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林股份: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精)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二○一一年五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11)锦律非(证)字第74号 致: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称锦天城)接受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锦天城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锦天城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锦天城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锦天城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锦天城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4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daodoc.com 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需审议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5月9日下午1:00起在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园中路159号宁海开元新世纪大酒店五洲厅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邬建斌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70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87%。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11年4月2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锦天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列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内容
1、审议《关于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2010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2010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201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9、审议《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0、审议《关于公司2011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1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2、审议《关于提名王冶女士担任公司董事的议案》;
13、审议《关于向中国光大银行宁波分行申请人民币壹亿元综合授信的议案》 ;
14、审议《关于向中信银行宁波分行申请4000万元人民币授信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锦天城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各项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均获得通过。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2011年5月9日。负责人: 吴明德 经办律师:单莉莉、姚 培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