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女职工生育休假管理办法_女职工生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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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有限公司

员工生育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福利待遇,根据《劳动法》《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成都铃宇有限公司正式员工。

本办法规定了XXXX有限公司女员工孕、产、哺乳、计划生育假期规定、待遇、请假程序

第二章员工生育休假期限

第四条孕期管理

(一)已婚女员工有计划怀孕,需提前3个月告知部门领导及行政人事部,以便人事部做好相关工作安排。如员工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将不享受本条第三条款福利。

(二)已婚女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应在怀孕2个月内,及时告知部门负责人,将 “结婚证、诊断证明、计划生育指标(准生证)”交行政人事部审核备案,作为享受产假的依据。如员工未及时提交或提交资料不齐,将不享受本条第三条款福利。

(三)孕期女员工如需在工作时间进行例行产前检查,需提前1日书面申请,经所属部门、行政人事部批准后,给予产前检查假。产前检查假时间不超过4小时,计为正常工作时间,不扣减个人工资。如非例行产检则按照病假计算。例行产前检查时间为:怀孕三个月—七个月(12周-28周),每四周一次;怀孕八—九个月(29-35周),每二周一次;怀孕第十个月(36周)以后,每一周一次。(例行产检须提交孕检手册或诊断证明复印件报行政人事部作为考勤的依据)

第五条产期管理

一、产假

已婚女员工合法生育时,产假(包含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享受第四条第三款产前检查假15天及产后休息83天,共计98天(产前假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至产后休息)

(二)难产(剖宫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三)凡严格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孕期管理

(一)、(二)、(三)条所列内容,孕期病、事假累计未超过30天,且符合晚育条件(24周岁以上初次生育)的女员工,奖励产假20天,如未遵守孕期管理条例或孕期请、休假超过规定天数,将不享受本条奖励产假20天及期间待遇。

(四)女员工符合政策法规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15天;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已婚超计划怀孕后流产的,其休假一律按病假处理;非婚怀孕采取人流或引产术终止妊娠的,其休假一律按事假处理。

二、护理假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已婚初育的正式男员工配偶系晚育的,予以3日护理假(含休息日)。但已有子女的及再婚的男性员工,不享受护理假。护理假包含孩子出生当日在内。经公司批准的男员工护理假,不扣减个人工资。

三、保胎假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怀孕女职工,怀孕期间有以下怀孕并发症情形:先兆流产、早产现象、前

置胎盘造成阴道出血、胚胎停育、孕期高血压、孕期糖尿病、孕期子痫前症、妊娠毒血症、多胎怀孕胎儿体重过轻,经区级以上医疗部门出具诊断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给予30天保胎假,保胎假不得超过60天。保胎假期工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70%发放。

2、保胎假请假手续提交不齐备的,一律按事假记处;所出具的诊断证明与本人孕检手册、B超、血液生化报告内容不相符,弄虚作假,一律按事假记处,属严重违纪行为,视情节进行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第六条

产假休完未按规定时间返岗,未经部门、总经理、行政人事部批准,又不能提供(区级)医疗机构出具有效书面休假证明手续的员工,按擅自离岗处理,超过一个月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三章员工生育请(休)假程序

第七条女员工请休产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向行政人事部提交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孕检手册、医疗费收据、建休证明(加盖医院公章),由部门领导签字,总经理签字同意,行政人事部审批后,方能离岗。

第八条女员工请休流产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向行政人事部提交结婚证、准生证、医院诊断证

明、建休证明、医疗发票,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审核其能享受的计划生育规定的相应休假天数,经部门领导签字,总经理签字同意,行政人事部审批后,方能离岗。

第九条女员工请休保胎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本人向行政人事部提交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

证明、B超或血液生化报告、孕检手册、医疗费发票、挂号费发票、建休证明(加盖医院公章),由部门领导签字,总经理签字同意,行政人事部审批后,方能离岗,保胎假最长不超过60天。

.第十条男员工请休护理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凭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准生证、子女出生证,由部门领导签字,总经理签字同意,行政人事部审批后,方能离岗。

第四章员工生育休假待遇规定

第十一条根据《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员

工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婚姻法等法律法规;

(二)初次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从办理之月起连续不间断参保缴费满12个月生育的。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连续缴费不间断满12个月(不含补缴)后生育的。

(三)在生育、流产施行前应持有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生育指标。

第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一、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等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结算:

1.妊娠满7个月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流产的3000元;

2.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2000元;

3.妊娠满4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1000元;

4.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300元;

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400元。

二、生育津贴:以女员工生产前12个月本人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365日后,按不同情形分别计算生育津贴:

1.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98日;

2.妊娠满4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42日;

3.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乘以15日;

4.剖宫产增加15日;

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日

第十三条女员工申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单位办理:填报并盖有单位行政公章的《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身份证、住院费用原

始票据(住院发票及清单)、出院证明书、准生证(大成都范围内的提供生育通知书)、婴儿出生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个人办理:填报《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身份证、住院费用原始票据(住院发票及清

单)、出院证明书、准生证(大成都范围内的提供生育通知书)、婴儿出生证、结婚证、配偶户籍证明、配偶社会保险卡、个人工/农/建银行账户(本地卡)。(原件及复印件)

.(3)异地生育需填报《成都市异地生育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表》,加盖异地生育医疗机构公章。

第十四条申报期限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90日内,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到社保机构申报生育保险待遇,逾期未申报的,作为自动放弃处理。申报时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产假工资

1、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假及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社保生育津贴支付,公司不再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产假

生育津贴计算方法参照第十三条第二款。

2、符合国家规定的流产假及流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社保生育津贴支付。公司不再支付流产假期间的工

资。流产假生育津贴计算方法参照第十三条第二款。

3、作为员工福利,晚育奖励的20天产假不属于社保生育津贴支付范围,不受社保生育津贴工资待遇。晚

育奖励的20天(含周末及节假日)产假期间待遇公司按本人基本工资(不含岗位津贴及工龄津贴)的70%计发。

4、未办理生育保险或办理了生育保险但因缴费期限未达到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规定的,其产假期间待遇按本

人基本工资(不含岗位津贴及工龄津贴)计发。

5、公司有先行代垫员工产假期间基本工资情况的,在社保报销的员工生育津贴金额到账后,须先从员工生

育津贴中扣除公司先行代垫的产假期间基本工资金额及产假期间社保个人代扣部分金额后,方能拨付剩余生育津贴到员工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女员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不享受生育保险津贴、待遇。

第十七条对弄虚作假,骗取生育费用及生育假者,责成本人退回生育保险津贴,视情节进行处罚,并在公司内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行政人事部应认真负责审核员工生育休假提交材料,对区级医院开据的病休证明严格把关,如把关不严、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经调查核实,视情节进行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检查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成都铃宇百货有限公司,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于2012年8月1日发布,2012年8月1日前已申请的产休假按此前公布的规执行,不另行更改。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2012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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