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名称解释_教育法规名词解释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6 23:31:0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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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救济:是指通过法定程序和途径裁决教育教学活动中的纠纷,为辅受损一方的合法权益,并给予其法律上的补救。

教师申诉制度:是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受教育申诉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的权益受到损害时,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育行政复议: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原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给予补救,由受理的教育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多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判明是否合法,适当和责任的归属,并决定是否给予相对人以救济的法律制度。

教育行政诉讼法: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侵犯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补救,人民法院对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维护和监督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矫正或撤销违法,侵犯的行政行为,给予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特殊保护的法律救济活动。

教育行政赔偿;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依照【国家赔偿法】由国家给予的赔偿。

教育法律救济的特征:1权利受到损害是教育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如权利未受到损害就无所谓救济。2教育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它是对受到损害的权利的弥补。3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履行。

法律救济在教育中的作用:1保护教育关系主体特别是教师,学生及学校在教育活动中合法权益的权利救济作用。2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预防和控制其职务违法侵犯行为的预防控制作用。3标示教育法治推进将教育法制度建设作用。

教育法制救济的途径:1诉讼渠道,2行政渠道,3其他渠道。

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3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范围: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教育法】规定的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

教师申诉制度的程序:1提出申诉2对申诉受理3对申诉的处理。

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教育行政强制的措施不服的。3对不作为违法,可以请求复议救济。4对违法设定义务不服的。5对侵犯其经意自主权的。6对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

教育行政诉讼的特点:1专管恒定2诉权专属3标的确定4被告举证5不得调节。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的经营自助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体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拒绝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9法律法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教育行政赔偿的特征:1侵犯主权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2侵犯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3侵犯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4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5教育行政赔偿时一种法律责任。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1职务行为主体。2职务违法行为。3损害4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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