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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辅导员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完善辅导员工作评价制度,开展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辅导员工作绩效考核,客观评价辅导员工作的态度、能力和业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过程与结果相结合、学年重点工作与日常工作相结合、部门考核与学生满意度测评相结合、考核结果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效的标准,体现客观性、公正性、民主性、公开性和全面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专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参照执行。
二、组织实施
第四条
辅导员考核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共同组织实施。学校辅导员岗位补贴发放工作小组结合学校现行的干部考核办法,细化对辅导员工作的要求,各学院可成立相应的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或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和工作流程完成辅导员工作绩效考核。考核以学年为单位,在每学年末进行。
第五条
考核采取辅导员个人总结和自评、学生满意度测评、学院考核、职能部门考核的办法综合进行。考核总分为 100分,其中辅导员自评占20%、学生满意度测评占40%、学院考核占40%。
三、考核内容及程序 第六条
考核内容及程序:
(一)辅导员自评
在各学院党委领导下,由辅导员本人围绕辅导员工作职责对一学年工作进行总结并自我评议,撰写工作总结交学院党委。同时根据《中国人民大学辅导员考核指标》(附件1)填写《中国人民大学辅导员绩效考核表》(附件2)相应栏目。
(二)学生满意度测评
由各学院组织辅导员所服务的学生或学生代表,填写《中国人民大学辅导员考核学生满意度测评问卷》(附件 3,仅供参考)。测评学生须具有代表性,能客观公正地反映辅导员工作成效。重在考察辅导员深入学生和指导学生成长成才工作情况。由学院党委汇总测评结果,填写该辅导员《中国人民大学辅导员绩效考核表》相应栏目。
(三)学院考核
由学院党委依据辅导员工作要求和工作职责,开展辅导员工作考核,填写《中国人民大学辅导员绩效考核表》相应栏目。重在考察辅导员开展具体工作时的表现,含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学院党委完成辅导员考核后,将辅导员工作总结和绩效考核表统一报至学生工作部。
(四)小组审核
学生工作部汇总辅导员考核结果,并报学校辅导员岗位补贴发放工作小组审核。
四、考核结果及使用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80(含)至90分为良好,60(含)至80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奖惩、攻读学位、进修培训等工作的重要参考因素。
(一)学校在每学年考核优秀的辅导员中评选校级优秀辅导员并予以物质奖励,工作特别突出、表现特别优秀的,推荐参加北京市、教育部优秀辅导员的评选。
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扣发当学年辅导员岗位补贴。连续两学年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建议调离辅导员岗位。
(二)考核结果是辅导员在职攻读学位、进修培训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在攻读学位和进修培训上暂缓考虑。
五、附则
第九条
班主任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09年6月1日
附件:
1、《中国人民大学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考核指标》
2、《中国人民大学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绩效考核表》
3、《中国人民大学辅导员工作问卷调查表》
4、《中国人民大学班主任工作问卷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