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的具体行为及企业的防范措施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企业用工风险防范措施”。
非法用工的具体行为及企业的防范措施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诸多弊病逐渐显露出来,其中影响较甚的“非法用工”行为性质极为恶劣,严重干扰了市场经济稳定性。而和谐稳定的企业劳动关系对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而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赖于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发挥作用。就此类问题,本文重点从非法用工行为方面、企业诸多防范措施等方面入手,探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路径。
【关键词】非法用工;企业;防范措施;探讨分析
【引 言】
在经济发展时期背景下,建立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的基本前提就是确保企业和谐健康发展。劳动关系是众多社会关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非法用工”阻碍了社会经济关系的健康运行、企业的和谐稳定。因此,健康稳定的劳动关系需要依托完善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有企业内部协调和公共部门协调之分。健全有效的企业内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可以把大多数冲突消除在发展初期。
1.非法用工具体表现
对于我国的非法用工具体行为,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诸多条例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诸多条例来看,可以看出非法用工一般包括两种方式的非法用工:一种是被用工者(劳务者)由于自身原因应当受到法律行为的保护,还不能在企业单位工作,而企业不根据法律办事,强行使用该类人员,例如未成年儿童,这便是非法用工的行为;另一种非法用工的特征即是该单位“无权用工”,也就是说该单位被撤销或者未进行登记、没有营业执照、没有备案的单位或是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依然进行所谓“正常运营”的单位聘用工人,这属于非法用工。根据这两种特征的非法用工行为来看,其非法用工的总定义便是非法用工单位“无用工权”。
非法用工的相关法律特征一般具备三大点:第一,非法用工的主体是无营业执照、在案登记或者被吊销之后依然进行运行的工作单位、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等等;第二便是用人单位进行非法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三是非法用工单位具备非法用工的事实。区分非法用工和合法用工,主要是看用工单位的主体是否经过进行依法登记或处理相关问题,所使用人员是否受到相关法律保护等等。
目前最主要的非法用工行为便是不依法履行责任义务,使用未成年人进行工作,这类现
隐患,来全力保障员工劳动安全,这是目前我过企业发展势必要做出的整改革新。
2.2建立完善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和谐企业的创建离不开以调节利益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2.2.1畅通员工利益表达渠道。畅通的沟通渠道是化解劳动关系冲突的重要前提。建设企业劳动关系内部协调机制,首先要健全沟通表达渠道。企业要依靠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广泛收集和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以会议形式形成工作督办落实格局,让它成为员工利益表达维护的重要渠道和载体。管理者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管理方式,面对公司重大决策事项时要多多倾听职工意见,并以一定的制度固定下来。通过以上措施,着力建成企业与员工沟通的完整体系,确保员工利益及时得到保障。
2.2.2合理引导员工价值观。劳动关系在很大程度上还受到员工对企业工作价值观的影响。因此,企业要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工具和平台,教育引导员工正确认识自身利益与企业利益之间的关系,正确认识个人与集体、局部与整体、眼前与长远之间的利益的关系,切实增强员工归属感。
2.2.3健全内部劳动纠纷调解机制。企业可以利用工会组织或借鉴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充当劳动关系协调解决的职能部门。这些组织机构要严格履职,切实监督企业管理者是否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发现要及时予以纠正。
2.2.4建立劳动关系监督和预警机制。企业之中,劳动关系监督和预警的责任部门首先是工会组织。因此工会组织必须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对企业履行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等涉及员工利益领域的预警和监督。要落实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员工民主权利。在职代会闭会期间,要保障职工代表依法履职,监督检查企业重大决议事项、集体合同落实情况。此外,企业还要组建由工会、行政、人事、安保等人员组成的劳动关系预警机构,负责搜集整理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2.2.5建立公开透明的社会监督机制
部分企业办事效率差是社会各界普遍反映的问题,为了能够减少公园办事效率的各个无效环节,应该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将每一个工作的环节公开透明化,并且欢迎社会各界广泛提出意见。在公开透明的社会监督机制体系的监督之下,尽可能的减少负面影响,加大监督管理体系的作用效果,使实际工作中的阻碍和不必要环节被不断减少,使得整个工作流程更加公开化和透明化,以此来减少非法用工现象。
[5]赖锦标.论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赔偿请求权的保护[J].怀化学院学报,2012,(10):61-63.[6]吴大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修改[D].贵州民族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