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时期处理人民群众矛盾纠纷的对策_论矛盾纠纷化解的论文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0:12:5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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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时期处理人民群众矛盾纠纷的对策

一、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的状况、特点及危害

(一)当前矛盾纠纷的特点和状况

当前我国改革和建设处于关键时期,这既是一个经济发展期,又是一个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在这个时期,社会结构急剧变动,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矛盾纠纷出现新的特点,主要有:

1、主体多元化,由一元向多元转变。过去矛盾纠纷主体多发生在公民之间、邻里之间,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调整,矛盾纠纷的当事人已不仅包括公民自然人,而且包括各种经济组织甚至包括一些行政部门;不仅涉及到企业事业单位,而且涉及到广大农村群众和集体经济组织。

2、客体复杂化。矛盾纠纷的客体由简单化向复杂化转变,各类经济组织实现经济利益渠道的曲折性和有关行政组织的行政行为和办事行为的随意性,导致了社会矛盾纠纷的复杂性。矛盾纠纷的成因多、形成因素多,生成过程复杂,导致的后果严重。矛盾纠纷的演化由直线式变成曲线式,并且矛盾纠纷的发生与否多为不确定因素。

3、规模扩大化,矛盾纠纷规模呈现群体化。过去上访仅一人或几人,现在生活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导致发生纠纷的起因往往与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而且具有相同的利害关系,牵涉群众少则几十人,多则几百人。而且在相当一部分集体上访和群体事件中,往往是多数人的合理合法要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群众的自发行为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的插手利用在一

起。

4、面广量大,情况复杂化。由于改革不断深化,一定程度上存在的利益分配不均,某些腐败现象的出现,工人下岗、土地征用、拆迁安置等等,都使某种矛盾表现的十分突出,各种矛盾纠纷大量产生。我所在乡镇仅今年就比去年多了十几个纠纷,而且多年来为发生集体访的小乡竟然发生了百人集体访。

5、具有明显的违法性。群体性矛盾纠纷的对抗性明显增强,当事人为达到目的,或聚众吵闹、或冲击党政机关、或阻塞交通,有的甚至酿成刑事案件,具有明显的违法性。

6、群体性矛盾纠纷的组织方式由分散向紧密转变。由过去的自发形成转变为现在别有用心的人的有计划的恶意组织,组织人由前台指挥转向幕后暗中操作。

7、支持同情者有少变多。现在一个单位或一部分人上访,其他群众也公开表示同情,跟着起哄,甚至也以集体上访相呼应。

(二)矛盾纠纷产生的大量的危害

这些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纠纷的发生,产生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一是严重的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二是严重损伤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三是矛盾纠纷的解决难度大,拖累了基层政府的工作精力。

二、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健全,社会转变的加快,社会经济结构的不稳定性导致矛盾纠纷发展的趋势更加复杂多变。各种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往往既有历史原因、政箦原因、经济利益原因,也有处理方法不当的原因;既有群众要求合理的一面,也有群众对党和国家政

箦不了解、不理解的一面;既有基层干部素质较差、管理方式落后、处理问题简单粗鲁的一面,也有群众要求过高、不顾大局的一面;既有传统法制积淀与现代法制意识冲突的一面,也有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思维定式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建设不适应的一面。各种矛盾纠纷产生的成因交织在一起,加重了当前人民群众矛盾纠纷的复杂性。总的来分析,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基层党政领导对预防处置矛盾纠纷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缺乏正确的认识,化解矛盾纠纷的措施不利。对一些事关大局的矛盾隐患,个别领导只是一般性应付了事,该亲自调处的不亲自调处,工作不深入,缺少力度。这是矛盾纠纷发生特别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主观原因。

2、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完善。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群众在资源分配、市场占有、生产经营、劳务关系、收入分配等方面的矛盾逐渐凸显。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就的计划经济体制被打破,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不成熟,法制不健全,市场主体的行为不规范,经济生活中深层次的问题逐步显露出来,急需相应的政策进行调整。由于某些方面、某些曾次、某些环节的措施不配套、不完善,使社会某些成员、某些问题处于“断层”和“夹缝”中,为矛盾纠纷的形成酿造内外因结合的环境和条件,造成某些群众无休止的上访。这是引发矛盾纠纷发生的客观原因。

3、部分基层干部素质差,干群关系恶劣。一些干部群众观念单薄、方法简单、作风粗暴,伤害了群众的感情;还有一些干部私心严重、巧立名目、贪污受贿,政务公开的透明度不高,群众不买帐,导致干部矛盾加剧;还有个别别有用心的干部,拉帮结派、争权夺事,煽动群众上访、请愿、闹事,以致引起

大引起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这是形成干群矛盾的主要方面。

4、收入分配不公,造成群众收入两极分化。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人民群众内部的物质利益矛盾纠纷突出的体现为“平均主义”、“吃大锅饭”为主要特征的社会分配不公,在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和“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通过诚实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政策下,体现了一些新的不公平和矛盾纠纷,高低收入人群差距悬殊。这是人民群众矛盾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

5、一些群众法制意识淡薄.不能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关系,单一强调个人利益,凭个人意志办事,不能冷静处理问题,把简单问题搞成复杂化、扩大化,试图通过群众闹事解决问题。说明我们的法制宣传教育还落后于发展形式。

6、思想政治工作出现淡化局面。部分领导干部只注重经济建设而忽略了精深文明建设,出现了一手软、一手硬的倾向,淡化了思想政治工作,致使一部分人思想上素质底下、不思进取、道德滑坡、私欲膨胀,一切向钱看。这是产生各类矛盾纠纷的思想根源。

三、正确处理矛盾纠纷的思路

新时期的人民群众矛盾纠纷调处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正确处理这些矛盾纠纷要综合考虑,标本兼治;既要坚持原则,又要具体问题做到具体分析,针对不同的矛盾纠纷寻求不同的解决办法。

(一)处理原则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关系的调整,经济和社会的各种矛盾,出现了

许多新情况和新变化。这些新情况和新变化体现在民间的纠纷上,就表现为纠纷类型的复杂化,纠纷主体的多元化。若不能及时化解和处理,势必会激化社会矛盾,造成集体上访和群众性事件的增多以及民转刑案件的增加,从而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掌握三方面原则。

首先,要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使人民调解工作真正成为化解民间矛盾纠纷的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坚持与时俱进,努力探索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创新,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扩大调节工作的领域,完善调解组织网络,树立科学发展观,建立科学的调解工作体制和机制,不断提高司法系统的工作水平。

其次,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各人民调解员要深入调查,了解分析人民群众矛盾纠纷的新特点及产生原因,区别不同情况,寻求解决的有效办法,协调好各方面利益关系,尽最大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再次,在排查中要突出重点,注重对社会上一些深层次的较复杂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特别是要做到“两个加强”(加强对重点部位排查,加强对重点人群排查)、“四个防止”(防止自杀事件、防止民转刑案件、防止群众械斗、防止群体性上访)。

(二)增强党政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自觉性和主观能动性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关键在于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事实充分证明,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如果干部素质不高,不仅不能有效的化解矛盾纠纷,而且自身也会成为矛盾产生的根源。只有广大党员干部的素质提

高了,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才能有根本保证。这是正确处理人民群众矛盾纠纷的根本条件。

(三)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大特点,就是提高民主法制,实行依法治国。只有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施政,才能建设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推进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就要求全体群众人人知法,人人自觉守法,而营造这一氛围的唯一有效途径就是加强普法教育,抓好“法律三进家”活动。

一方面,要以“法律三进家”活动为契机,加强法制宣传,认真作好辖区内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到法律知识宣传入户,法律服务进家庭,法律咨询进成员单位。在理念上、机制上、重点对象上、依法治理上、法律服务上和文化上有所突破,在辖区内掀起一个爱法、学法、守法的新高潮,进一步提高辖区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促进依法治理工作;另一方面,以营造公共服务型政府为契机,增进基层法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技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切实解决辖区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以防止矛盾纠纷升级和激化,为辖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依法维护企业和居民的合法权益。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这是正确处理人民群众矛盾纠纷的治本之策。

(四)全面推进依治理力和依法行政工作

依法治理和依法行政要从基层做起,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只有化解在基层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怎么在依法治理和依法行政过程中要不断总结并推广成熟的经验,从而使人民调解工作由传统调解向制度的法制化、规范化转变。这是正确处理人民群众矛盾纠纷的基本方略。

(五)健全机制,创新体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多年的改革实践为我们进一步深化改革创造了良好的基础,现在要在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在法制体制改革和创新上下工夫。要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自己的问题自己解决,创造人民群众自己的幸福生活。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作为基层组织,我们要让广大群众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让群众参与讨论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这是正确处理人民群众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

(六)深入调查,积极探索,为政府制定规章制度提供依据

在解决矛盾纠纷的具体实践中,进一步总结经验教训,将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工作经验整理成具体的建议,提供给政府作为制定新的更合适的地方法规和完善现有法规的实践性依据。同时,加强与各部门的有机联系,从法律角度积极指导各部门的政策制定和修订工作,以及行政行为执法工作,减少人民群众矛盾纠纷的发生和事态的扩大。这是正确处理人民群众矛盾纠纷的重要保证。

(七)妥善协调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方面的关系

调整产业结构,增加社会就业,缩小贫富差距。要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形成自己的特色产业、优势产业、规模产业,提高经济效益,大规模增加社会就业能力,解决广大弱势群体的经济利益和生活困难,实现经济自救。再就是组织再就业培训工作,为广大群众开拓新的工作机会,若百姓们有了工作,生活有了着落,各种矛盾就会自然减少,从源头上断了矛盾的根,社会自然稳定了。

这是正确处理人民群众矛盾纠纷的斩源之剑。

(八)优化整合调解资源,彻底解决矛盾纠纷

1、发展多种形式的调解组织,发挥群众、社会团体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各种有 目的的群众的利益诉求和维权行为起着积极的规范作用,因此要以多种形式吸引和引导社团组织参与矛盾纠纷,努力使调解工作延伸到社会各个行业、领域和环节,通过建立调解自治组织明确职责,强化其自我服务、自我救助的能力,真正形式“大调处”格局。

2、整合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资源。一是将律师和退休法官请入人民调解组织担任调解员,由于他们有较高的职业素质和威望,一些矛盾纠纷在他们的调解下,就会迎刃而解。二是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委员会资源,参与司法调解工作,将法院调解案件先行交给民间调解组织调解,在调解有难度或者有必要时,再请法官到场,决定调解的结果。三是设立调解指导办公室,加强对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培训。聘请法庭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担任乡镇(街道)和村(居)人民调解员,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让人民调解员参与司法审判实践,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建立和完善定期联络制度,协调联动制度,形成一个处理矛盾纠纷的具有强大合力的调解组织,使矛盾纠纷彻底化解在萌芽状态。这是解决人民群众矛盾纠纷的制胜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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