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实施办法 学科建设处_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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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文件

中矿大学科字„2016‟2号

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

授权点动态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凝炼学科方向,优化学科布局,构建科学的学位授权体系,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学位[2015] 40号)和江苏省学位办《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学位字[2015] 5号)等文件精神,学校制定了《中国矿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实施办法》,经2016年4月27日校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矿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实施 办法

中国矿业大学 2016年4月29日

中国矿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4月29日印发向学校提出调整申请。

第十三条 校内公示。凡中国矿业大学南、北两地共同招生的学位授权点,需在南、北两地公示并及时处理异议。

第十四条 同行专家评议。学校聘请校内外专家(总数不少于5人,外单位不少于 1/3)组成专家组,对拟撤销学位授权点做出“合格”或“不合格”评议结论,并对该学位点提出“撤销”或“保留”建议;对拟增列的学位点提出是否“新增”建议。

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各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情况及同行专家评议意见,认真审议后做出“合格”、“不合格”结论,并做出“撤销”、“保留”、“新增”决定。

第十六条 校务会决议。校务会根据学科和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学位点评估结果及全校申请增列学位点实际情况做出“撤销”、“新增”学位授权点的决定。

第十七条 上报材料。将撤销和增列的学位点以及有关材料报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并报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五章 被撤销学位点的有限权限

第十八条 按本办法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在 3年内实行有限授权,在有限授权期内停止招生,但保留对已招收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权;3 年期满后完全撤销授权,未毕业研究生根据学科相关性与个人意愿,转至其他学位授权点培养并授予学位。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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