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申办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操作指引()_深圳市积分入户申报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0:02:5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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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申办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操作指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深圳市积分入户申报”。

2011年度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操作指引

(单位申办)

以单位申报的方式申请办理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按此操作指引办理,由本人所在工作单位申报。根据《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规定(深人社规【2011】8号),申报单位应当已办理招调工立户且2011年年度登记合格。

一、主要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1‟59号)

二、时间

(一)网上申报信息时间 : 2011年7月1日——2011年10月20日

(二)预审、公示和下达计划指标时间

第一批:2011年8月21日——2011年9月5日,对8月20日前网上申报提交成功的信息进行预审。

第二批:2011年10月21日——2011年11月5日,对第一批预审不通过和10月20日前申报的信息进行预审。

(三)申报材料受理时间

第一批:2011年9月6日——2011年10月31日 第二批:2011年11月7日——2011年11月30日

三、申请条件

符合《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已办理深圳市居住证、纳入深圳市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按照《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及分值表》积分达到60分以上的,均可按积分方式申请办理招工入户。但适用国家干部调配规定的人员、已在户籍地办理正式招工手 1 续的人员、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及留学人员除外。

具体入户积分分数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一定审批时段内根据外来务工人员积分排名情况和招收技术工人计划指标执行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对达到入户积分分数的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招工入户。

注:所有积分入户各项指标分值计算统一截止到2011年6月30日。

四、办理流程

(一)申报信息

拟积分入户人员即可由本人填报基本信息后提交用人单位申报,也可由用人单位直接填报信息申报。

1、个人填报、单位提交

个人填报:拟积分入户人员登录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www.daodoc.com/),并提供原发证机关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及查询结果。

拟积分入户人员取得的市外技师以下(不含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本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相应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并提供原发证机关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拟积分入户人员持有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的,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和专业资格考试报名登记表(含发证机关签章)。(详见附件6)

4.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人员提供存放于档案的雇用备案表。

(八)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深圳市居住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1.拟招人员须提供本人的户口簿(含首页)和身份证。

2.属集体户且无法取出原件的,可提供该人集体户中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需加盖集体户持有单位公章),或由其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具体样式见本指引汇编附表)。

3.如果户口本上的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上的号码不一致的,需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应当说明同一个人为何出现两个不同身份证号的原因,并且将其所有户籍资料统一为一个有效身份证号。

4.深圳市居住证,不含临时居住证。

(九)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及婚姻、配偶、子女

注:2.已婚人员须提供结婚证,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如夫妻双方有多次婚姻的,需提供每次婚姻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

2.已婚人员须提供配偶户口簿复印件(含首页),如已婚人员配偶为外籍或者香港、澳门、台湾人士,须提供配偶的护照。

3.已生育子女的拟招人员(如有多次婚姻的,含夫妻双方每次婚姻生育的子女)须提供:子女的户口簿复印件,含首页。(验原件)。4.根据我市计生部门管理规定,迁户人员应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材料,详见《迁户过程中计划生育审核须知》,见附件4。

《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由拟积分入户人员的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及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计生办分别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办人需签名并留联系办公电话。

(十)随迁子女政策说明及材料

注:根据市公安部门入户规定,拟引进人员的18周岁以下子女(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除外),或者年龄在20周岁以下且仍在中学就读的子女可申请随迁,随迁子女户籍需与本人在同一户口本上。随迁年龄在16—20周岁仍在中学就读的子女需提供在校学生证明书。

注: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等级资格的可办理异地随迁子女,但须提供随迁子女户口簿(含首页)及出生医学证明。

(十一)技能竞赛文件及获奖荣誉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近五年内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或在广东省、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举办或其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

(十二)国家专利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人员提供。

(十三)国家部委及以上单位、广东省委、省政府或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荣誉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近五年内获得国家部委及以上单位或广东省委、省政府或深圳市委、市政府 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提供。

国家部委及以上单位、广东省委、省政府或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荣誉证书,不包括国家部委及以上单位、广东省委、省政府或深圳市委市政府下属组成部门授予的表彰或证书。

(十四)深圳市房地产权利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本人或配偶为深圳市房地产权利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之一,房地产权利正在设立抵押的,提供房地产权利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抵押银行的公章及银行出具的抵押证明。深圳市房地产权利证书是指由深圳市政府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书(包括红本,绿本两种)。

(十五)深圳市献血证明(收原件)

注:由深圳市血液中心出具。(详见附件7《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无偿献血须知》)

(十六)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义工服务积分申请表(收原件)

注:由深圳市义工联、各区义工组织或区级团委组织出具。(详见附件8《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义工服务积分实施细则》)

(十七)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可合法使用《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的慈善组织出具。(详见附件9《深圳市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

特别提示:

(十五)至(十七)项为社会服务项目,服务时间为近5年内(即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服务范围为深圳市。

(十八)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注:由拟积分入户人员户籍地派出所出具。(具体样式见附件3)

(十九)《个人信用报告(入户审核专用)》

注:由鹏元征信有限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和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出具。(详见《2011年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操作指南》)

特别提示:材料

(三)、(九)及(十八)部分材料为户籍地出具,材料

(五)中的学历、学位验证报告及材料

(七)市外技师以下(不含技师)的职业资格需通过本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相应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持有广东省外非全国统考取得的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须提供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证明。请预留办理时间,其余材料均可于指标下达后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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