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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和检测机构申报流程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0-30】
闽人防办〔2013〕163号
各设区市、区人防办:
为了便于我省企业了解掌握申报新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和检测机构资质办理流程事项,根据《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5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许可条件
申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许可资质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企业,应分别具备国人防〔2009〕325号和国人防〔2009〕324号文所规定的综合、人员、场地、设备、质检、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条件。
企业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⑴ 许可资质申请书;
⑵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或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原件、复印件;
⑶ 国人防〔2009〕325号、国人防〔2009〕324号中资格条件(人员、场地、设备、质检、管理等方面)所规定的书面材料;
⑷ 技术总负责人和各技术部门负责人及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清单;
⑸ 技术人员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和技术职称、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具体许可条件属密级,故本通知未予明晰。有申报意向的企业可咨询省人防办平战处
二、申报流程:
(一)企业持申请材料向所在地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申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或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认定证书,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上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根据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上报的材料,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联合考察组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经主任办 1
公会研究确定的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在省人防门户网站公示。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受理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上报材料后,按下列程序实施审核: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设区市人防办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审核。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告知设区市办。
3、受理审核企业名单于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在福建省人防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相应处理决定告知当事人。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4、经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的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7个工作日内在省人防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限为15天。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相应处理决定告知当事人。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三)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企业名单上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四)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据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请示,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实地审查。
(五)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查合格的,申报防护设备资质许可的企业,批复并发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试生产通知书》,申报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许可的,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认定证书》;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材料,并通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六)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取得《试生产通知书》后,按通知书批准范围试生产,试生产期限最长一年,试生产产品按规定要求进行质检,全部合格后,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查确认,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发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认定证书》;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取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认定证书》后,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质量检测工作。
三、审核的组织形式及考察方法
(一)考察形式:组织联合考察组,由省办平战处牵头,工程处、质监站相关人员组成,所在地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配合。
(二)考察内容:技术人员进行实地审查,按照国人防〔2009〕325号、国人防〔2009〕324号所规定的人员、场地、设备、质检、管理等方面所要求的条件对报名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三)确定申报企业:考察组根据考察结果,综合汇总后,提出意见建议,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上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的企业名单。
四、有关要求
(一)严格按照资质许可条件,制定审核方案,严密组织实施,所在地人民防空办公室要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审核工作。
(二)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坚持“一把尺子”的审核标准进行评判,并当即将考察情况告知设区市人防办和申报企业。
(三)务必做到清廉考察审核,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接受企业安排的请吃、礼金、礼品、土特产和游玩等,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2014年9月30日
关于申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资质公告
各建筑工程检测机构:
为加强我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的管理工作,依据《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4号)和有关法规,经山东省人防办同意,拟选取一家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事本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单位报名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在青岛市依法设立的、非涉外独立法人,并取得与开展检测项目相关的省级计量认证。申报单位及与其有利益关系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控股股东等不得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设计(研制)、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和维护工作。
(二)申报单位有开展相应检测工作的人员,单位在册人员不得少于50名,技术人员不少于60%,中级以上职称技术人员不得少于40%。其中:
1、人防工程防护专业工程师(或者熟悉人防工程的结构专业工程师)、机械专业工程师、结构专业工程师、电气专业工程师各1名以上,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防护设备质检标准。
2、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人员(专职质检员)不少于3名,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应通过防护设备专业知识的相关培训,能熟练操作相关质检仪器设备,熟悉所检测防护设备的相关检测标准。
3、使用超声波探伤类特种设备检测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质量监督机构颁发的操作证书或国家人防办颁发的相关培训合格证书。
以上三类人员须从业一年以上,并在申报单位从事检测工作半年以上。
(三)申报单位应具备防护设备外形尺寸与配合尺寸、使用性能、材料和外观质量等防护设备加工、安装质量常规检测能力,主要包括防护设备混凝土强度、混凝土中钢筋的布置及保护层厚度、混凝土结构中的孔缝等隐患、钢结构防护设备门扇厚度、内外面板厚度、型材尺寸、门框与门框墙的贴合质量、油漆厚度与附着力、密封件质量、锁闭轴和铰页轴的直径、闭锁传动件精度、门扇启闭力、关锁操纵力、提升机构操纵力、门扇运行平稳性、启闭门和开关锁时间等检测项目。
(四)申报单位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相关检测标准、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齐全。建立检测仪器设备档案和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仪器设备应处于检定有效期内。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相关记录和报告应长期存放。
二、申报材料要求
1、正式公文格式申请书;
2、申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验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计量认证证书和认证项目表原件和复印件;
4、主要仪器设备清单;
5、员工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6、检测机构的管理制度;
原件与复印件核对后返还申报单位。以上文件要求一式六份,装订成册。
三、报名方式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名,并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市人防办工程处。
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