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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与教育培训上市问题
根据我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国家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由此可以看出,民办高校不同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具有非营利性。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之前,存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种争论,认为民办高校应根据其目的分为营利与非营利两种。而2002年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高校在扣除其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其他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节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首先强调的仍然是“民办教育事业仍然属于公益性事业”,即民办高校的非营利性。
由于学校是非营利性机构(不是不能盈利),他就不能给投资者进行正常的分红,自然就不满足上市的条件
2008年经湖北省教育厅批复核准,武汉凡谷(002194)获准以自有资金2000万元全资设立武汉凡谷电子职业技术学校。目前学校已经取得湖北省教育厅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学校预备从事全日制中等专业教育、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陕西金叶(000812),西工大明德学院。
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都属于公益性事业(新东方那样的也是,他的英文招股书里也有写),但出资人可以在扣除成本和相关基金后获取合理的回报。学历教育也不能单纯理解为不赚钱,不然谁会投资呢,对吧。
其实就是一个教育集团想上市,类似于新东方这样的。但是新东方是非学历教育,而且在国外上的。而这个集团下面有一堆学校,既有非学历教育又有非学历教育。学历和非学历的差别在于法律规定前者不能自主定价,而后者可以自主定价,价格备案即可。
现在就是不清楚这样的法律架构是否合理或者合法。本来以为医院会比较类似,看了爱尔眼科的招股书,它把下面的医院都改成有限责任公司了,而民办学校本身就是一种法人主体也不可能变成有限公司,所以也就没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