在明年年底前制订具体奖励办法。

四问:如何惩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引产?

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将被开除

对于当前流动人口办虚假计生证、“黑B超”鉴定胎儿性别引产导致性别比失衡等问题,新条例加大处罚力度。

比如,对于使用虚假计生证明的,罚款500—2000元;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罚款500—2000元。对组织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万—3万元;如果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则从原条例规定的“行政记过”变为“开除”,加大惩罚力度和威慑力。

■条例焦点

8种人可生二胎

1.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5.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6.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7.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作业、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8.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7种情形严禁生二胎

符合以上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但有以下七种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1.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2.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3.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

4.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5.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6.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7.违反本条例再生育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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