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权利先于银行抵押权的情形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抵押权人是银行吗”。
法定权利先于银行抵押权的情形
一是税收优先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纳税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企业在提供抵押之前就已拖欠税款,税务机关有权先于商业银行处置抵押物并就处置价款优先受偿拖欠税款,即便是商业银行业已处置抵押物或以折价形式受偿,税务机关亦有权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向商业银行追偿欠税企业应缴的税款。二是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以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做为贷款抵押的,商业银行只有在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才能够就剩余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是职工安置费优先权。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对于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得必须首先用于支付职工安置费。
四是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0日做出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工程承包人被发包人拖欠的建设工程款优先于抵押权及其他债权受偿。
五是留置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就法律实质来说,留置
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当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债务人的动产提供保管、运输、加工、修理等劳务,但在约定期限内未得到债务人应有补偿时,即可依法占有该项动产并行使留置权,最终以标的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价款先于银行债权获得补偿。
对于上述情况,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认真落实第一还款来源,严格贷后管理,密切监测贷款资金的运用及企业的经营状况。二是引入抵押资产“净值”概念。即抵押物评估价值剔除法定优先权预见额度后的净值,包括:土地出让金、拖欠税款、建设工程欠款等。银行要对借款企业的完税情况、抵押物情况、建设工程款的结算情况深入掌握,在借款申请阶段,必须明确要求借款企业提供完税凭证及相应的建设工程款支付证明,必要时可直接向税务机关调查了解企业的纳税情况,并要求企业先行完税,再接受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