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审计监督与反腐倡廉之间的关系_审计监督与服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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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学论文

姓名:王正伟

专业:会计10—02班学号:541009020146

审计监督与反腐倡廉的关系

摘要:审计机关作为政府专司经济监督的重要机关,具有反腐倡廉的法定职责,并在反腐倡廉建设中担负重要责任。这不仅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明确赋予的,而且是由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的,尤其是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更是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的客观需要。同时,审计机关具备的专业特长、职能优势以及客观公正性、独立性等特点,都决定了审计机关在发现腐败、查处腐败、预防腐败和在对权力监督制约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审计监督机关要把党和国家反腐倡廉的各项规定要求贯彻到全部审计工作之中,在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中充分发挥好纪检监察机关同盟军的作

一:审计监督在反腐倡廉之中的作用

审计机关作为国家专设的经济监督机构,在反腐倡廉中所担负的责任和应当发挥的重要作用,是由法律法规和其工作性质决定的。

(1)预防作用。从腐败问题产生的根源、滋生的环境、发展的轨迹来看,最根本的原因是由于权力的过于集中和决策的不民主,以及制度的缺失和监督疲软缺乏。通过审计监督,可以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问题和提出改进建议,健全制度、消除隐患、防范风险,堵塞管理上的漏洞,有效地预防腐败犯罪行为的发生,降低腐败产生的机率,使权力得到制约,促进行政行为的公开透明。在具体的审计工作中,要对腐败多发领域、重点部门、重点项目进行常规性审计。从审计事业的发展状况来看,目前我国已建立了事后审计、事中审计(也称跟踪审计)、事前审计三种审计形式,特别是开展事前审计,能够充分体现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的作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这是反腐败工作方法上的突破,提升了国家审计的反腐败功能。它的主要特征:一是具有前瞻性。这种审计主要是对单位的计划、方案、预算制定的审查,经济合同批准之前的审查,经营决策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等,使决策、预算等更科学,形成最佳决策方案。事前审计可以起预防作用,减少失误,防止弊端,有助于实现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二是具有预防性。从源头上开始把关,对易产生腐败的土壤防患于未然,保证经济活动的合理性、有效性和效益性,并提出建设性意见,让公权力透明运行,最大限度的避免腐败。事中审计,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敦促纠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

(2)揭露作用。国家审计具有经济监督、经济评价、经济鉴证职能。从国家审计机关的法律地位和审计机关的特殊使命来看,审计是加强反腐倡廉的有力工具。审计监督能够覆盖所有公共资源、公共财政、公有资产。可以说,国家审计是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守护神。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是发现经济问题、查找腐败线索、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经济卫士。通过审查账目,查找漏洞,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能够及时和有效地发现和揭露大案要案线索。当前的腐败问题主要是经济领域中的违法违纪问题,而多数腐败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反映在经济活动中,记载在财务账目上,通过认真细致的审计,可以发现贪污受贿、钱权交易、谋私谋利等腐败问题的蛛丝马迹。近些年来,通过审计机关查出的大案、要案、窝案、串案等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审计机关对经济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定量,为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进一步查处和惩治腐败提供了线索。

(3)惩治作用。反腐败是审计机关的一项法定职责,也是一项重要使命。实践证明,审计机关是一支业务过硬、知识全面、政策娴熟、人才济济、能打硬仗的专业队伍。高度的责任心与使命感,让审计人员审查经济练就了一双慧眼。由于大多数腐败和舞弊,最终都要落到钱上,审计查账始终与国家资金息息相关,审计人员紧盯国家财产,最有条件发现国家资产被侵吞。对审计中发现的腐败线索,审计机关都将其作为重点予以追踪审计。对追踪查实的腐败行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对审计机关处理权限内的腐败行为,依照法律规定,以下达审计决定的方式,直接作出通报批评、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理;二是对审计机关处理权限以外的腐败行为,依照法律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4)威慑和警示作用。随着国家审计法律体系和审计制度的日益完善,审计执法力度不断加强,审计“免疫系统”功能被社会各界所认识,国家审计已经成为反腐败的一支重要力量,审计查处的违纪、违规和违法案件越来越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影响越来越大。通过审计,规范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堵塞管理上的漏洞,规范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遵纪守法行为和职权的滥用,查处和移交违法案件。所有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对腐败行为产生了一种压力,这无疑对治理腐败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二:我国审计监督的现状

(1)政府审计职权尚无法起到制约权力的作用

著名的政治学家C.A.利兹在其《政治研究》中指出,立法部门对行政部门的控制方式有委员会的调查权、质问时间、财政控制、民政专员控制等,其中“财政控制”主要是指政府审计。由此可见,现代政府审计是保障民主政治的核心———分权与制衡机制实现的不可或缺的方式之一,是从经济监督角度出发对行政部门所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的一种制衡。制约权力需要充分的职权,世界各国的政府审计都有经济监督权,但经济监督权的内涵各国却不同。英、美等国政府审计的经济监督权只包括调查权、报告权和公布权,日本、瑞士等国政府审计在调查权的基础上还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意见、要求改进,法国等国政府审计既有行政处分权又有经济制裁权。我国政府审计的职权由《宪法》和《审计法》赋予,具体包括行政处理权和经济制裁权。但是,这些职权的层次不高,不足以对权力加以制约,特别是政府审计机关通过审查、评价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后,所作出的确定解除被审计单位的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审计处理决定,有时难于得到切实执行。审计难,审计处理更难,使审计机关的权威性受到损害。纵观古今中外,无论是我国历史上的比部、御史台、督察院和御史大夫,还是法国的审计法院、苏联的人民监察委员会,都具有较高的审计职权,要么是将政治、经济、财政、司法等权力结合在一起,要么是借助法律程序来处理经济问题,要么是将经济监督和行政监督结合在一起。所以,要解决我国当前政府审计职权问题,应当选法律、法规建设,要使相关法律之间起到科学、系统、配套,协调的监督作用

(2).独立性差。审计风险与审计质量密切相关,而审计质量是需要人力、物力和时间保障的。一般而言,在审计的人力、物力既定的情况下,审计的计划安排只有在满足审计质量的基础上,才能降低审计风险[8]。如,在地方审计机关,除常规项目计划以外,党委、政府交办的审计事项逐年增加,且通常任务重、时间紧,这种任务的增加,大大挤占了正常审计计划项目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在进度计划、检查评比和年终考核等的制约下,审计机关往往会以牺牲审计质量为代价。所以,要确保审计质量和控制审计风险,保持审计计划的独立性特别重要。

(3).封闭性强。这集中表现为审计计划管理的统筹、协调、综合能力低。审计计划管理主要是改善内部管理,扩大信息交流和信息资料的分析利用,建立综合的被审计对象信息资料,并进行搜集、分析、整理和利用。例如,审计人员在进入审计前,对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实际情况了解不清,导致作为审计计划的主要载体的实施方案通常只是一个程序,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审计机关内部分工过细,也影响了内部信息的交流、沟通和相互利用。

(4).协调性不够。审计计划的协调性要表现审计计划管理的快速有效性。审计机关内部的关系主要是上下级审计机关之间、同级审计机关之间和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处理好上下级审计机关之间的关系,就是要求上级审计机关制定审计计划和部署审计任务时,应考虑下级审计机关自身的工作任务。

(5)审计人力资源管理的困境:1人员管理机制简单化。在审计机关内部同样存在政府的权力等级结构,但大多数审计机关内部人员管理基本呈直线模型,很少有补充形式,例如局长—分管局长—各处(科)室负责人、具体审计人员。这种模型虽也有其优点,但不利于各处(科)室之间的工作配合、业务交流,审计资源很难充分利用,同时又缺少相应的监督、工作质量必定存在隐患。2.人员管理培训有误区。注重对审计人员的管理培训是审计管理的一大重要内容,审计业务的质量高低和审计工作效率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实施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但就目前情况来看,审计人员管理培训存在以下几大误区:一是审计人员培训呈阶段性,缺少一个长期有序的规划。有些具体培训行为是被动的,人才的培养不是多元化发展,未涉及到深层次,而只是停留在表面。二是注重宣扬学历培训,忽视执业经验的培养,使得审计人员不善于总结和吸收日常实践中取得的经验与教训,不善于充分利用团队的力量。三是大量审计人员忙于日常事务,不仅疏于质量管理,更使审计人员无法从内部或外界吸取新鲜养份,缺少沟通、交流的机会,缺少思考的时间。滞留于日常事务,忽略了审计方法、审计手段的开发与管理,最终造成无法提高审计人员整体执业水平。3.审计人员绩效考核流于形式。对审计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其作用和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但有些审计机关由于考核的标准、方法缺少科学性、考核的形式缺乏公开透明性、考核的结果体现不了奖罚分明,使得这项工作流于形式,弱化了审计管理。三:应该采取哪些措施加强我国的审计监督

1.建立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注重从“工作协作、审情通报、案件查处”三方面,加强审计常态监督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审计监督工作协作制度,成立北碚区大要案联系协调领导小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领导小组,制定《北碚区大要案联系协调制度的实施办法》,明确审计监督工作职责,加强审计部门与纪检、组织等部门的工作协作,每半年召开一次审计工作协调会,研究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重点,落实审计措施。建立健全审计情况通报制度,实行审计工作季度通报、重大问题及时通报和领导交办事项专门通报机制,使区委区政府和纪委、组织部门及时掌握审计情况,将审计结果运用到案件查处和干部人事任用之中,保证审计结果落实。建立健全审计案件协调查处制度,做到审计案件线索及时报告区纪委,区纪委及时组织查处,对违反党纪政纪人员给予处分,并及时将触犯刑律人员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使审计监督的工作链条完整衔接,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整体功效。

2.建立审计监督双向沟通互动机制。积极实行审计部门与被审计单位、审计部门与区纪委、区纪委与被审计单位,就审计情况的“三双向”沟通互动机制。审计部门及时通报审计结果,就有关问题向被审计部门交换意见,提出整改建议,被审计单位及时反馈整改情况;审计部门向区纪委报告审计情况,汇总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案件线索,区纪委提出处理意见;区纪委根据审计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向被审计单位通报,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并做出具体处理决定。2009年,审计部门就审计发现的问题,共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审计建议137条,均被采纳。审计部门将全年审计情况向区纪委进行汇报,区纪律与审计部门就发现的7个重要问题,进行了研究。区纪委及时跟进,直接向7个部门反馈审计情况,根据调查核实情况,进行诫勉谈话11人次,责令限时整改,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出现。

3建立“两公示一回访”约束机制。在被审计单位公共场所公示《审计组审计纪律》和《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对审计人员遵守审计纪律情况进行抽查,全面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审计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4适当缩小政府审计工作范围缩小政府审计工作范围是一个世界性的趋势。各国政府审计的实践表明,政府审计的主要范围是政府部门以及由政府拨款的事业单位,尽管一些国家立法规定可以对国有公营企业进行审计,但实际上这些国有公营企业为了筹资和对外往来,仍要由民间审计组织对其进行审计。因此,政府审计的范围不是越大越好,而是要审时度势,因势利导,要有计划地把审计重点放在具有决策权的政府部门,以增强对权力机关的制约。当前,我国政府审计的中心任务应当逐步转向对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预决算、信贷资金投放、国家掌管的企业集团、重大投资项目、公用建设项目和财政拨款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的审计监督方面。与此同时,除了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国有企业、接受财政补助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进行审计外,对一般中小型国有企业和国家控股企业可以委托民间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5加强审计成本控制意识,改变审计人员的激励措施审计机关要树立审计成本意识,要做到审计成果以审计成本为前提和基础,建立“审前调查有概算,正式进点有预算,审计过程有核算,项目结束有决算”的项目成本管理机制,强化审计项目成本控制。通过薪酬制度的改革激励审计人员参与审计成本管理,促进以审计组为单位的“预算有约束、执行有标准、决算有考核”的成本管理体系的形成,建立长效控制机制。此外,实践中我们还需整合各种审计资源,提高审计工作效率整合审计资源的利用状况直接决定着审计成本的高低,加强审计组织内部及外部相关资源的协同和联动,促进现有审计力量与审计对象的最佳结合。

6改进审计手段与方法审计机构在实践中可大力引进、吸收、使用和推广先进的审计思想与方法,积极探索信息化条件下新的审计方式和方法,提高审计机关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改进现有的审计技术方法,增加审计工作的技术含量,总结审计实践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技术、技巧、经验与方法等,以求在不增加或不大幅度增加人力、财、物的投入的情况下,较大幅度地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同时审计机关要定期对审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使其获得现代管理、现代审计的新知识,也会增强审计能力和提高审计水平。

参考文献:〔1〕聂佳.我国国家审计体制的改革初探〔J〕.消费导刊,2008(7).〔2〕肖振东.关于审计本质的思考〔J〕.审计月刊,2008(8)〔3〕吴秋生.政府审计职责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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