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149号_职工带薪休假暂行规定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0:19:4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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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149号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职工带薪休假暂行规定”。

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它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三、《办法》第四条“累计工作时间”的计算应提供如下有效证明作依据:

(一)档案有记载的累计工作时间;

(二)单位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三)劳动合同书证明的有效工作年限;

(四)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证明的工作时间。

上述工作时间不得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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