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干教师管理办法(改)_骨干教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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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清水河镇中小学(幼儿园)骨干教师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骨干教师是教师队伍中的优秀人才,是全面实施新课程、推行素质教育的核心力量。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是全镇教师队伍建设的重点工作之一。

第二条 为了确保骨干教师在评审、培训、使用、考核等管理环节的科学性、系统性、有效性,充分发挥骨干教师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教师培训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评审认定

第三条 骨干教师主要指师德高尚、知识丰富、理念先进、绩效优良、发展主动,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能够起到带头、示范和指导作用的教师。

第四条 骨干教师的评选范围是:全镇在编在岗的中小学、幼儿园的专业教师,未主持教学工作的教师不得参加申请评定。

第五条 骨干教师的评选原则:骨干教师的评审遵循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采取科学、操作性强的评选办法,突出教师队伍要求的导向性,利用骨干教师评审的契机,激励教师主动发展和自觉提高。

第六条 骨干教师分学段和学科进行评审认定,每二年一次,杜绝终生制。

第七条 骨干教师评审认定条件:

1、师德高尚。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教书育人,关爱合作,为人师表。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2、知识丰富。具备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知识功底厚实,教学艺1 术精湛,原则上连续从事本学段本学科教学三年以上。其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原则上具备专科以上学历,初中教师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3、理念先进。教育观念与时俱进,积极投身课程改革,主动参加各种科研活动,积极参与组织本学科的教研教改工作,在同行中有较大影响。近三年内有两篇以上独立撰写的教研文章在市级刊物发表或获奖,或者有一篇以上教研文章在州级以上刊物上发表交流或获奖,4、绩效优良。教育教学效果综合评估名列前茅(小学镇内、初中市内同级同科统测成绩至少在平均成绩以上), 并在相应范围内有较大影响。近二年,公开课在镇内获一等奖一次或者二等奖两次以上,或者在市内及以上优质课比赛中获二等奖及以上等次。校级行政干部所承担的学科教学工作量每周不少于四节。

5、发展主动。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自觉完成学习任务。主动承担指导年青教师和新课程培训任务,所指导的教师有明显进步;熟练掌握和应用现代教育教学手段。

第八条 骨干教师评审认定程序。骨干教师评审认定按个人申报、学校推荐、评委评审、公示复核、发文认定五步程序进行。

1、本人申报。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下列材料:本人申请;近二年工作总结;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教师职务资格及聘任证书复印件、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近三年年度考核复印件、反映近二年教学、科研业绩的材料复印件、论文(论著)全文复印件(包括刊物的封面、目录)、《兴义市清水河镇中小学(幼儿园)骨干教师评审表》。申报者的任课学科、发表的论文、对教学业绩的总结必须与申报学科一致。

2、学校推荐。学校成立骨干教师考核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下列考核推荐工作:审查个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组织学生测评、召开全体教师大会推荐(推荐票数达不到三分之二以上者不得推荐)、综合2 考核后提出推荐意见、按时组织上报推荐材料。

3、评委评审。镇教育辅导站按照行政参与、教师为主的原则成立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骨干教师的评审,推荐票数达不到三分之二以上者不得评定为骨干教师。

4、公示复核。评委通过的对象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对提出异议的对象组织评委进行专项复核。

5、发文认定。对公示无异议或复核无变更意见的,由镇教育辅导站发文认定骨干教师资格,并颁发证书。

第三章 培训与提高

第九条 学校要制定骨干教师的培训计划和措施,积极选送骨干教师参加国家、省、州、市的培训学习,落实骨干教师培训任务,做好培训学习的登记工作。

第十条 骨干教师要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提高主动发展能力。全员性的教师培训活动骨干教师必须带头参加。

第四章 职责与待遇

第十一条

骨干教师的职责任务:

(一)、指导教育、教学方面:

(1)、每学期至少上2节镇级观摩课、示范课或组织1次全镇性的专题讲座(先进教学理念、教学成果分享);

(2)、每学期至少指导1位青年教师,须有记录等材料;(3)、每学期组织和指导本学科教研组开展互动、教研活动、公开交流教学设计、多媒体课件制作等活动1次以上,听课、评课不少于8次;

(4)、积极总结并传播现代教育理论和教育教学经验。

(二)、教育科研能力方面:

(1)、承担并参与教育科研及课改工作(含校级科研课题),不3 断总结教学经验,撰写教育科研文章。教育教学效果好,学生满意率保持在70%以上。

(2)、带头参与论文、教案、课例、课件评比工作,辅导学生竞赛等活动;

(3)、积极参加教师继续教育学习,自觉完成培训学习任务,不断丰富知识,提高教育、教学能力。

(4)、认真总结汇报教育、教学工作活动的开展情况、成功做法和不足之处,每学期期末形成专题报告交学校及教育辅导站。

第十二条

骨干教师的待遇:骨干教师除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外,同时享有以下待遇:

1、在同等条件下,骨干教师优先考虑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年度考核评优、选派参加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培训、教育行政部门、业务部门组织的学术研究、交流和外出学习等系列活动,其费用按规定给予报销。

2、在镇内调动,教师考调等方面具有优先权。

3、未经骨干教师本人同意,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骨干教师的任教学段和学科。

第十三条 骨干教师的待遇必须是在严格考核其履行职责的前提下才能享受。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骨干教师任期为二年,每届期满,其称号的时效性丧失,需要参加下一届申报评审认定。

第十五条 骨干教师的使用应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按照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有利于发挥骨干带头作用,有利于骨干教师成长的要求合理使用。

1、学校合理安排工作岗位。骨干教师的工作岗位必须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改变任教学段和学科,拔高或降低使用,更不得随意调离教4 育教学岗位。

2、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学校要有计划安排骨干教师上好示范课、观摩课、研究课;及时向骨干教师提供省、州、市的教育科研信息,积极组织骨干教师参加各种教育科研活动;组织骨干教师介绍教育教学经验,定期召开骨干教师座谈会;落实骨干教师辅导、指导任务。

3、做好培训与使用相结合。学校要积极组织骨干教师参加各级各类的培训学习,督促骨干教师完成继续教育任务,为骨干教师不断成长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 骨干教师实行年度考核与届中考核相结合的制度。年度考核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届中考核按以下要求进行:

1、骨干教师考核内容主要是其履行义务的情况,考核方式主要有自我总结、听课座谈、查阅资料、问卷调查,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2、骨干教师由各中小学组织考核,并报教育辅导站审查备案。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

(1)有道德败坏,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滥发资料、违犯收费等违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

(2)问卷调查表明:学生满意率或教师认同率达不到70%。(3)两年内没有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交流过教育科研文章。(4)故意不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5)未在镇内承担示范课、观摩课,未按要求指导新教师或年青教师。

(6)脱离教育教学岗位达3个月以上。(7)任教学段学科与评定学段学科不符。

第十七条 届中考核不合格者,停止享受骨干教师相关权利。

第十八条 市级及以上评选的骨干教师同时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属镇教育辅导站,若与相关法律条款抵触之处,则以国家相关法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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