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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油(集团)有限公司
行政业务印章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行政业务印章的管理,根据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将纳入集团管理范围的印章界定为以下三类:
1.集团公司印章:指印章内容冠有集团公司法定名称的各类印章,包括法人印章(行政章)和授权各部室掌管的各种业务专用章以及用于银行印鉴的总经理私章;
2.部室印章:指印章内容冠有部室名称、代表集团行使管理职能的印章;
3.二级公司印章:指印章内容冠有全资公司、控股公司法定名称的各类印章,包括法人印章和各种业务专用章以及用于银行印鉴的经理私章。
第三条本规定对集团公司印章的使用范围界定如下:
1.法人章(行政章):适用于以集团名义对外行文以及必须以集团名义出具的各类证明文件;
2.合同章:适用于以集团名义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含国内贸易合同、国际贸易合同以及其他经济类合同);
3.报批专用章:适用于以集团名义向政府部门申报各类物资、设备进口的文件;
4.报关专用章:适用于办理以集团名义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手续;
5.业务专用章:适用于以集团名义从事进出口贸易时,在提供给外商的单据上使用;
6.用地专用章:适用于划出的用地范围图、蓝线图及红线图;
7.土地合同专用章:适用于土地的临时租赁、转让、划拨等有关土地方面的合同;
8.土地管理专用章:适用于有关违法占地拆迁或违章建筑拆迁、开山、填海造地、岸线,港口、码头等地政管理方面的通知、公告、公函等;
9.规划管理专用章:适用于有关规划设计方面(含临建)的报批、报建、各阶段的规划设计图纸的批复、规划设计要点的批复等有关规划管理批件;
10.房地产专用章:适用于以集团名义开发的项目的房产销售合同及提供有关资料、证明材料等;
11.房产财务结算专用章:适用于开具以集团名义开发项目售房收款收据、付清房款证明书及办理房产证手续、给施工单位出具申报纳税有关证明等。
第四条印章管理工作包括印章的刻制、使用、保管、缴销及管理责任等事项。南油集团系统印章的管理工作,由集团总经理办公室主管,秘书科承办。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机关部室、全资公司和控股公司的印章管理。
二、印章刻制
第六条各单位因新成立或更改名称或因印章磨损等原因,需要刻制印章时,需向总经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科进行刻章登记后自行办理。登记簿的栏目包括:日期、印章名称、刻章事由、批准人、承办人。
第七条各单位在启用印章前,须向有关单位发出启用印章的通知(附上印模)。
三、印章管理
第八条印章实行分级管理。集团公司印章由总经理办公室集中统一保管,其中授权各部室掌管的专用印章实行分级管理:合同专用章、用地专用章、土地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报批专用章、报关专用章收归总办统一保管:房地产专用章、房产财务结算专用章、规划管理专用章、土地管理专用章仍由原授权部室掌管。部室印章、二级公司印章由各单位自行保管。
第九条印章必须由各单位办公室指定专人统一集中保管,加锁存放在办公室保险箱内,每次用印完毕,立即放回原处。如因工作需要须携章外用的,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由保管人员携章同行。
第十条各单位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品行良好,无不良记录。从事
业务的与管理印章的必须分开,聘用人员不得掌管印章。
第十一条如因工作需要更换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同时更换印章。
四、用印程序
第十二条用印必须经过严格审批。没经过审批程序,任何人无权私自用印。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印章的使用由用印单位填写用印申请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由总办审核实施。凡内容涉及集团重大事项,对全局有重要影响的,必须报总经理审批,由总办审核办理。
第十四条授权各部室代为保管的集团公司专用章,按业务审批程序确定用印程序。凡根据有关规定或额度须由分管领导审批的,其用印必须报分管领导审批;授权各部室自行审批的,其用印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五条机关部室、二级公司印章必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方可用印。
第十六条严格控制各单位因外单位挂靠等原因使用印章。如确有特殊情况,必须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核,由总经理审批。
第十七条每次用印,保管人员应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记录备考。
五、印章缴销
第十八条 因机构变动、名称更改、印章磨损、印章管理人员更换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印章,由各单位填写《上交印章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单位自存,一份交总办备查,并将停止使用的印章一并上交总办秘书科。
第十九条 秘书科收到各单位停止使用的印章后,开列《销毁印章登记表》,经总办主任审批同意后,制定专人监督销毁。
六、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印章管理,责任重大。审批人员、保管人员、办事人员都要认真把关,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对违反本印章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七、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