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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审计厅审计发现问题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审计局、省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审计厅审计发现问题处臵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厅机关各部门遵照执行,各市、县(市、区)审计局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如有不明之处,请咨询办公室、法规处。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浙江省审计厅审计发现问题
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发现问题处臵行为,促进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最大程度提升审计价值和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审计在经济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审计发现问题,是指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查实的,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标准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和相关管理事项。
第三条 审计发现问题可以通过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综合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法定审计结果文书反映,也可以采取审计信息、专报等形式反映。
第四条 根据审计发现问题的性质、数额及其产生的后果进行处臵。
第五条 选择审计发现问题处臵方式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一)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审计职权范围;
(三)问题的性质、金额、情节、原因和后果;
(四)对同类问题处理的一致性。
第六条 审计发现问题处臵方式主要包括口头责令纠正、审计整改联系单、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责令监督整改、审计建议书(函)、专题报告党委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移送相关部门、审计结果公告。
选择处臵方式应作为审计重要管理事项进行记录。第七条 口头责令纠正处臵方式适用审计实施中的以下情形:
(一)纯技术性差错问题(计算差错、理解偏差的问题);
(二)涉及款额较小、情节轻微,且能主动消除或者恢复原状的问题。
审计组在口头交换意见时,责令纠正。问题整改结果经审计组讨论确认,一般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八条 审计整改联系单处臵方式适用于驻地跟踪审计法定审计对象发现问题。由驻地审计人员经其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以厅机关名义发《审计整改联系单》(一式二份,一份送被审计单位,一份审计机关留存归档),提出整改要求,通知被审计单位即时整改。
第九条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处臵方式适用情形: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管理活动事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以及有关管理活动事项,除口头责令纠正事项和涉密事项外,在审计报告反映。
可恢复原状的问题,并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完成整改提供相应整改的证明材料,经审计组讨论确认,分管厅领导批准,在审计报告反映,不再出具审计决定。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未能提供恢复原状证明材料的,采用审计决定纠正处臵方式。
第十条 责令监督整改处臵方式适用于延伸审计(调查)发现的延伸单位问题。审计机关责成被审计单位监督整改,监督整改情况由被审计单位随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整改情况一并书面报送审计机关。
第十一条 审计建议书(函)处臵方式适用情形:
(一)没有定性处理依据的问题;
(二)体制、机制、制度、管理等缺失或不完善的问题;
(三)可以改善的绩效问题。
第十二条 专题报告、审计信息等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处臵方式适用情形:
(一)审计发现问题属于重大问题,经厅长批准,采用先专题报告、审计信息等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再行处理。
(二)审计发现问题属于以下特别情形的,经厅长批准,采用专题报告党委、政府处臵方式。因审计手段有限,需多个部门联合查处的问题;不及时查处会造成更大损失且需多部门联合查处的问题;属于具有典型性、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属于体制性、机制性、制度性的问题。
专题报告、审计信息中一般应同时报告问题整改的进程,涉及重大案件线索或其他需要及时报告的除外。
第十三条 移送处理处臵方式适用情形:
(一)审计发现问题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需采取审计法第45条规定处理措施以外处理措施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问题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需采取审计法第45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9条通报批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外处理措施的问题;
(三)不属于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问题;
(四)属于非法定审计对象的问题。
第十四条 移送单位选择管理。审计组要了解移送问题发生单位的系统组织结构、单位性质、涉及人员身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行政管理(或许可)权限选择移送单位。对垂直管理的事项,移送其上一级主管部门。
移送纪检、公安、检察的事项,经业务处、法规处与纪检、公安、检察相关部门会商后,确定其移送单位。
第十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处臵方式适用情形:
(一)涉及民生、全省性的社会公共资金(基金)审计结果实行广域公告,书面印发至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并同步在浙江省审计厅门户网站公告。
(二)单一个体性的审计结果一般实行局域公告或通报,书面印发至相关单位、部门。必要时,也可以同步在浙江省审计厅门户网站公告。
公告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的项目,一般在审计整改期限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公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意见中和出具审计报告中明确审计结果公告的时间。特殊项目从其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在审计实施过程中不能完成整改的,按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所规定的期限整改。审计组可根据审计发现问题情况设定整改期限,但在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之日起90天内必须向厅机关提交书面整改情况报告。审计组所在部门要跟踪督查整改进程。
第十七条 审计组、业务部门、审理机构在审核、复核、审理过程中,应充分关注审计发现问题处臵方式选择的合法性、适当性、时效性,并在审核、复核、审理意见中予以反映。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问题包括:
(一)不遵循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的问题;
(二)数额巨大涉及面广影响大,完全恢复原状有困难的问题;
(三)涉嫌重大违法犯罪的问题;
(四)经济业务活动存在明显异常和重大管理缺陷的问题;
(五)关系国家、地区经济安全的问题;
(六)关系国家信息安全的问题;
(七)侵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问题。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厅办公室、法规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审计整改联系单参考格式
审计整改联系单
(驻地跟踪审计单位):
我厅在驻地跟踪审计中发现以下事项违反财政财务收支和有关管理制度规定,请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我厅。
需要整改的事项:(包括事项内容、审计依据)
浙江省审计厅(公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