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招录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面试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警察学员面试”。
附件4:
2010年宁波市招录人民警察
(司法助理员)学员面试办法
为切实做好2010年全市公安、司法行政系统招录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面试工作,确保面试公平、公正,根据省本次招录工作实施方案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面试组织
本次面试由宁波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实施。
(一)考官设置与组成1、本次面试拟设置若干个考官小组。每个考官小组由7名考官组成,其中,主考1人,考官6人。
2、主考和考官均于面试当天通过分类抽签确定分组。
3、每个考官小组配监督员、计分员、复核员各1人,联络员2人。监督员由市纪检监察部门的同志担任。计分员、复核员、联络员由市人事部门的同志担任。
(二)考官及工作人员主要职责
1、主考职责。(1)召集考官并明确职责;(2)统一评分要求;
(3)掌握面试时间;(4)向考生提问;(5)对考生面试情况进行打分;(6)告知考生面试成绩。
2、考官职责。对考生面试情况进行打分。
3、监督员职责:对面试及考官评分情况进行监督和公证,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
4、计分员职责:(1)会同一名联络员领取和送回试卷;(2)发放、回收、验核评分单;(3)汇总输入评分成绩。
5、复核员职责:(1)负责计时;(2)复核评分成绩;(3)向主考报告评分结果;(4)发放、回收面试考生使用的草稿纸;(5)负责面试成绩登记汇总及上报。
6、联络员职责:(1)会同计分员领取和送回试卷(2)组织考生报到和抽签;(3)管理候考室内外秩序;(4)按抽签顺序带领考生参加面试;(5)完成主考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面试对象的确定
(一)根据全省统一划定的笔试合格分数线,人民警察学员职位在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录计划3名及以上的按1:2确定面试对象。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司法助理员职位在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录计划3名及以上的按1:2确定面试对象。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二)资格复审、体能测评不合格或本人放弃资格复审、体能测评的,相关职位均不作递补。
三、面试试题、方法与时间
(一)面试试题。全省统一命题,每半天一套。
(二)面试方法。统一采取结构化方式。本次面试结果作为计入面试成绩的唯一依据。
(三)面试时间。9月4日一天,上午8:30开始,下午1:30开始。每位考生面试时间为10分钟。
四、面试程序
(一)每半天面试开始前30分钟,计分员、复核员一起到现场试题组领取试卷。联络员召集所有参加面试考生在指定的候考室集中,宣布面试须知,组织考生以面试组为单位抽签确定面试顺序。
(二)每半天第一位考生进入面试室就坐后,由计分员将面试题袋交主考、监督员和考生检查确认密封完好后,当场启封,先将考官使用材料发给每位考官,再将试题反面放在考生桌上。
(三)面试开始后,考生允许思考2—3分钟,允许在草稿纸上列提纲,然后连续回答所有问题。回答问题一般应用普通话。每位考生面试时间(含思考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
(四)考生结束面试后,将试卷放在桌上,退坐一旁,旁听下一位考生面试,等候主考当场告知面试成绩。
(五)考官按考生面试顺序逐个进行独立打分(每项评分要素均按10分制打分,可以保留一位小数点),并在评分单上写明考生序号、日期和考官姓名,由计分员收集汇总统计。
(六)面试评分单交给计分员后,考官不得再更改分数。
(七)面试评分单由计分员输入、复核员复核,考生的最终面试成绩,为所有考官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按预先设定的评分要素权重比,由计算机自动合成。
(八)每半天面试结束后,复核员应将成绩汇总表填写好交主考和监督员签字,当场密封,即送考场面试成绩汇总处。
五、面试评分与告知
(一)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不足60分者淘汰。
(二)每个考官应按面试要求和评分标准,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独立打分,不得徇私情,不得互相商议,不得对考生进行评论,不得受考生学历、经历、社会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在面试过程中,遇到考生因紧张而延误时间的,主考可以适当提示,但打分时各考官应酌情减分。
(三)为了统一评分标准,每个面试组首场面试时,考官对前
3位考生可以不当场打分,不安排考生旁听,待前3位考生面试结束后,考官再进行独立平衡逐一打分,从第4位考生开始,每位考官需当场打分,不再进行平衡。
(四)前3位考生面试结束后,由联络员统一安排到指定的休息室(与尚未面试考生分离)等候。待这3位考生的面试成绩计算完毕后,再逐一带回考场由主考当面告知面试成绩。第4位考生的面试成绩,待第5位考生面试结束后,由主考当面告知。依此类推。
六、面试纪律与规定
(一)面试考官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面试题目,不得透露某一位考官对考生的具体评分,不得打听与己工作无关的情况;面试期间,考官、监督员、计分员、复核员必须关闭通讯工具;面试过程全程录音;面试结束后,所有考务材料必须全数收回,任何人不得复印、留存和带走。
(二)参加面试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候考室报到,迟到者作自动放弃处理;必须自觉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统一管理;必须关闭所有通讯工具,交给工作人员集中保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面试;面试结束后,不得再进入候考室。
(三)面试考官及工作人员与参加面试考生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
(四)违反上述面试纪律和规定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