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印章的管理办法”。
雅信办发[2006]133号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雅安办事处 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雅安 办事处印章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农村信用联社:
根据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印章管理规定,我办事处结合实际,制定了《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雅安办事处印章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雅安办事处印章管理使
用暂行办法
二○○六年八月二日
主题词: 农村信用社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抄报: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内部发送:办事处各科室。
联系人:姜绍鑫联系电话:0835-2360708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雅安办事处2006年8月2日印发(共印16份)
附件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雅安办事处
印章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农村信用社雅安办事处各类印章的管理和使用,避免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当出现的问题,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根椐《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文件,及《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印章使用管理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办事处党委印章、纪委印章、办事处行政印章、办事处主任名章、办事处财务专用章、办事处内设各科室印章和经批准刻制使用的其他业务用章。
第二章 印章刻制与注销
第三条 办事处党委(纪委)、行政印章及财务专用章,由省联社办公室统一刻制,其他印章由办事处按第二章要求以公安机关指定的专门机构刻制。
第四条 办事处领取印章时,须履行登记,办理交接签收手续。在领用新印章时,将原印章上交省联社办公室按规定做销毁处理。
第三章 印章使用管理
第五条印章启用管理。办事处启用印章应事先以正式公文通知辖内各机构,附印模式样,并抄报省联社。
第六条 上网管理。办事处行政、财务及主任印章向当地公安机关预先备案。
第七条 办事处党委(纪委)印章的使用管理。凡以办事处党委(纪委)名义发文中办理事项,承办部门须按文件
审签程序办理,经办事处党委(纪委)书记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能用印。
第八条 办事处行政印章使用管理。
(一)经办事处研究决定并以办事处名义对上级部门请示报告和批转下级部门请示报告工作事项由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才能用印。
(二)以办事处名义发文,承办部门须按文件程序办理,由综合科负责人审查后用印。以办事处的名义办理其它事项的,经办事处领导签字同意后方能用印。
(三)以办事处名义颁发奖状、证书等,主办部门须凭批文和花名册方能用印。
(四)以办事处名义发送贺信、慰问信、请帖等,须由办事处领导签字同意后方能用印。
(五)以办事处名义出具内部人员介绍信或证明,由综合科负责人审查后用印。以办事处的名义出具对外介绍信或证明,以及对外提供有关材料、报表等,须经办事处领导签字同意后方能用印。
(六)对外、对上报送报表等正常业务工作需用印的,须经内设科室负责人审查签章后综合科审查手续齐全方可用印。
第九条 办事处财务专用章的使用管理。
以办事处名义办理银行开户、支取现金、办理结算等由综合科负责人审查签章后方可用印。需办事处主任和综合科负责人签章的必须双人签章。
第十条 办事处主任名章的使用管理。使用办事处主任名章,必须由主任签字同意后方能用印。
第十一条 各科室印章的使用管理。使用部门印章必须由部门负责人批准。涉及出具证明材料,以办事处部门名义发文、发函,或用于向本办事处机关的报告、请示,以及对外联系公务等,主办人应按公文处理程序办理,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和分管领导同意后方能用印。
第四章 印章管理特别事项
第十二条 建立和规范印章使用登记簿。经审查确认符合用印手续的,管印人应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逐项填写,以便备查。用印留存的材料应定期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 建立和规范印章保管制度。印章应由专人负责保管。除各部门印章原则上由其负责人保管外,其它印章均由综合科机要人员保管。印章的保管者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按规定手续用印,并严格做到人离章收。管印人因事外出,应经办事处领导同意后交指定人保管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印章外出使用,须经办事处领导批准并办理借用手续,用后及时交回办事处。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印章使用范围。所有印章不得用于对外担保、承诺等事项,严禁用办事处的各类印章对外签订非业务内的各类合同、协议。凡盖章出具的介绍信、证明信等应留有存根备查。空白介绍信,公文用纸等未明确具体内容的纸质材料一律不得用印。
第十五条 印章停用和销毁。遇机构更名、合并或撤销等调整事项,应按规定停止使用有关印章,并统一交回原制发单位按规定登记、存放和销毁。印章损坏,应停止使用,并将破损印章交回原刻制机构办理更换新印章的有关事宜。
第十六条 发现印章丢失,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印章使用应严格按本规定执行。凡不符合审批手续和用印规定的,管印人有权拒绝用印。
第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用印的,将严肃追究管印人员的责任,有人批准将按“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直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