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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机构申报条件
1.申办报告(原件)。内容应当包括:教育机构举办者、机构名称和地址、举办目的、培养目标、办学性质、规模、形式(全日制、寄宿制等)、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由举办单位负责人或举办者签字、印签。
2.举办者资格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举办者须提供本人及聘任教师资格证、学历证书,身份证及简历、聘任合同注明现地址、联系方式,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3.民办教育机构应具有相对独立、安全、固定的校舍。房屋使用证明,并载明产权(交复印件,验原件)。属自建房屋的需载明产权;属租房的须提供租赁合同意向书;属捐赠性质的房屋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租借校舍要有3年以上租借协议。
4.教育机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交复印件,验原件),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证明。运转资金一般不少于10万元。
举办者为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个人的,需提供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证明。
5.符合法规的教育机构章程。包括名称、地址、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组织机构、拟建级别、招生范围、招生对象和规模、资产数额及来源、机构管理、出资人或单位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章程修改程序、办学终止事由等内容。
6.教育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设施设备等),教室生均不少于1.5平方米。
7.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和消防验收意见。
8.如提供餐饮的单位需由县级卫生部门提供的《黑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药监部门出具的《食堂卫生(餐饮服务)许可证》。
9.合作举办的教育机构需提供合作办学意向书(交复印件,验原件)。意向书中要有统一的办学思想、办学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等。
10.民办教育机构应具有基本保证教育教学活动需要的设施设备。
11.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