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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县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
滨海县卫生局 二○○八年二月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地做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是指生物性、化学性等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生活饮用水,导致水质不达标,造成生活饮用水无法饮用,或发生化学性中毒和(或)介水传染病流行,或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损害,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1.3 工作原则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Ⅱ级):因重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源污染导致日供水能力10万立方米以上供水企业出厂水水质不达标,使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等受到重大影响;或者因生活饮用水污染,造成化学性中毒和(或)介水传染病流行,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较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Ⅲ级):因水源污染导致日供水能力1万立方米以上供水企业出厂水水质不达标,使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等受到较大影响;或者因生活饮用水污染,造成化学性中毒和(或)介水传染病流行,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一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Ⅳ级):因水源污染导致日供水能力1万立方米以下供水企业出厂水水质不达标,使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等受到一定影响;或者因生活饮用水污染,造成化学性中毒和(或)介水传染病流行,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省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除I级以外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分级标准进行调整和补充。卫生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的规定,县卫生局成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发生在我县较大、一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应急领导小组由县卫生局分管局长谷峰任组长,成员包括局防保科、医政科、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等相关人员。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卫生监督所,4 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
(2)建立生活饮用水水质与污染事件常规检测实验室,负责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和污染事件的病因学检测;
(3)开展预防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健康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和公众防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意识;
(4)指导开展水质和水性疾病的监测,并按规定进行网络直报。2.3.2县卫生监督所
(1)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协助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调查辖区内较大、一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中的违法行为,提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建议;
(2)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
(3)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开展对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经常性卫生监督,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消除隐患,防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发生;
(4)建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制定相关卫生应急预案,组织培训和演练,配备和完善应急处置仪器设备,保证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开展;
(5)定期进行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案例汇总分析,分别报送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监督机构。
2.3.3 医疗机构
各类医疗机构负责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或疑似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引起的中毒患者、介水传染病患者和其他患者的医疗救治和报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单位的工作人员。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卫生局或卫生监督所、疾病控制中心报告。
接到报告后,卫生局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并指定机构进行网络直报。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卫生局直接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部报告,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3.3.4 报告内容
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报告的主要内容: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间、地点、单位、污染范围、受影响的供水人群、中毒(患病)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可疑污染物、事件原因的判定、危害程度及采取的主要措施,需要解决的问题和要求等。
3.3.5 报告方式
通过传真、电话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
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卫生局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3)接到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立即安排医疗卫生机构派出相关专业人员,携带应急采样检测器材、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器材、医疗救治设备等赶赴事件现场。同时做好样品检测准备工作,如怀疑涉及食品或传染病突发事件的,应通知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4.1.1.2 现场调查
(1)相关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后,应迅速调查了解现场的基本情况、事件发生的过程、产生的后果以及已采取的措施,根据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开展现场调查,采取控制措施。
(2)现场调查内容:
①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原因、过程以及当事人。
②污染物的来源、品名、种类、性状、数量、污染途径、范围及程度,以及污染的扩散趋势。
③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和污染范围,调查污染暴露人群数量和分布。
④对事件地区影响人群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包括个案调查、采集水样、人体排泄物及生物材料、粪便、血液等,以确定中毒原因和对人体健康产生的危害程度。
(3)对可疑污染的生活饮用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和二次供水进行水质检测,结合现场调查的相关情况,以确定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
(4)做好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规范制作各类执法文书,收集相关证据材料。(6)为防止可能出现的继发性介水传染病,尤其是肠道传染病暴发疫情的发生,加强肠道传染病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做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中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7)在生活饮用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供水单位恢复取水时,应指导供水单位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经对出厂水、末梢水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式供水。
4.1.2 健康教育
充分利用媒体和各类宣传阵地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把握正面引导原则,消除公众恐慌心理,维持社会正常秩序,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4.2 应急响应的终止 4.2.1 终止条件
生活饮用水污染物已消除, 水污染相关危险因素已被有效控制,水质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未出现新的中毒患者且原有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
4.2.2 终止程序
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响应的终止坚持“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
较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由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
县卫生局及时发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进展情况,涉及保密内容的应遵守有关规定。保障措施
卫生局组织开展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卫生应急处置专业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监测报告控制体系,保证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卫生局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机制;改善卫生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条件;加强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救治、现场调查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演练。
6.2 物资保障
卫生局和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建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各类物资储备(包括诊断试剂、特效药物、水处理剂、消毒药械和检测检验设备等)。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用应急储备物资,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应得到及时补充,以确保应急所需。
6.3 经费保障
争取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落实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卫生局要保证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监测预警、医疗救治、人员培训、应急演练、物资储备、实验检测等应急处置的各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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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滨海县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
小组人员名单
县疾病控制中心:
顾善坤、王大力、梅茂冬、张志兰。县卫生监督所:
杨
兵、于
军、李开道、李云林、宋杰光、徐王春娟、冯
磊、梁忠诚、林伟成。县人民医院:
庄
政、高夕雷、蒯卫华、于广前。-15
涛、顾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