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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监理限时办结制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服务态度,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曲靖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服务承诺等三项制度的通知》要求和《拖拉机登记规定》、《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结合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服务对象到本单位办理业务,经办科(室)或经办人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要申办业务的制度。
第三条 限时办结范围包括:农机监理业务请示;拖拉机及收割机的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检验签证、补领牌证、补换牌证、档案查询;驾驶人的考试、发证、补证、审验换证、转入、转出、档案查询;农机产品质量投诉受理;公文处理;来信、来访、领导交办事项及其它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第四条 各科(室)负责人为限时办结制的责任人。
第五条 各科(室)必须认真负责受理职责范围内的各种业务。对即办业务,在服务对象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即时予以办理。
第六条 对限时办理的业务,经办人应及时对服务对象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材料齐全、手续符合规定的,告知办理时限。报件手续不全、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之有关办理
事项及所需材料和办理方法。
第七条 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业务,不准延时办理,如情况特殊确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要报分管领导批准,并告知服务对象延时办理的理由和延时的具体时间。
第八条 服务对象申请办理拖拉机、收割机及驾驶证业务,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按下列时限办结:
1、申请拖拉机、收割机注册登记的,在1个工作日内核发号牌及行驶证。
2、申请拖拉机、收割机机身颜色变更,或更换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或更换发动机,或所有人姓名变更的,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3、拖拉机、收割机因质量问题,由制造厂更换整机的,在1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发行驶证。
4、拖拉机、收割机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转移登记的,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登记。
5、申请拖拉机、收割机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的,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
6、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件的核发,在考试合格后5个工作日之内核发。
7、申请拖拉机、收割机驾驶证换发、补发的,在1个工作日内换(补)发。
8、申请检验的,经检验合格,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签证和-2-
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9、农机新产品申请注册登记的,在2个工作日内添加到农机监理信息网络验证目录中。
第九条 农机监理业务请示事项,一般事项1个工作日内答复和办理,重大事项和涉及协调相关部门的,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十条 受理农机产品质量投诉案件,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受理后在7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者;对不在受理范围的投诉,在3个工作日之内告知投诉者采取其它途径解决。
第十一条 对来函、来信需要办理的事项,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不属于本所的业务范围的,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 单位公文处理。一般公文在2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送件在1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第十三条 受理单位职工、住户反映的问题,一般事项2个工作日内办理,紧急事项1个工作日内办完,重大事项需调查研究、上报审批的,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十四条 农机监理业务统计,按上级部门规定的时间上报,临时急件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切实遵守限时办结规定。业务工作实行AB角制,相互补位,做到一岗多责,一岗多能,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告之。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视为违反限时办结制行为:
(一)超过承诺办结时限和时限内未将办理结果交付办事人的;
(二)超过规定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的;
(三)不按规定给办事人答复的。
办事人非自身责任,不按办事程序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导致超过办结时限的,不视为违反限时办结制行为。
第十七条 法规科负责做好办理重点业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已接近或超过规定时间尚未完成的业务工作进行督办,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十八条 单位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对各科(室)承办的重要工作进行督查,或通过所长办公会议、职工大会听取各科(室)工作情况汇报,提出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