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班子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_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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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班子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班子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班子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班子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其范围如下:

(一)县委工作部门,县政府工作部门、县级各群团组织党委(党组)、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

(二)未设立党委(党组)的县政府工作部门和县属事业

单位及各乡镇党委、旅开区和花荄工业开发区党工委参照执行;

(三)县(市、区)委和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党工委参照《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执行。

第二章 议题范围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重大问题为:

(一)事关本地区、本单位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

(二)本单位的权力配臵,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及部门的分工与调整等问题;

(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用、调整、奖惩、返聘等问题;

(四)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土地等项目,金额较大的财、物问题;

(五)本单位敏感事项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与修改;

(六)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章 议事原则

第五条 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维护中央权威和维护全局的原则。研究决定重大

问题,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议、决定和各项方针政策。在关系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基本政策以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上,必须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维护中央的权威,保证政令畅通。正确处理好整体与局部、当前与长远利益的关系。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研究决定重大问题,要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紧密联系实际,做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领导班子成员在会上要畅所欲言,赞成什么,反对什么,应有鲜明的态度。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切合实际的科学决策。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党委(党组)班子研究决定重大问题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防止个人说了算。未设立党委(党组)的行政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

(四)坚持班子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班子领导,维护领导班子的集中统一;支持“一把手”的工作,自觉接受“一把手”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要发扬勇于负责的精神,遇事不推诿、不扯皮,根据班子决定和个人分工切实履行职责。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沟通、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谅解,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增强“一班人”的团结。

第四章 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 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班子成员必须到会。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七条 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会前协调。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

议题应在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二)准备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

(三)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并履行签收手续(其中干部问题须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另文送达)。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电话或其他形式通知。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

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耐心听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

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和书面等形式),须将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以示负责。人事等个别敏感问题,可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未到会的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领导班子成员不参加表决。

(六)作出决策。党委(党组)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和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未设立党委(党组)的行政领导班子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由行政首长根据表决结果作出最后决定。

(七)形成纪要。会议须形成“重大问题会议纪要”,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除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重大问题会议纪要除发给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外,还须报市分管领导,并抄送市委组织部。行政首长否定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纪要中说明理由。

第五章 议题规范

第八条 领导班子须根据本规则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将重大问题具体化,制订领导班子《重大问题议事规则》报市委组织部备案。根据本单位领导班子《重大问题议事规则》制定相应的《重大问题议事规范》(见附表)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后在本单位公布施行。

第九条 《重大问题议事规范》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会议通知提前送达时限、须到会人数比例、决策形式,以及少数服从多数所需的决策通过比例。

第十条 《重大问题议事规范》须具体列出由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的所有重大问题。非重大问题不在此列。

第十一条 有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应在《重大问题议事规范》“补充规则”栏中列出。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 研究决定重大问题不按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班子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重新议事。

第十三条 未经班子议事或会议表决形成决定,又未自行纠正的,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违反本规则其他规定的,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四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检查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受理有关投诉并按本规则作出相应处理。市纪委负责受理对市委组织部有关投诉,并按本规则作出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进行班子议事和会议表决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临机处臵,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第十六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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