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广镇身居两镇人大代表时间——选举权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梁广镇人大代表”。
广东省云浮市“亿万富翁”梁广镇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被立案侦查,鉴于其云浮市人大代表身份,经云浮市检察院申请,该市人大常委会许可检察院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并移送法院进行刑事审判。然而,广西百色市人大常委会表示了不同的意见,原因是梁广镇也是百色市人大代表,未经其许可,云浮市检察院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并移送法院进行刑事审判。一人可否兼任两地人大代表?两地人大常委会机关意见相左,检察机关无所适从,案件被迫搁
置„„
4月23日,记者来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广隆集团,该集团副总袁永枢告诉记者,“梁广镇今天就要去香港,转道美国进行为期30天至45天的考察。”袁永枢介绍说,梁广镇光在广西百色市隆林县的资产就达3亿多元。
一起“诽谤案”,牵出“富商”挪用公款案
今年46岁的梁广镇出身于广东省郁南县都城镇水松根村一个农民家庭,连任云浮市三届人大代表,一起本来与他无关的诽谤案件牵出了其十多年前的一桩旧案。
2006年7月,一起诽谤云浮市委书记的案件破获,时任云浮市公安局党委委员的江纲、曾任云浮市下属县级市罗定市委常委、公安局局长的黄伟明等5人,被广东省云浮市检察院
以涉嫌诽谤罪依法批捕。
不久,黄伟明、江纲涉嫌职务犯罪的事实也浮出水面。“黄伟明涉嫌7个罪名,江纲涉嫌4个罪名: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诽谤罪。”一位司法人士告诉记者说,“2007年4月,云浮市中级法院二审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江纲、黄伟明有期徒刑二十年。”
另外,检察机关查明,江纲是梁广镇的“连襟”。1997年9月,梁广镇通过江纲,将公安局的300万元罚没收入挪作企业的流动资金,当年12月30日将这笔钱归还。
“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梁广镇明知300万元是公款,并与江纲合谋挪用,两人构成挪用公款共犯,而且属于‘情节严重’,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位司法人士告
诉记者。
“本应将梁广镇与江纲并案处理,但鉴于梁广镇是云浮市人大代表,就暂时将其搁置,等审理完江纲案再作处理。”这位司法人士介绍说,去年初,当黄伟明、江纲等涉嫌诽谤一案进入审判程序后,云浮市检察院就对梁广镇涉嫌挪用公款一案立案侦查,并按程序报请云浮市人大常委会对梁采取强制措施,该市人大常委会的态度很明确,坚决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办案,并许可检察机关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并移送法院进行刑事审判。
身兼两地代表,案件被迫搁置
然而,今年3月,远在千里之外的广西百色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谭振秋携带该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来到云浮市检察院,告诉检察长李庆协,因为梁广镇是百色市人大代表,云浮市检察院没有经过百色市人大常委会的许可,就要对梁广镇采取强制措施并移送法院进行刑事
审判,“是严重的违法”。
一件看似简单的挪用公款案,因为主角是一位在两地都有巨额投资的亿万富翁,又同时
是两地人大代表,案件便变得复杂起来。
“百色市人大常委会不许可,广东就没法办理梁广镇这个案子了,虽然云浮市人大常委会许可了,但司法机关对梁广镇既不能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也不能审判,即使判了,也不能抓去坐牢,又有什么意义。”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成勇说,“人大代表不是特殊公民,不能逍遥法外。”
但是,百色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卢骁认为,所谓挪用公款是10年前的事情,钱也不是用来干违法乱纪的事,而且很快就还上了。因此,即使是犯罪,也是轻微的,更何况梁涉嫌犯罪一案不是在他们那里发生的,如果是在他们那里犯事,肯定会许可。卢骁说:“国家有政策,要让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帮助西部落后地方发展经济。梁广镇对百色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贡献,如果允许对梁广镇采取强制措施并移送法院进行刑事审判,对企业的影响太大了。”
对卢骁的这个观点,云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黄冠坤表达了不同看法:“同案犯江纲因为挪用公款罪,已经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怎么能说是轻微的犯罪?云浮市人大常委会经过研究认为,检察院的做法是合法的、正确的,应当许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并移送刑事审
判。”
面对同一事实,广东、广西两地的人大常委会作出了截然相反的决定,云浮市检察院无
所适从。
两地针锋相对:当选都是合法的梁广镇分别在两地当选人大代表,杨成勇认为,“这是不妥当的”,因为同一个层次的选民(同为地市级),只有一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梁广镇在云浮市连任三届人大代表。”云浮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主任朱祖球告诉记者,“他是郁南县选举出来的市人大代表。”
“梁广镇在云浮市当选人大代表是理所当然,在居住地、工作地也可以当选代表,但不能同时兼职两地代表。”杨成勇说,“云浮市先选的代表,百色市人大知道后,就不应该再选梁广镇了。而梁广镇明明知道自己已是云浮市人大代表,就应当辞去百色的代表职务。”
“2006年10月人大换届时,梁广镇当选百色市人大代表。”卢骁告诉记者说,“梁广镇是广东商人,隆林县铝厂改制,他投了几个亿,买下来了。他这个代表不是我们戴帽下去的,是隆林县选举出来的”。
“我们知道梁广镇是云浮市人大代表,但他同时也可以在百色市当选人大代表。”与广东人大的观点相反,卢骁认为,“梁广镇在我们这里投资发展,虽然户口不在这里,但他完全可以当选代表。广东不也选出了农民工全国人大代表吗?法律上没有规定不能跨区当选代
表。”
“国家不提倡兼职两地代表,也不提倡交叉任职,主要是满足和保证代表参政议政的时
间。”杨成勇认为。
“我同意不鼓励一个人兼多个层次的人大代表,但同一级的兼职没有多大影响。”卢骁认为,“如果两地同时开会,代表可以请假。现在交通发达,代表两地跑是可以的。而且代表发表意见也可以委托,只是表决时间如果有冲突,可能受影响,因为表决权不能委托”。
“理论上,一个人可以同时兼任五级人大代表,但却不能同时担任两地(无隶属关系)人大代表。”一位检察官建议,“全国人大可以通过立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双方寸步不让:争执陷入僵局
“我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三室(国家法室),得到的答复是同时当选两地代表虽然都是合法的,但‘不妥’。”杨成勇告诉记者,“梁广镇可以辞掉广东的代表职务,也可以辞掉广西的代表职务。如果梁广镇不辞职,可以罢免他的一个地方的代表职务。”
据记者了解,广东方面曾要求百色市人大常委会罢免梁广镇的百色市人大代表职务。但百色市人大常委会一位工作人员认为:“现在罢免代表职务的理由都是法定的,如果单单是因为当选两地人大代表就提出罢免案,肯定不合法。再说如果代表不出事,一般不会提出罢
免案。”
“梁广镇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目前,关于梁广镇涉嫌犯罪的卷宗材料已经上报广东省检察院,广东省检察院一位检察官告诉记者,“以前没有碰到过这种事情,面对检察机关同样内容的申请,一个地方的人大常委会许
可,另一个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不许可”。
“百色市人大常委会不许可的原因其实就两条,一是说云浮市检察院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是保护梁广镇在百色市的投资。”黄冠坤分析说,广东省人大出台的关于实施代表法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实施逮捕、刑事审判以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执行机关必须报经该级人大的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才能执行。对同时担任两级和两级以上代表职务的代表,实施上述限制人身自由的,执行机关应当分别报告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团或者常委会,并按照其中最高一级人代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的批复执行。根据这个规定,假如百色市是一个县级市,云浮市是地级市,那么检察机关就可以根据广东省人大的规定,执行云浮市人大常委会的许可决定,而不用理会百色市人大常委会是否许可。但问题是,百色市也是一个地级市,对同一级别的人大常委会遇到的许可问题,广东省人大的办法并没有具体规定。
建议修改选举法和代表法
“面对百色市人大常委会的不许可,检察机关该寻求怎样的救济渠道?”一位检察官表示困惑,百色市人大常委会不同意,这就等于间接否定了云浮市人大常委会的许可。更为重要的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地招商引资会引来一大批“梁广镇”式的民营企业家,如果有企业家在多个地方投资,成为多个地方的人大代表,一旦犯罪,追究起来就特别复杂。
“百色市人大常委会不同意,还有什么办法吗?”朱祖球告诉记者,“我建议,通过立法解决这个问题,在不同的地区,不能同时当选人大代表。”面对这桩离奇的案件,杨成勇表示,“还是第一次遇到,很有研究价值”。杨成勇正在对这一案件进行调研,并希望能推动相关立法。他的立法建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明确规定在同一层级的代表选举中,选民只能行使一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两地同时当选人大代表,应当辞去一地的代表职务;拒不辞职的,后来当选的无效。”
记者调查得知,目前关于梁广镇涉嫌犯罪是否需要追究的问题已引起了高层关注。“虽然广东、广西两地的权力机关意见一时难以统一,让检察机关无所适从,但中国的法律是统一的。”一位检察官对记者说,“案件不能这样长期拖下去,希望各方面共同研究解决问
题”。
采访即将结束时,卢骁把话锋一转:“关于梁广镇的问题,百色市人大常委会还没有形成最终的决定,我们还要和广东方面协商,达成共识。”
本报将继续跟踪报道。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只要严格依法选举,一个公民是不可能同时当选两地同级人大代表的!“双城代表困局”不是法律漏洞,而是执法问题!
从报道来看,百色市人大常委会说,梁广镇当选百色市人大代表合法。那么,是不是这样呢?有选举常识的人都知道,选举人大代表的第一道程序就是选民登记。选民登记是确认选民资格的必经法律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选民登记按下列办法进行:(一)城镇的居民和农村的村民,在户口所在地的选区登记;(二)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合同工、临时工和在校学生,在单位所在地的选区登记……(六)人与户口不在一地的选民,应当在户口所在地的选区登记,但取得现居住地选区同意的,也可以持户口所在地乡级以上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证明在现居住地登记。选民证不得作为迁移户口的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梁广镇要参加百色市的选举,可以采取第一种方式,把户口迁到百色市隆林县(即投资地)后,在户口所在地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也可以采取第二种方式,就是持户口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乡级以上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证明在单位所在地(百色市隆林县)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如果梁广镇能够按照上述两种方式之一进行选民登记,就可以确认履行法律程序合法。
但是,从百色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卢骁“我们知道梁广镇是云浮市人大代表,但他同时也可以在百色市当选人大代表。梁广镇在我们这里投资发展,虽然户口不在这里,但他完全可以当选代表。广东不也选出了农民工全国人大代表吗?法律上没有规定不能跨区当选代表”这席话,我们可以明白:梁广镇并没有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之规定在广西百色市进行选民登记;从卢骁的所言还可以确认,梁广镇没有把户口迁到百色市隆林县;从卢骁的所言也能看出,百色市隆林县的选举是在梁广镇当选云浮市人大代表之后才进行的,也就可以确认,在云浮市郁南县选民已经选举梁广镇为云浮市人大代表之后,梁广镇已经不可能持户口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乡级以上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证明在现居住地(百色市隆林县)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也就是说,梁广镇不具备广西百色市的选民资格,不是广西百色市的选民。百色市隆林县在选举梁广镇为百色市人大代表的第一道程序上已经违法,后来的各项选举程序即使都合法也毫无意义。所以,可以肯定地说: 梁广镇当选百色市人大代表是不合法的!梁广镇的百色市人大代表资格是无效的!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只要严格依照现行法律进行选举,根本就不可能出现有一个公民同时当选两地同级人大代表的情形。(作者:庄根森)
参考资料: 2008年07月14日 11:08 来源:检察日报(别让立法背黑锅)
富翁梁广镇涉嫌犯罪,因其身兼广东省云浮市和广西百色市两地人大代表,在是否许可检察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并移送法院进行刑事审判时,两地人大常委会意见相左,结果检察机关左右为难——
“良法”也需正确判读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李正斌:一个看似简单的司法问题如此引人注目,至少说明这个事件具有典型意义。
正如很多人所分析的,“梁广镇现象”是对我国相关立法的挑战。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对上述法律本版均简称选举法、代表法)对于公民身兼数个代表资格的问题,只规定可以兼任不同级别(还必须有行政区域上的隶属关系)的人大代表,但是否可以兼任同一级别的不同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或不同级别的无行政区域隶属关系的人大代表,法律并未作明确规定。由此引发了不同的判断,以致出现“梁广镇现象”。
其实,现有法律的规定已经隐含对这一问题的答案。如选举法中“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的规定,实际上表明一个公民只能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工作地登记一次。从逻辑上说,其被选举权也就只有一次。而选举法中关于“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等规定,则说明代表资格与其登记的行政区域的对应关系,这些规定实际上否认了“梁广镇现象”产生的合法性。
退一步讲,即使梁广镇的双重同级代表资格是有效的,这里也还有一个对“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保障权”的理解问题。实际上,代表法所规定的“豁免权”只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是为了保障人大代表能够更好地履行代表职务,决不是说人大代表涉嫌违法犯罪不能追究。
对法律产生误读,说明加强法律解释的工作尤其重要。那种把代表称号视做变相政治优惠措施和奖励,或加以地方保护的做法,是有碍本地区长远发展的短视行为。而把人大代表当做逍遥法外的“护身符”的做法,更是对人大代表这一神圣职务的亵渎。
人大常委会不宜判断逮捕条件
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亳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景龙:为保障人大代表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代表法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代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代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代会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由此可见,云浮市检察院在未得到百色市人大常委会许可的情况下,是不能对梁广镇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大代表享有“法外开恩”的特权,许可程序设置的初衷,是保障代表更好地履职。人大常委会进行许可审查时,着眼点应放在强制措施是否会影响、干涉人大代表履行职务,而不是判断其是否存在犯罪行为以及司法机关的逮捕决定是否符合条件。否则,就会有侵犯司法机关职权之嫌。其实,只要排除故意阻挠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况,人大常委会就应当及时予以许可,配合司法机关展开调查。结合“梁广镇事件”不难看出,百色市人大常委会的做法欠妥。
追本溯源,“梁广镇事件”之所以发生,源于其身兼两地的同级人大代表的身份。相信这种情况绝非个例。要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只有通过修改选举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在同级的代表选举中,选民只能行使一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然而,这样做的结果只能尽可能避免“梁广镇事件”的再度重演,对于个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故意不许可的情况效用不大。要避免许可上的尴尬,还需修改代表法,进一步明确人大常委会许可的程序和应遵循的原则。
法律并非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
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所政治制度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韩旭:从事件进展看,在处理“梁广镇事件”时,两地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都遵循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为实现某种“实质正义”而突破法律程序,这应该是积极的一面。
当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已步入法治轨道,但是法律具有滞后性,有些时候并不能为解决某个问题提供明确的答案。这或许是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机制所固有的悖论。因此,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进程中,一方面需要树立并且不断强化法律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法律并非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
但是,实践中我们往往看到,每当出现某种社会问题时,总有人呼吁应当加紧制定或完善相关法律。循着这样的逻辑,对于“梁广镇事件”,许多人会把问题主要归咎于法律存在漏洞,呼吁修改相关法律。的确,无论制定新法律,还是修改已有的法律,对于完善法律体系和推进法治建设都至关重要。不过,在强调立法或修法之前,并不意味着法律以外的其他社会治理手段不可运用,除了法律,我们还应重视道德、公共舆论等社会控制和社会调整机制的意义和作用。在“梁广镇事件”中,舆论和媒体实际上就发挥着很大的影响作用,通过报道对事件所涉及的人、机构以及公众产生影响。而这些法律之外的社会治理机制所发挥的作用,往往有助于解决或缓解上文所述的法律作为社会治理机制所面临的那个悖论,从而更有利于法治的实现。
“身兼两地人大代表”缺乏合法性与合理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大元:有学者认为,“梁广镇现象”虽然从代议制本质上看不具有合理性,但不能说不合法,因为法律规定本身不明确。我不赞同这种观点,梁广镇身兼两地人大代表的做法既不合法,也不具合理性。
从代表法来看,跨区担任代表职务实际上是被禁止的。代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这一条的规范意义在于禁止人大代表两地兼任。因为既然代表不在本区域内居住或工作,那么代表与本选区或选举单位之间的实际利益关系不再存续,无法有效地代表本选区或选举单位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也就失去了担任人大代表的法律意义。
从选举法来看,我国选区的划分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但选民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形式,不能重复参加选举。在选民登记程序中,选民一般是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的,如在非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必须由户口所在地开具在当地没有参加选举的证明。其目的也是防止重复投票。如果选民已经迁居外地,但没有转出户口,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需出示户籍所在地开具的本人放弃原户籍所在地选举权的程序性要件。这些规定表明,法律文本上并不存在当选为两地人大代表的依据。而且,“身兼两地人大代表”直接违反了选举法所规定的“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梁广镇现象的出现,反映出目前人大制度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新问题。如人大代表身份问题、人大代表与选区利益关系问题、选举法律程序与利益关系的协调、人大常委会或主席团依法行使许可权的性质是什么,等等。总之,梁广镇“兼任两地人大代表”是不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有关部门应该尽快依法采取措施,如通过人代会“改变或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罢免人大代表职务或确认代表当选无效等方式,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与权威。
现行人大制度可从三方面改进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反思“梁广镇现象”,我国人大制度至少可在以下三个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其一,应在制度上保障人大代表真正履行代表职责,真正代表相应选区选民的利益和意志。代表法规定:各级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而像梁广镇这样的代表,不要说实际履行两地人大代表的职责,就是实际履行一地人大代表的职责,切实代表一个选区选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恐怕都是不可能的。
要切实保障选民选出的代表真正为民代言,还须让选民对被选举人有更多的了解和更多的选择。这样,两地同选一人或一人同时被选为两级或两级以上人大代表的可能性也会大为降低。
其二,应在法律和实践上切实保障公民实现平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选举法也有“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的规定。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我国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平等的原则并没有完全实现,如选举法中关于城乡按不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规定,以及“梁广镇现象”所体现的公民因“财产状况”不同而有不同的被选举权的情况。对于前种不平等,十七大报告郑重提出“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而对后一种不平等,恐怕应建议立法机关通过立法加以明确限制。
其三,应通过具体制度设计保障人大代表与选民和选举单位的联系,保障选民和选举单位对所选出的人大代表进行监督。从“梁广镇现象”可以看到,目前我国很多人大代表与选民、选举单位的联系渠道并不是那么畅通。究其原因,问题在于具体的制度设计。这种制度设计如不能保障选民根据自己的意志选举能为自己代言的代表,真正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恐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梁广镇现象”可以避免
北京联合大学人大制度研究所副所长王维国:乍一看,似乎百色市人大常委会和云浮市人大常委会“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仔细分析后不难发现,两地人大常委会的争议有两个方面:其一是梁广镇涉嫌犯罪的问题;其二是梁广镇可否同时拥有两个同级异地人大代表资格。
就前一个争议焦点,百色市人大常委会认为,梁广镇虽然犯罪事实清楚,但情节轻微且时间过久,可以既往不咎。而云浮市人大常委会认为,梁广镇犯罪事实清楚,且较为严重,须立即采取强制措施。显然,双方都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明眼人一看,广西方面很难站住脚。
就后一个争议焦点,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关于间接选举的代表能否同时取得和拥有两个以上同级异地人大代表资格,没有明确规定;但关于直接选举的代表在其进行选民登记时,一些地方法规还是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的。例如,陕西、四川、浙江等地出台的关于选举法实施办法均有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登记的规定。既然直接选举的代表不能在两个地方参选同级人大代表,那间接选举的代表应该不会比直接选举的代表有特殊的地方,因为我们不能为了地方的利益而忽略法律的精神,不在乎法律的权威。
建议将“许可”有条件地转化为“备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建顺:梁广镇身兼两地代表,既构成程序上的违法,亦构成实体上的违法,更是对选举权平等原则的严重违反。
首先,兼任两地人大代表违反了实体法和选举权平等的原则。选举法规定了选区划分以及区域与代表资格的不可分割性。这是因为,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同时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既然两地分属不同的行政区域,没有隶属关系,存在着利益冲突的可能性,那么,各自的代表当然应当分别代表不同选区的利益,代表名额的分配规则也不能允许一人兼任两地代表。这也是选举权平等原则的内在要求。
其次,兼任两地人大代表是程序违法的结果。公民在户口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居住、投资,在该地方担任人大代表是可以的,但不能同时在两个以上地方兼任人大代表。如果流动人口要在工作或者居住地参加选举,必须由户口地派出所出具未参加当地选举的证明。梁广镇在两地兼任人大代表,正是没有依法履行选民登记程序的结果。
第三,代表涉嫌犯罪,人大常委会的许可裁量权应该收缩至零。综观事件,百色市人大常委会的不予“许可”,让检察机关陷入尴尬境地。而其“不许可”的理由明显脱离了保障人大代表能够履行职责的初衷。只要检察机关的做法不存在不正当因素,就应当获得许可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对基于程序违法而形成的兼任两地人大代表的结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和途径,积极稳妥地采取相应措施。笔者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确立相关争议解决机制,明确规定,只要人大代表有犯罪行为并经严格的证据规则查证属实,相应的人大机构就应当作出许可决定,即将“许可”制有条件地转化为“备案”或者“报告”制。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应统一
安徽省铜陵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副主任刘永荣:“梁广镇现象”给我们提出一个问题:代表职务能否两地兼任?我认为不可以。
在我国,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统一的,凡是享有选举权的,就享有被选举权。但严格说来,被选举权与其说是一项权利,毋宁说是一种当选资格。在直接选举中,凡是在选民名单上公布其具有选举权的,也就具有被提名为候选人的资格。反之亦然。如果间接选举中被选举权与选举权分离,就会出现“梁广镇现象”。
现实中,我们极少将被选举权与选举权等量齐观,很多时候是用选举权的平等性来代替被选举权的平等性。实际上,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很难对等,毕竟能当上人大代表的是少数,参选率是选举永远追求的目标。所以,在直接选举中,选举权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现实中,都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而“人人都有被选举权”只能是停留在理论层面。
要实现被选举权与选举权的统一,必须对被选举权加以限制。首先是身份限制。人大代表选举是选民基于其选民身份进行的。选民身份是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前提条件,这种身份条件除了宪法第三十四条一般性规定外,还应该设定户口所在地和居住时间的限制,这实际上也是对选举权的限制。由于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相统一的,所以,它也是对被选举权的限制。
由此类推,如果户口不在本选区,就不能成为选民,也就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实道理很简单:户口不在本地,也不住在这里,被选举人能代表他的选民利益吗?
网友观点
胡寻艺(山东成武)人大代表能否两地兼任是法律问题,是否合法还要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也就是说,我们要寻求它的合法性,而不是合理性。我国现行选举法和代表法恰恰没有关于禁止人大代表两地兼任的规定,故梁广镇身兼两地人大代表并不违法。两地人大常委会对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许可申请意见相左也很正常,因为不同的人大机关根据自己的工作程序和工作需要,会有不同的判断依据和认识,不能要求两地人大的工作模式保持高度一致,也不能说意见不一致,就非得搞出个对错来。
郭秀峰(湖南保靖)对人大代表采取逮捕等强制措施需要征求其所在地的人大常委会许可,这一规定对兼任上下两级隶属关系的人大代表的情况一般很容易处理,但是若面对身兼没有任何行政隶属关系的两地同级人大代表来说,其所拥有的代表身份极有可能成为其逃避法律制裁的护身符。梁广镇现象就是一个例子。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一旦梁广镇现象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很难保证不再出现李广镇、张广镇等效尤者。建议修改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人大代表两地兼任,应当辞去一地的代表职务;拒不辞职的,后来当选的无效。
程绍德(辽宁普兰店)我国相关法律中,并没有“公民不得在两地当选人大代表”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就支持人大代表可以两地兼任。从“梁广镇现象”来看,兼任两地人大代表的梁广镇涉嫌犯罪,就因为两地人大常委会意见相左,致使案件被搁置。这说明兼任两地人大代表不合理。建议立法部门能重视这一“不妥”现象,尽快采取修改或立法解释的方式,堵住“漏洞”。
详细报道:亿万富翁犯罪因身兼两地人大代表案件被迫搁置
人大代表要真正代表选区选民利益
□秦奥蕾
选举法的最新修改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一方面此次修改集中反映了我国选举平等和选举民主制度的新发展;另一方面,每项修改的条款又具备独立的立法意义与内涵。例如,新写入的选举法第45条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其间接说明了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的代表职能,并从法律上保障各级人大代表真正代表选区选民利益。
代表应该代表谁
代议制度是指由选举产生的代议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是间接民主的形式。代议制度作为最重要的民主制度产生以来,代表的代表功能成为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代表应该代表谁?观察和总结其他国家代议制度的实践经验,同议员(代表)联系最为紧密的是选区选民。无论英国还是美国这些民主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议员都是选区利益的忠实维护者,看护选区甚至成为议员的第一要务。议员所面临的首要任务都是代表选区利益,为本选区选民谋利益。正因为如此,在西方的民主国家,议会议员往往要花相当的时间和精力与选区选民打交道,例如听取选民意见、为选民服务等。选民就生活当中的复杂问题感到束手无措时通常会求助于本选区的议员,而作为选民的代表,议员们也自认为是选民的代言人,帮助选民解决难题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议员为选民的工作概括起来主要包括:第一,为本选区争得各种利益;第二,反映选民的情绪和意见;第三,监督行政部门和行政官员的活动;第四,帮助选民排忧解难。为了保证议员能够忠实代表选区选民的利益,而不会在不同的选区利益发生冲突时分心他顾,许多国家通过选民登记程序来限制议员在多个选区当选的可能。选民一般只被允许在一个选区登记参与议员竞选,这个选区的确定往往以该选民的经常居住地为标准。
我国的人大代表代表谁?最被认同的观点是,在采取地域选举的前提下,代表不应是全体人民的代表,每位人大代表应该是本选区或本地域群众意志和利益的代表者;在采取职业选举或按阶层选举的情况下,则是本行业或者本阶层群众意志和利益的代表者。
代表联系选民和接受监督往往以本选区为限。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佐证了这一观点。例如,宪法第102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4条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第25条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因此,各级人大代表代表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反映意见、提出要求、争取利益,是我国人大代表的代表功能。代表可以通过参加人大会议、大会发言、提出议案、会议表决等多种方式实现其代表功能。
禁止代表身兼两地
正是由于人大代表肩负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之委托去实现其利益,就要求其必须忠于其委托方,尽职尽责履行其代表职能,这也间接否定了人大代表同时身兼两个以上不具备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划的人大代表的合理性。一个简单的理由是,在两地同时召开人大会议时,代表如何能够保证都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利?再譬如,人大代表如果身兼两地,而两地利益存在冲突,那么在冲突的问题上代表如何能够忠实尽职地履行其代表职能?备受关注的2008年“梁广镇身兼两地人大代表”事件,成为促使我们去正视和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个很好的契机。在这一事件中,由于梁广镇身兼广东云浮市和广西百色市两地人大代表,而导致对其犯罪行为的执法因为两地人大常委会作出不同决定而无法执行。其中暴露出的“人大代表身兼两地”的不合理性几乎是不证自明的,但当时却无法从选举法中找到明确的认定其违法的依据。
选举法第45条的修改解决了这一法律困境,“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被明确禁止。另外,选举法第29条的修改还新规定,“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这也间接保障了通过“代表候选人提出”程序对代表候选人真实情况进行审查,及早避免人大代表身兼两地的可能。
从表面上来看,选举法的上述修改为禁止人大代表两地兼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更深层次的意义则在于促使每位人大代表重视自己的代表身份,不辜负选区选民对自己的信任和重托,真正代表他们的利益,为其表达、替其争取,认真履行其代表职能,而不仅仅将人大代表视作一张个人名片。这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最重要的民主制度不断发展和成熟的表现。
选举法的修改为禁止人大代表两地兼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更深层次的意义则在于促使每位人大代表重视自己的代表身份,不辜负选区选民对自己的信任和重托,真正代表他们的利益,为其表达、替其争取,认真履行其代表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