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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文区总工会关于成立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根据《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在全市工会系统建立专门工作委员会制度的意见》(京工发[2007]36号)的要求,崇文区总工会决定成立生活保障工作委员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委员会、职工教育文体工作委员会、法律监督工作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工作委员会。
一、指导思想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推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以及工会的有关规定,拓展工作领域,增强工作力度,改进活动方式,按照“会员办会、民主办会、依法办会、科学办会”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推进工会工作的群众化、民主化、法制化和科学化进程,不断提高维权质量,增强维权能力,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更好地发挥工会的作用。
二、职责任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是在崇文区总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就工会有关业务工作进行决策研究、监督检查、指导推进、开展活动的议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1、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分析、研究论证,为决策提供依据。
2、选树典型,总结交流、推广经验,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3、反映职工在生活保障、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教育文体、法律监督等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4、对有关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团体提案。
三、组织机构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可由崇文区总工会委员、工会干部、专业人士和工会积极分子等组成,委员经协商产生,实行替补制。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主任由区总工会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担任。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总工会相关业务部室,办公室主任由该部室负责人担任。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工作计划和调研计划,确定调研课题。
2、组织协调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有关活动。
3、负责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记录并在会后编印会议纪要,整理专门工作委员会提出的有关意见、建议和提案。
4、负责专门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并向委员通报情况。
5、建立健全专门工作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起草文件材料。
6、为委员做好服务工作。
四、工作制度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根据崇文区总工会委员会提出的重点工作任务独立开展工作,并对区总工会委员会负责。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由集体讨
论决定并报区总工会常委会或委员会审议决定。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为充分发挥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作用,规范工作程序,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1、会议制度。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如有需要可由主任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议题由办公室或委员提出,由主任确定。会议日期和议题一般应当提前一周通知委员,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向主任或办公室请假,并提出对会议议题的建议或意见。
2、调研制度。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开展调查研究,为决策提供依据。就典型性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提出建设性意见。
3、联系制度。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与委员的日常联系和信息反馈,及时向委员传达有关情况。
4、报告制度。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每年定期向崇文区总工会委员会报告开展工作的情况和结果,由委员会进行审议考评。报告形式可以是大会报告,也可是书面报告形式。
五、其他事项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运转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委员会职责任务、组织机构、工作制度等方面的问题由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意见》经崇文区总工会十四届六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