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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高院开展2012年度评估、拍卖机构集中报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及全国法院深化司法拍卖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对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在自愿报名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前提下,通过年度集中报名、集中审查确定今年的入选机构;同时对已入册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年度审核。现将2012年度评估、拍卖机构集中报名及司法鉴定机构年度审核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机构类别
(一)集中报名机构类别
1、拍卖机构;
2、房地产评估机构;
3、土地评估机构;
4、资产评估机构;
5、车辆评估机构。
(二)入册司法鉴定机构类别
1、会计师事务所;
2、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3、价格认证机构;
4、测绘机构;
5、其他机构。
二、机构报名的基本条件
在内蒙古自治区内依法设立或在外省市注册、依法在内蒙古自治区内设立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具有以下资质等级的鉴定、评估、拍卖机构,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申报,也可以向所在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申报。
(一)报名参加高级人民法院的基本条件
1、拍卖机构具有内蒙古商务厅2012年公物拍卖资质的;
2、房地产评估机构具有二级以上资质的;
3、土地评估机构具备在全区范围内执业资质的;
4、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上述资质等级均含本级。
(二)报名参加中级人民法院的基本条件
1、拍卖机构具有“公物拍卖资质、A级以上资质、成立三年以上”三项基本条件之一的;
2、房地产评估机构具有二级以上资质的;
3、土地评估机构具备在本辖区范围内执业资质并成立三年以上的;
4、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上述资质等级均含本级。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报名:
1、不具有上述资质等级的机构;
2、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执业资格的,评定的资质过期的;
3、在评估、拍卖中有不良记录的;
4、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出资人在执业经营中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