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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民政局 文件 马鞍山市财政局
马民文„2012‟45号
马鞍山市民政局 马鞍山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2012年度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等3项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社会事务局(社会发展局、事业局)、财政局:
现将《马鞍山市2012年度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办法》、《马鞍山市2012年度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实施办法》、《马鞍山市2012年度县级社会儿童福利中心建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民政局 马鞍山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马鞍山市2012年度农村五保供养
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切实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对持有农村户口,且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待遇。
第三条 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省级、市级财政专项补助与地方财政配套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的原则。
第二章 保障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照《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提高城乡困难居民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马政秘„2011‟98号文件精神执行,2012年,我市花山区、雨山 2 区、金家庄区、市经济开发区、慈湖高新区年人均供养标准:散居不低于3600元、集中不低于3960元;含山县、和县、当涂县、博望新区、示范园区、市经开区郑蒲港新区年人均供养标准:散居不低于2500元、集中不低于3500元。
临时价格补贴等政策性补贴不计算在上述标准内。第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的土地收益只能作为政府给予供养标准以外的收入,不能冲抵政府给予的供养费用。
第三章 五保供养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六条 个人申请。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由本人或户主填写《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以及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材料,通过村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
(一)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的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
(二)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社区)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八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调查、核实,在2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人员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应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九条 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2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重点调查和审批工作,并委托乡镇、村(居)委会在公开栏公示5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四章 保障对象管理、资金发放
第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分散供养按照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马民文„2010‟61号)中规定落实好散居五保的包保服务制度。
第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动态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五保对象应保尽保。对各乡镇新增的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五保对象,各地要采取一切措施应保尽保。对现有五保供养对象严格审核,对其中不符合供养条件的及时核销,对其中自然减员的及时增补。市财政对县区现补助基数不予削减,审核下来及自然减员经费用于补充新增的五保对象或用于提高五保对象生活标准,不足部分地方财政要列入专项经费予以解决,确保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应保尽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每年都要进行抽样审核、审批,健全档案,按审批程序对五保供养对象实行随机复核,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县、乡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乡一柜,一村一档;市、县民政部门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由县(区)统一管理。第十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补助资金,分散供养实行现金一卡制发放,集中供养由财政部门直接汇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专用账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工作力量,落实专职人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马鞍山市2012年度农村五保供养
服务机构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2‟1号),促进全市农村五保服务机构建设健康发展,稳步提高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率。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是指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对象提供供养服务的公益性机构建设。
第三条 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指导思想和方针: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积极的民政政策,解放思想,改革创新。
(二)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改善农村五保供养条件、完善机构服务功能、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核心,大力提高全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为基础,从整体上为提高全市农村五保供养事业发展提供保障条件
(三)采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相结合的方针。
第二章 建设原则第四条 坚持县、区为主,省、市资助,乡、镇配套;整合资源,完善功能,确保需要;统一标准,规范建设。
第三章 建设目标
第五条 2012年,改扩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8所(其中含山县2所,和县4所,当涂县1所,博望新区1所),新增五保供养床位430张(其中含山县80张,和县200张,当涂县100张,博望新区50张),集中供养率达到50%。同时,逐步建成内部设施较齐全、服务功能较完善、管理较规范、五保供养对象较满意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服务体系。
第四章 建设形式
第六条 新建和改扩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采取以下建设形式:
(一)新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院民住房;
(二)整合资源,对撤并乡镇后能置换的办公室、学校等适当进行改扩建;
(三)经济薄弱的乡镇,对原来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进行改扩建,尽可能地增加床位数;
(四)添置设备和附属设施建设。
第五章 建设标准
第七条 乡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住房、菜地、室外活动场所、附属设施和设备添置更新有关规范标准按照《关于做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省民政厅民福函[2007]84号)实施。第八条 按照民政部要求和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五保对象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配套及公共服务设施另计,所有新建或改扩建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必须配备必要的生活、娱乐、医疗及公共活动空间。
第六章 经费筹集
第九条 2012年,省、市级财政共计划投入补助资金361.2万元,用于补贴乡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新建、改扩建以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设备添置和附属设施建设。
第十条 新建和改扩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经费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省级财政补助;
(二)省、市、县级福彩公益金安排;
(三)市、县财政配套安排以及开展向城乡孤老爱心认助活动。
第七章 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县(区)级人民政府是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组织领导、规划制定以及配套资金、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组织实施,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第八章 运行体制与管理模式
第十三条 按照《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细则》(民福函[2011]181号)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其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责任主体。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新建或改扩建的乡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所有权归乡镇人民政府,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招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管理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比例不低于1:10配备。当地应当采取公开招聘的形式,聘用较年轻、有文化、懂管理、对服务对象有爱心的同志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中任职,不断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安全措施和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五保对象生活在安乐、舒适、安全的环境中。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1月1日施行。马鞍山市2012年度县级社会(儿童)
福利中心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2‟1号),进一步加强社会(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健全社会福利服务体系,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社会(儿童)福利中心建设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县级社会(儿童)福利中心,是指县(不含市辖区)民政部门举办的为孤、弃、残儿童和城镇“三无”人员提供养护、康复、医疗、教育、托管等服务,并对辖区内孤残儿童福利保障工作提供指导、走访、技术培训、监督检查和有关事项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
第三条 实施县级社会(儿童)福利中心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以完善服务功能为导向,坚持加强设施建设、拓展服务领域、完善管理机制相结合,以满足孤残儿童和城镇“三无”人员的养护、医疗、康复、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等需求,为多种养育模式提供稳固的依托和载体。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四条 县级社会(儿童)福利中心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的原则;
(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三)规范建设、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三章 建设目标
第五条 从2010年开始,到2012年底,完成含山县社会(儿童)福利中心建设任务,建成床位70张;完成和县社会(儿童)福利中心建设任务,建成床位80张;完成当涂县社会(儿童)福利中心建设任务,建成床位60张。确保新增项目当年年底前主体封顶,第二年6月底前投入使用。
第四章 建设标准
第六条 县级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的综合建筑面积指标为40m∕床,其中直接用于孤残儿童、城镇“三无”人员的生活、医务、康复、教育和技能培训等用房所占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
第七条 每平方米综合造价按1500元控制。
第八条 其他建设标准按《安徽省县级社会(儿童)福利中心建设指导意见》要求执行。
第五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九条 三所县级社会(儿童)福利中心工程总投资约1260万元,其中省财政承担882万元(即每张床位承担4.2万元),各县财政承担378万元(即每张床位承担1.8万元)。
鼓励和支持民间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和外资等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县级社会(儿童)福利中心。
第十条 建设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按照《安徽省2县级社会(儿童)福利中心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同时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六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各县民政部门根据本县实际,拟定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商县财政部门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至市民政部门。
市级民政部门根据县上报的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商市财政部门同意后,报省民政厅。
省民政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论证,商省财政厅审核后确定实施。
第十二条 申报所需材料
(一)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当地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复文件(原件);
(二)县发改部门出具的立项批复;
(三)土地使用权证;
(四)项目可行性报告;
(五)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承诺函,内容包括:配套资金保障、有关建设规费减免、建设期限、保障措施等。
第七章 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组织实施,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建立协调机构
建立民政、财政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当涂县儿童福利中心建设领导组,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明确职责分工
县级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县社会(儿童)福利中心建设的组织领导、审定建设规划以及配套资金、建设用地的落实和其他优惠政策。县民政部门负责项目实施日常工作,包括编制规划、招标管理、施工监理、项目督查、统计报表、竣工验收、决算审计、档案管理等工作。对挤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县级社会(儿童)福利中心建成后的日常运行管理,按照《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细则》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民政
五保供养
办法
通知
马鞍山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2年4月16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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